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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网曝政府出面“捞人” 收家属五十万承诺缓刑(组图)

网曝政府出面“捞人” 收家属五十万承诺缓刑

文章来源: 鬼雨 于 2010-03-18 16:17:5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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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峰评论:“捞人”这词的意思,在重庆打黑中被频繁使用,李庄就是“捞人”这个词的代表,而温州乐清市的政府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居然也扮演了“捞人”的角色,收取犯罪嫌疑人家属五十万元,白纸黑字盖着公章的搞“捞人”,从字面上看所谓“如愿”,则是政府将依靠行政权力去干预司法。

  经常发生这样的“局”,有人去诈骗犯罪嫌疑人家属,自称与司法系统某某熟悉,可以利用关系帮“捞人”,但需要家属提供经费,这个“局”当然也有不是诈骗的,是真的手眼通天能收钱办成事的,那些收钱没有办成的结果是受害人报案,诈骗犯被捕。而这种政府亲自当捞人角色的却实在拍案惊奇。

  从乐清市政府的所谓“办公室”出具的那张五十万的协议看,创造了一个新的网络名词“乐助款”,民间针对这种“捞人”的钱一般是没有名称的,只是大家约定俗成的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今后对于搞诈骗的也提供了一个好的规避法律的办法,这个是家属的“乐助款”,是自愿帮助别人出的钱,不是某某人搞诈骗,自然也就没有刑事责任。

  记者暂未得到全部资料,简单的理理头绪,对这个事件做一个分析,此分析仅为本博的个人感观分析,并非代表事实即如此。

  此事件的开始应该是网络投诉人陈东晓的婆婆违法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导致资金链破裂,无法偿还债务,导致众多的债权人上访维权,而引发的一起地方维稳事件。

  当地市政府成立了一个临时机构,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领导小组,下设“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属于临时机构,在政府序列里并非常设机构,一般应该没有基本帐户,但此事件中的“处置办”却在银行有帐户,很是奇异。正常情况下该领导小组至少是某市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从各单位临时抽调人参加这些工作。

  这种临时机构的好处是集中力量办事,但坏处是事后无处追责,因为其非法定单位,起诉都无法有起诉的单位,且看似大家负责,实际却大家都不负责。而且这种小组包含着司法体系,引起司法紊乱,小组领导的意见替代司法程序。

  面对受害公众的不稳定情绪,陈东晓的婆婆的资产肯定是被全部冻结,但无法抵偿受害债权人的利益,政府也不可能拿钱帮还债,而此时陈东晓就进入了该小组的视线,而她在案发前因为某些原因曾经找朋友和同事借款390万,虽然在案发前还了,但此时的“处置办”也属于压力较大,急于解决维稳问题,估计在把陈东晓抓捕之前,该办公室肯定有人提出过不同意见,认为她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但往往在这种临时小组,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会打折扣,一切以维稳为主,先把人抓了再说,有领导担担子。

  于是陈东晓被捕了,自己的70万也被“处置办”拿去用于偿还她婆婆的债务,安抚债权人的情绪,而她自己的父母急于让女儿获得自由,“处置办”也存在还需拿钱与债权人解决问题、处置办自身的工作经费问题,就与小组的成员单位司法系统商量好,判她缓刑,让她父母拿五十万来 “了难”,但她父母肯定是花钱得有把握,所以就出现了处置办那张收据,而财务制度也决定了此钱没有合法收取的依据,就破天荒的想出个“乐助款”,并且承诺如果没有缓刑这个钱是要退的,这个“退”也就锁定了这笔钱绝对不是帮助的自愿,而是一种交易行为,法律在这里成为了交易的载体,但这种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 “刑事和解”完全是两回事。

  随着事件的平息,时间过去大半年,紧急情况的消失,法律程序慢慢的回到正轨,“处置办”也发现抓人程序有问题,定罪比较难,但这个时候人已经被关了这么久,钱也花完了。如果得不到市级司法体系的支持,认定她有罪,面临的是国家赔偿和行政问责,这个让当地政府很头疼,

  万幸的是上级司法体系没有发生问题,严格查证资料,发现当初抓人的程序,证据不足,定不了罪,裁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时间过去这么久,哪里还能补充到什么证据呢,于是政府开始拖时间,想用时间拖过去。

  但陈东晓在获得自由后,随着与法律人士的沟通了解,(被捕前她就在公安机关做协管员)发现此案的问题所在,于是开始上诉,开始上访,开始网络维权。

  建议:乐清市政府接受网络民意的批评,有错就纠,依法办事,该国家赔偿的、该退给当事人的钱,就想办法退掉,责任人也需要处理,否则以后这种临时办公室都会驾驭在法律之上,办案人员必须吸取教训,司法程序的追责,无论当时哪位领导授意或者要求,最后追责绝对是办案人员跑不了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杜绝在面临重大事故、事件中,临时成立的这些办公室,临时抽调的办案人员,能坚持法律程序,而不是临时性执法。

