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企业工作了3年,该领导是我的顶头上司,细节就不多说了。2007年此领导称由于我工作的失误,给公司和部门造成了损失,提前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说明公司支付我违约金,于21前办完相关离司手续。 21号当天,我交接好工作,办完一切手续,并在协议书上盖章签字后,就差拿违约金了,我亲爱的领导(目前该说前领导了)说我的工作中又发现失误,违约金暂时不给了,让我先回去吧。 此后开始了不算太漫长的讨薪之路(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啊!)。这点小钱对公司不算什么,对失业中的我,可是救命钱。 最开始打电话问,该领导说要把我在职期间所做的一切工作、所经手的一切单据都拿出来从头核对,于是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我一直都是在家等消息,不时打过电话去问他,得到的答复是正在核对中,已经有几张单据找不到了。我很晕,都离开公司这么久了,谁知道少的单据怎么弄没的?我已经离开单位了,人家怎么查怎么说都是,我鞭长莫及。再打,接通后就开骂:公司一直给你擦屁股,你还好意思要钱?你做的那个什么什么又有问题。。。。。(以下省略千字)。后来实在是由于我催促的急了,终于给了我协议好的违约金的五分之一。 我在此期间曾一直做着最坏的打算,就是仲裁。平头百姓没什么钱没什么势,是不太愿意这样的,何况还要仲裁费(人穷志短)。咨询过几个朋友介绍的律师,说这种仲裁我占理,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就这样直到所谓的核对都结束了,我想这该出结果了吧,要杀要剐都要有个信。谁知给该领导打电话,就被他劈头盖脸骂一顿,说不找我要钱就够好的了还想要剩下的违约金,你给公司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简直不知好歹!我当时就懵了,这个损失是一个电话一个数啊,几乎成几何递增的态势。我想就算我工作有失误,我已经接受了最严厉的惩罚被辞退了,真的要赔偿也有法律规定,这样又算什么。最后他说的我的若干失误我还是没弄清楚。 走投无路了,我想那就杀手锏,仲裁吧。准备工作正在进行的时候,却接到他命人打给我的电话说:“违约金可以给你,但是公司会发一个公函给你目前所在的单位,告知该单位你在原公司工作上的一切失误!这是本着诚信、对你现在的公司负责的态度。”(注: 在此期间我又找到了新工作)我彻底石化,欲哭无泪了,实在不敢赌现单位看到这样一个东西的态度。没办法,考虑一天之后我只能答复,我放弃了,我不要剩下的违约金了。 顺便问一下,企业发这样一个函,法律有没有约束? 现在写出来情绪已经比较稳定了。还想起一件事,我刚找到新工作的时候,新单位要求回原单位盖个章(就是一张填写在原来单位做的什么工作、工作了几年的一张表),用来办理入职手续。我去找他签字盖章,他直接把我拒绝了。操了,被他辞退了,还不想让我继续找工作了!这样的垃圾,百年不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