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翁姓女子与47岁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温泉餐厅汤屋共处一室泡汤,翁女的陈姓丈夫雇请征信社在门口捉奸,听到女方发出呻吟声长达十分钟,敲门约1分钟後破门而入,两人赤裸,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为时才会呻吟,一口咬定两人通奸愤而提告,但妻子辩称爱抚时也会呻吟,检察官认为仅凭叫声无法证明两人通奸,对洪某予以不起诉处分。 据指出,翁女陈姓丈夫怀疑妻子与洪姓男子关系不正常,雇请征信社人员紧盯行迹,去年9月间得知两人外出,陈某便与征信社人员一路尾随,征信社人员目睹陈妻与洪某一起进入北投一家温泉餐厅汤屋,便乔装成汤客在隔壁汤屋偷听,後来里面传出女子呻吟声,时间长达10分钟,见时机成熟,通知陈某破门而入,发现翁女裸身在温泉池边,洪男光溜溜在墙边穿裤子,现场未发现保险套、卫生纸等证物。 陈姓男子一怒提告,检方侦讯时翁女供称当天是因为爬完山顺道到温泉餐厅吃饭,餐厅建议泡汤加吃饭价钱差不得,两人才会在同一间汤屋纯泡汤,没有发生性行为,若真想通奸,就不会去只能泡40分钟的汤屋。 至於陈姓丈夫所言,妻子只有性行为时才会呻吟,爱抚时不会呻吟;翁女辩称,这样说法不对,自己爱抚时也会呻吟,不是只有做爱时才会;被告通奸的洪某男子也说,餐厅内汤屋这麽多,当时怎知道女子呻吟声从哪一间汤屋传出来的。 由於在捉奸当时,现场并无含体液保险套、卫生纸等证据,缺乏直接做爱证据,而且光凭呻吟声,也无法证明两人通奸,检方因此对两人处分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