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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安徽灵璧交警“指标执法”:每人月任务量300条(图)

安徽灵璧交警“指标执法”:每人月任务量300条

文章来源: 十方 于 2010-04-27 18:15:1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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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月都有任务,每名上路交警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每个中队连拘留人数也有明确指标。交警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要写检查。”2010年3月,(安徽)灵璧县交警大队一位交警向记者投诉,称该县交警大队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对执法进行任务规定,导致交警执法时“逢车必查”,这一做法一度成为交警部门的一大执法“潜规则”。对此,该县交警大队长征德平称,交警所说的“任务”只是大队给交警下的“考核标准”,是一种量化考核,与国家规定并不矛盾。

这位交警称,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任务,交警就必须得想办法完成任务,一方面他们想办法弄虚作假,另一方面乱查车,乱罚款。

该事情被媒体报道后,被冠以“荒唐”二字。有论者指出,这种“指标执法”无异于前段时间臭名昭著的“钓鱼执法”现象。整理/记者颜宇东

  株洲交警下达人均查纠违法任务一事经本报报道(详见本报4月27日A05版)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这一做法被称为“指标执法”,各方褒贬不一——作为交警部门,声称这种方式是合法的;作为“被管”对象的市民和网友,则大都谴责这一管理办法,认为可能会引导执勤交警乱查车,乱罚款。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和法律专家孙喜峰则认为,“指标执法”的管理方式不可取。

  如果把这种下达具体指标的绩效考核方式看做一枚硬币,那么交警部门看到的是促使交警积极、主动执法,提高民警管事率的一面,大部分公众看到的则是可能引发乱作为和执法不公的另一面。对于这种争议,你怎么看?你觉得交警部门采取什么样的考核管理方式合适?欢迎拨打本报热线 0731-85571188发表看法。

  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处长张超

  希望社会能正确看待

  这一问题

  “希望社会能正确看待这一问题!”昨天,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处长张超表示,交警部门通过绩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从而减少交通乱源,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

  张超说,从目前的交通秩序来看,我省交通违法行为仍然大量存在,需要在一个阶段加大工作力度。长沙、株洲两个城市都在争创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需要不断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通过加大整治力度来提高文明交通的程度。同时,交警部门是“吃皇粮”的执法部门,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因此罚款数额的多少与民警的个人收入没有关系。

  张超说,考核奖金是由政府部门专门下拨的,这笔钱作为奖金对民警执法进行奖励,主要是通过激励机制促进民警对交通违法行为有所作为。另外他补充说,交警的每一次执法行为都应该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看到不管或者故意乱作为当然是不被允许的。

  大部分来电读者和接受调查的网友

  交警的这种管理方式不妥当

  昨天,近百位读者致电本报,大部分人认为,交警的这种管理方式不妥当。

  “我很不同意这个做法,如果没有人违法,那交警就完不成任务,那不就没奖金了?如果为了完成任务,就有可能没事找事的。”读者张先生说出了他的担忧。还有读者根据省交警总队的解释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这个事情就像硬币的两面,省交警总队看到了硬币的正面——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但是硬币的反面又该怎么样去防止——当个别交警月底没有完成任务时,是否会引导他乱作为?

  一读者搬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该读者说,株洲市虽然没有直接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但以奖励或处罚的方式激励交警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是不是违背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这个规定?

  也有读者表示理解株洲交警的这种管理模式:“这么多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手段,他们很可能懈怠。通过奖惩办法,多劳多得,促进他们的执法热情。”

  在红网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83%的网友反对下达具体指标任务并与奖金挂钩的考核管理方式;15%的网友表示支持,认为“不重罚不足以扭转交通违法现状”、“只要真正能矫正交通违法现状就好”;2%的网友认为“任务重了点,能不能轻点”。

  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

  执法任务和奖金挂钩绝对不合适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法制办。该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执法任务和奖金挂钩是绝对不合适的。

  “这种举动,如果当月达不到规定任务,就要扣奖金,那执法者将想尽办法完成任务,就有可能出现钓鱼执法等不合法行为。”这位负责人认为,执法任务和奖金挂钩,并不利于社会安定,如果是行政部门为了抓收入,就更不可取了。

  长沙学院法学教授孙喜峰

  绩效考核与

  民警奖金挂钩存在缺陷

  长沙学院法学教授孙喜峰也不认同交警部门下达指标任务这一做法,其援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孙喜峰说,下达处罚任务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从现实来看,交警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是对的,但绩效考核与民警奖金挂钩存在缺陷,有可能会导致民警为提高个人收入乱作为。

  孙喜峰说,如果一名交警在报任务数之前一天还只查处了10起,离任务数还有30起,这名交警势必背负沉重的压力,到路上乱查乱纠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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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交警“指标执法”:每人月任务量300条

