张健飞(图片来源:北京晚报)
2009年国庆前夕,张健飞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酒后行凶,制造了2死14伤的砍人案件。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同时赔偿各方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今年48岁的张健飞曾经是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中心小学的职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上6点左右,张健飞酒后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历某等人。其中邱某、历某死亡,另有14人被扎伤。张健飞被当场抓获。
据张健飞供述,2009年8月底,他的儿子上了大学,在家无事可做的他想出去散散心并试着找工作。9月3日张健飞来到北京,住了两天后就去上海找他的外甥。但张健飞到上海后,外甥却没能帮上忙,于是他带着失望心情又返回北京,住在甘家口附近的一家旅社。
张健飞行凶时用的刀是其在逛甘家口大厦超市时买的,并把刀随身带在身上。之后的几天张健飞一直在城中转悠,但始终也没有找到适合他的工作。
9月17日上午,张健飞退房离开了旅社,一个人去了前门大栅栏。
傍晚,张健飞来到一家饭馆喝了两小瓶二锅头和1瓶啤酒,之后继续在大栅栏闲逛。在与对面走来的一名男子碰了一下后,张健飞突然转身回来,从包里拿出尖刀扎了那个人。此后,张健飞拿着刀往前跑,谁挡在他前面他就扎谁。
据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张健飞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健飞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