  网闻背景:转网络投诉原文

  陈东晓,女,1980年1月16出生于乐清,因婆婆涉嫌非法集资案《已另案处理》因这份特定的亲情关系乐清市政法委,乐清市政府下设的机构“市处置办”《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维稳”为幌子指令乐清公安局将陈东晓曾于2007年2月份向朋友同事共3人借款的390万元的事实为由,《案发之前已全部债务已归还》把无辜的儿媳妇羁押长达 275天之久。

2008年3月10日被刑拘法院2008年12月15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羁押期间陈东晓终日以泪洗面,已剪发撒野为由带上了脚链。不但精神上受尽了折磨而且肉体受尽了酷刑。

但陈东晓坚信自己是清白的,坚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这种株连的做法上演了人间的一幕悲剧,制造了现代版的冤案。对内市处置办以某个领导为口号私压公,检;法办案的公正公平,个人的权力驾驭于法律之上,不得不怀疑如今到底是法制社会?还是人制社会啊!对外市处置办欺诈陈东晓父母已判缓刑为条件拿出50万元“乐助”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乐助款退回给陈东晓父母,这种变相的敲诈勒索一是陈东晓父母不懂法,二是出于爱女心切,无奈之下满足了“处置办”的要求。而且强行乐清市公安局将陈东晓本人的暂扣款人民币70万元归划于“市处置办”的帐户内。

那么一个死刑犯也可以用金钱去赎买他的罪行吗?

2008年12月16日陈东晓不服非法吸收公众罪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市处置办又以 “维稳”为幌子三翻五次去中院做工作一定要维此原判,感谢法律的公正公平,感谢中院的公正公平尊重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实际上是无罪》让乐清法院自行纠正。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已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一年多了仍没有定音。

到了有关部门总已婉言相劝不了了之。到底政府部门为民办实事为民解忧,究竟为人民办了多少实事啊!无路可走之下陈东晓去了北京上访,回来途中市处置办又强行已聊几句再一次将陈东晓羁押长达48小时之久。那么市处置办想关押一个人想放一个人就那么欲所欲为了吗?法制社会到底法从何来,有谁能为我伸张正义,还我这个清白啊!

  我现在要求还我清白之身,重新审理此案,并把我扣押的钱款和我父母交的乐助款返还给我。真有罪的人难道可以用钱买吗?

  陈东晓:联系电话1350587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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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政府出面“捞人” 收家属五十万承诺缓刑

鬼雨 2010-03-18 16: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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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发生这样的“局”,有人去诈骗犯罪嫌疑人家属,自称与司法系统某某熟悉,可以利用关系帮“捞人”,但需要家属提供经费,这个“局”当然也有不是诈骗的,是真的手眼通天能收钱办成事的,那些收钱没有办成的结果是受害人报案,诈骗犯被捕。而这种政府亲自当捞人角色的却实在拍案惊奇。

  从乐清市政府的所谓“办公室”出具的那张五十万的协议看,创造了一个新的网络名词“乐助款”,民间针对这种“捞人”的钱一般是没有名称的,只是大家约定俗成的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今后对于搞诈骗的也提供了一个好的规避法律的办法,这个是家属的“乐助款”,是自愿帮助别人出的钱,不是某某人搞诈骗,自然也就没有刑事责任。

  记者暂未得到全部资料,简单的理理头绪,对这个事件做一个分析,此分析仅为本博的个人感观分析,并非代表事实即如此。

  此事件的开始应该是网络投诉人陈东晓的婆婆违法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导致资金链破裂,无法偿还债务,导致众多的债权人上访维权,而引发的一起地方维稳事件。

  当地市政府成立了一个临时机构,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领导小组,下设“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属于临时机构,在政府序列里并非常设机构,一般应该没有基本帐户,但此事件中的“处置办”却在银行有帐户,很是奇异。正常情况下该领导小组至少是某市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从各单位临时抽调人参加这些工作。

  这种临时机构的好处是集中力量办事,但坏处是事后无处追责,因为其非法定单位,起诉都无法有起诉的单位,且看似大家负责,实际却大家都不负责。而且这种小组包含着司法体系,引起司法紊乱,小组领导的意见替代司法程序。