十方 2010-04-27 18: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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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月都有任务,每名上路交警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每个中队连拘留人数也有明确指标。交警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要写检查。”2010年3月,(安徽)灵璧县交警大队一位交警向记者投诉,称该县交警大队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对执法进行任务规定,导致交警执法时“逢车必查”,这一做法一度成为交警部门的一大执法“潜规则”。对此,该县交警大队长征德平称,交警所说的“任务”只是大队给交警下的“考核标准”,是一种量化考核,与国家规定并不矛盾。

这位交警称,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任务,交警就必须得想办法完成任务,一方面他们想办法弄虚作假,另一方面乱查车,乱罚款。

该事情被媒体报道后,被冠以“荒唐”二字。有论者指出,这种“指标执法”无异于前段时间臭名昭著的“钓鱼执法”现象。整理/记者颜宇东

  株洲交警下达人均查纠违法任务一事经本报报道(详见本报4月27日A05版)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这一做法被称为“指标执法”,各方褒贬不一——作为交警部门,声称这种方式是合法的;作为“被管”对象的市民和网友,则大都谴责这一管理办法,认为可能会引导执勤交警乱查车,乱罚款。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和法律专家孙喜峰则认为,“指标执法”的管理方式不可取。

  如果把这种下达具体指标的绩效考核方式看做一枚硬币,那么交警部门看到的是促使交警积极、主动执法,提高民警管事率的一面,大部分公众看到的则是可能引发乱作为和执法不公的另一面。对于这种争议,你怎么看?你觉得交警部门采取什么样的考核管理方式合适?欢迎拨打本报热线 0731-85571188发表看法。

  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处长张超

  希望社会能正确看待

  这一问题

  “希望社会能正确看待这一问题!”昨天,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处长张超表示,交警部门通过绩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从而减少交通乱源,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

  张超说,从目前的交通秩序来看,我省交通违法行为仍然大量存在,需要在一个阶段加大工作力度。长沙、株洲两个城市都在争创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需要不断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通过加大整治力度来提高文明交通的程度。同时,交警部门是“吃皇粮”的执法部门,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因此罚款数额的多少与民警的个人收入没有关系。

  张超说,考核奖金是由政府部门专门下拨的,这笔钱作为奖金对民警执法进行奖励,主要是通过激励机制促进民警对交通违法行为有所作为。另外他补充说,交警的每一次执法行为都应该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看到不管或者故意乱作为当然是不被允许的。

  大部分来电读者和接受调查的网友

  交警的这种管理方式不妥当

  昨天,近百位读者致电本报,大部分人认为,交警的这种管理方式不妥当。

  “我很不同意这个做法,如果没有人违法,那交警就完不成任务,那不就没奖金了?如果为了完成任务,就有可能没事找事的。”读者张先生说出了他的担忧。还有读者根据省交警总队的解释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这个事情就像硬币的两面,省交警总队看到了硬币的正面——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但是硬币的反面又该怎么样去防止——当个别交警月底没有完成任务时,是否会引导他乱作为?

  一读者搬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该读者说,株洲市虽然没有直接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但以奖励或处罚的方式激励交警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是不是违背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这个规定?

  也有读者表示理解株洲交警的这种管理模式:“这么多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手段,他们很可能懈怠。通过奖惩办法,多劳多得,促进他们的执法热情。”

  在红网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83%的网友反对下达具体指标任务并与奖金挂钩的考核管理方式;15%的网友表示支持,认为“不重罚不足以扭转交通违法现状”、“只要真正能矫正交通违法现状就好”;2%的网友认为“任务重了点,能不能轻点”。

  省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

  执法任务和奖金挂钩绝对不合适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法制办。该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执法任务和奖金挂钩是绝对不合适的。

  “这种举动,如果当月达不到规定任务,就要扣奖金,那执法者将想尽办法完成任务,就有可能出现钓鱼执法等不合法行为。”这位负责人认为,执法任务和奖金挂钩,并不利于社会安定,如果是行政部门为了抓收入,就更不可取了。

  长沙学院法学教授孙喜峰

  绩效考核与

  民警奖金挂钩存在缺陷

  长沙学院法学教授孙喜峰也不认同交警部门下达指标任务这一做法,其援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孙喜峰说,下达处罚任务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从现实来看,交警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是对的,但绩效考核与民警奖金挂钩存在缺陷,有可能会导致民警为提高个人收入乱作为。

  孙喜峰说,如果一名交警在报任务数之前一天还只查处了10起,离任务数还有30起,这名交警势必背负沉重的压力,到路上乱查乱纠就很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