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取款后银行卡不能顺利取出,酒后的祝某竟然持水泥块将价值1.1万余元的取款机当场砸坏。东方网记者获悉,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一年。 1967年出生的江西省德安县中年男子祝某,曾犯抢劫罪于l996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11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12月7日。2010年2月23日晚上,祝某在饮酒后,来到闵行区莘朱路上的农业银行自助银行内取款。在完成取款后,却发现银行卡不能取出,怒从心起,对取款机“极度不满”,竟然趁着酒意,携手检起路旁的混凝土块猛砸ATM取款机,以致机器损坏。经鉴定,物损价值达到1.1 万余元。经群众举报,祝某被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全额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祝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以祝某认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为由,请求对祝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