  面对受害公众的不稳定情绪,陈东晓的婆婆的资产肯定是被全部冻结,但无法抵偿受害债权人的利益,政府也不可能拿钱帮还债,而此时陈东晓就进入了该小组的视线,而她在案发前因为某些原因曾经找朋友和同事借款390万,虽然在案发前还了,但此时的“处置办”也属于压力较大,急于解决维稳问题,估计在把陈东晓抓捕之前,该办公室肯定有人提出过不同意见,认为她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但往往在这种临时小组,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会打折扣,一切以维稳为主,先把人抓了再说,有领导担担子。

  于是陈东晓被捕了,自己的70万也被“处置办”拿去用于偿还她婆婆的债务,安抚债权人的情绪,而她自己的父母急于让女儿获得自由,“处置办”也存在还需拿钱与债权人解决问题、处置办自身的工作经费问题,就与小组的成员单位司法系统商量好,判她缓刑,让她父母拿五十万来 “了难”,但她父母肯定是花钱得有把握,所以就出现了处置办那张收据,而财务制度也决定了此钱没有合法收取的依据,就破天荒的想出个“乐助款”,并且承诺如果没有缓刑这个钱是要退的,这个“退”也就锁定了这笔钱绝对不是帮助的自愿,而是一种交易行为,法律在这里成为了交易的载体,但这种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 “刑事和解”完全是两回事。

  随着事件的平息,时间过去大半年,紧急情况的消失,法律程序慢慢的回到正轨,“处置办”也发现抓人程序有问题,定罪比较难,但这个时候人已经被关了这么久,钱也花完了。如果得不到市级司法体系的支持,认定她有罪,面临的是国家赔偿和行政问责,这个让当地政府很头疼,

  万幸的是上级司法体系没有发生问题,严格查证资料,发现当初抓人的程序,证据不足,定不了罪,裁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时间过去这么久,哪里还能补充到什么证据呢,于是政府开始拖时间,想用时间拖过去。

  但陈东晓在获得自由后,随着与法律人士的沟通了解,(被捕前她就在公安机关做协管员)发现此案的问题所在,于是开始上诉,开始上访,开始网络维权。

  建议:乐清市政府接受网络民意的批评,有错就纠,依法办事,该国家赔偿的、该退给当事人的钱,就想办法退掉,责任人也需要处理,否则以后这种临时办公室都会驾驭在法律之上,办案人员必须吸取教训,司法程序的追责,无论当时哪位领导授意或者要求,最后追责绝对是办案人员跑不了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杜绝在面临重大事故、事件中,临时成立的这些办公室,临时抽调的办案人员,能坚持法律程序,而不是临时性执法。

  网闻背景:转网络投诉原文

  陈东晓,女,1980年1月16出生于乐清,因婆婆涉嫌非法集资案《已另案处理》因这份特定的亲情关系乐清市政法委,乐清市政府下设的机构“市处置办”《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维稳”为幌子指令乐清公安局将陈东晓曾于2007年2月份向朋友同事共3人借款的390万元的事实为由,《案发之前已全部债务已归还》把无辜的儿媳妇羁押长达 275天之久。

2008年3月10日被刑拘法院2008年12月15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羁押期间陈东晓终日以泪洗面,已剪发撒野为由带上了脚链。不但精神上受尽了折磨而且肉体受尽了酷刑。

但陈东晓坚信自己是清白的,坚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这种株连的做法上演了人间的一幕悲剧,制造了现代版的冤案。对内市处置办以某个领导为口号私压公,检;法办案的公正公平,个人的权力驾驭于法律之上,不得不怀疑如今到底是法制社会?还是人制社会啊!对外市处置办欺诈陈东晓父母已判缓刑为条件拿出50万元“乐助”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乐助款退回给陈东晓父母,这种变相的敲诈勒索一是陈东晓父母不懂法,二是出于爱女心切,无奈之下满足了“处置办”的要求。而且强行乐清市公安局将陈东晓本人的暂扣款人民币70万元归划于“市处置办”的帐户内。

那么一个死刑犯也可以用金钱去赎买他的罪行吗?

2008年12月16日陈东晓不服非法吸收公众罪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市处置办又以 “维稳”为幌子三翻五次去中院做工作一定要维此原判,感谢法律的公正公平,感谢中院的公正公平尊重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实际上是无罪》让乐清法院自行纠正。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已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一年多了仍没有定音。

到了有关部门总已婉言相劝不了了之。到底政府部门为民办实事为民解忧,究竟为人民办了多少实事啊!无路可走之下陈东晓去了北京上访,回来途中市处置办又强行已聊几句再一次将陈东晓羁押长达48小时之久。那么市处置办想关押一个人想放一个人就那么欲所欲为了吗?法制社会到底法从何来,有谁能为我伸张正义,还我这个清白啊!

  我现在要求还我清白之身,重新审理此案,并把我扣押的钱款和我父母交的乐助款返还给我。真有罪的人难道可以用钱买吗?

  陈东晓:联系电话1350587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