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大妈花5万元未圆歌星梦 怒上法庭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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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南京一位60岁的王女士酷爱唱歌,为了实现歌星梦,她花5万元跟一家娱乐公司签订协议,准备让对方将自己包装成名。结果一年过去她却没能成名,王女士以违约为由将签约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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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有明星相的王女士。 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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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王女士法庭讨说法。 陈珊珊 摄

扬子晚报2月7日报道 本报2008年11月26日A9版刊登《六旬大妈当“签约歌星”,交了5万元等一年也没“红”》一文,讲述了这么一件事:南京鼓楼区一位60岁的王女士酷爱唱歌,为了实现歌星梦,她花5万元跟一家娱乐公司签订协议,准备让对方将自己包装成名。结果一年过去了,她却没能成名,而公司事先承诺的5万年薪也没有兑现。明星梦碎后,王女士以违约为由将签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签约费用,并给付5万元年薪。

昨天南京白下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娱乐公司不承认有违约行为,称王女士欠他们“宣传费”。

大妈梦碎 钱花了,人却没红起来

今年60岁的王女士特别爱唱歌,在参加了一次中老年声乐大赛后,她结识了南京环娱公司的老总张某,并由此开始了一段歌星梦。据她介绍,那项比赛是由南京环娱公司主办的,比赛结束后,张某特意找到她,称她唱功不错,要给她包装。由于对方开出的条件十分诱人,王女士被打动了,2007年11月13日,她与南京环娱公司签下合同,并按要求先期付了5万元现金。南京环娱公司承诺,只需几个月的包装,她就能红遍全国。然而一年过去了,她都没能在南京红起来,所谓的5万元年薪更是连影子都没见着。

庭审囧事 双方互相提出巨额赔偿金

原告方认为,被告南京环娱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使王女士梦想破碎,更给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难以平复的精神创伤。为了保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确认环娱公司违约,判决其按照合同规定,双倍返还签约费用,并给付当初承诺的5万元年收入,也就是说,合计主张15万元。

而被告环娱公司则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根本没违约,所以也不存在赔偿金一说。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为了包装、宣传王女士,公司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单演唱会一项,如果办成,就将耗资20万元。因此,他们将提起反诉,要求王女士支付公司为她花费的宣传包装费用合计16万元。

庭审焦点 环娱违约了吗?

王女士的代理人指出,对比合同内容和现实情况,环娱公司至少有两项明显的违约行为,即包装不到位,年薪未支付。南京环娱公司反驳说,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根本不存在违约一说。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环娱公司是否违约”展开激辩。

“包装不到位” VS “宣传演出加起来不止50场次”

王女士认为,环娱公司没完成合同约定的包装任务。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将为王女士安排“媒体采访、宣传及广告、演出、各类艺术活动每年不少于50场次”,并“负责在全国报刊、杂志上发表宣传文章不少于238家”。但事实上,在签约后的一年中,王女士只参加过南京环娱公司安排的几场公益演出,没有参加过商业演出及其他艺术活动,至于采访和宣传,更是一次没有。

被告方反驳说,他们已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装任务,宣传和演出加起来肯定不止50场次。张某表示,合同中的“媒体采访、宣传及广告、演出、各类艺术活动每年不少于50场次”,是指这些项目加起来不少于50场次,不是说每项都要达到这个数量。他们出具了几张彩色宣传单,证明公司在不同场合宣传过王女士。记者注意到,这些宣传单是由该公司制作的,上面印有王女士的照片或名字。张某肯定地说,宣传、演出等活动肯定已经超过50场次,但由于娱乐公司的“特殊性”,他们不能一一出具证据证明这一点。

令人费解的是,环娱公司的代理人竟指出,庭审中有不少媒体记者在场,这也是对王女士的宣传。这一说法,令旁听人员不禁失笑。

“没拿一分钱”VS“年收入是用个唱冲抵的”

最让王女士不能忍受的是,合同中明确承诺签约后“第一年收入不少于五万元”,但是一年过去了,她根本没拿过一分钱,更别提5万元“巨款”了。她的代理人指出,这是环娱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因为对年收入的规定是合同的关键条款,也是王女士同意签约的重要前提。

对此,张某回应说,王女士没能拿到这么多钱,是因为2008年经济形势总体不佳,公司效益受损。不过,为了弥补她,公司已在6月份跟她达成协议,即用办个唱的形式冲抵年收入。“王女士同意这个方案,我们2008年下半年一直在运作演唱会的事,但她在选歌曲、录歌曲时,耽误了几个月,以致一直没能开起来。尽管如此,公司还是预订了附近的剧场,估计得耗费20万元左右。”

不过,王女士一口否定说,根本没有演唱会冲抵年收入这回事。原告代理人指出,所谓冲抵一说,只是被告的一厢情愿,因为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来确认这一点,所以即使真的有演唱会,也不能免除被告支付5万元年薪的义务。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此案未能调解。同时此案也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