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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社会百态:不想再受屈辱 用自杀证明没有杀人(图)

社会百态:不想再受屈辱 用自杀证明没有杀人

文章来源: 今日时事 于 2007-05-18 09:11:0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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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尚未宣判。冯灿经给家人和律师留下了4封遗书,他在遗书上说:“我不想再受屈辱的折磨而苟且活着。”

“到了刑警队后,他们三四个人一班,白天黑夜轮班询问,不准我坐,让我蹲在办公桌旁,抬头看灯,不准睡觉。我累得讲不出话来了”

“检察院第一次提审我时,我如实陈述了我没有伤害他人。后来执行逮捕我的警察骂我是小人,出尔反尔”

“我是弱者,公安的逼供我拿不出证据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说出真相。我作的有罪供述是怕女儿被关押,希望妻子早点放出去。我没有伤害他人,我没有罪。”

2004年8月16日晚,云南省宣威市城郊发生一起凶杀案。两名在河边约会的男女遭到袭击,男子陈志坤被刀刺中胸部死亡。女子符丽琼怀有6个月身孕但没有受伤。两人均为宣威计划生育服务站职工,没有财物被抢。

经警方调查,符丽琼的丈夫被排除作案嫌疑。符丽琼被警方监视居住审查20多天后,指控杀死陈志坤的人是她的公公冯灿经。9月7日,冯灿经和妻子杨玲英先后被警方从家中带走。9月9日,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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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英后来在给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文字材料中说:

“到了刑警队后,他们问我8月16日做了什么,我照实说了,他们不信,说那天晚上我和我丈夫杀了人。我们没做过的事我不能承认。他们三四个人一班,白天黑夜轮班询问,一个问完另一个问,要我不停地回答问题。后来他们用手铐反铐住我,不准我坐,让我蹲在办公桌旁,抬头看灯,不准睡觉。我累得讲不出话来了,可是他们不准我不讲话,我一不讲话他们就用脏话骂我,还把手铐按得很紧,让我难以忍受”。“到了第四天夜里,他们不要我承认我杀人了,只要我承认我知道冯灿经杀人,之前我们商量过。这不是事实。那天晚上冯灿经和我,还有婆婆李小翠是一起在家看电视的,这期间冯灿经没有出去过。但我的这些话换来的是更多的骂声和更紧的手铐,也不给我喝水。其中一个年轻人一边骂我一边推我的头。后来我几乎失去了知觉,他们骂我推我我都没有反应。第七天,他们把我送到看守所关了几天。我的双脚肿了起来,趴在地上不会走路。”

冯灿经的姐姐冯灿琼说:“当我去接杨玲英时,她已不成人形,脸是黑的,眼睛和脚是浮肿的,我们抱头痛哭。回来后,她天天做噩梦,夜里常常大叫。”

被拘留的第二天,杨玲英在公安局见到了冯灿经。“我们被分别带到门房。我看见他带着手铐,走路时腰直不起来。很憔悴。警察不准我们讲话,我们也不敢讲,只是默默地流泪。”杨玲英说。

冯灿经的3个儿女和一名律师9月10日到公安局询问情况时,在过道上也看到了冯灿经。“爸爸带着一副和手铐连在一起的脚镣,弯着腰。我们问警察为什么这么对他,其中一人回答说,他不老实,你们不准说话。”冯灿经的儿子冯如鹏和冯如鲲说。

冯灿经后来也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文字材料,讲述了他接受审讯的过程:

“从9月7日进来就让我坐在木椅上接受不厌其烦的问答,有的是轻声慢语,有的却是污言秽语,说我们全家都被装在符丽琼的裤裆里,说可以把我女儿抓来判两三年。而只要我交待了,就可以把我妻子放回去,老母亲也有人照顾了,女儿也不再追究了等。我心如刀绞,加之80多个小时的连续身心折磨,我受不了了。9月10日晚,我第一次违心地进行了伤害他人的陈述。但第二天他们说我的陈述不客观,经不起推敲,然后对我进行或明或暗的指点。9月12日晚,有一人对我说,你的口供次数多了不好,先说一遍,我们听听可以了再做笔录。这天晚上我做的供述是经过试述他们认可后才做的笔录。9月13日凌晨,他们让我睡了一会,醒来后洗了个脸,然后让我坐在沙发上对着摄像机一边喝水一边照头天晚上的供述重复了一遍。但他们没有录我的脚,我的脚是肿的。经过几天的审讯,我知道了怎么随着他们的语气去编才能过关。所以只能迎合他们的要求,尽快活着走出去,为伸冤保命保身体。”

在这份材料里,冯灿经还写道:“检察院第一次提审我时,我如实陈述了我没有伤害他人。后来执行逮捕我的警察骂我是小人,出尔反尔。”

审查起诉一波三折

2004年12月14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冯灿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25日,宣威检察院又将此案报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曲靖检察院经审查后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认为“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同年7月5日,关押近10个月的冯灿经被放了出来。

冯灿经出来当天,宣威市公安局就向曲靖市检察院申请了复议。7月28日,曲靖市检察院撤销了原不起诉决定,转由宣威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冯灿经,出来23天的冯灿经又被抓了进去。

2005年8月9日,宣威市检察院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宣威市是曲靖市代管的县级市,因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此案由该院审理,宣威市人民法院将此案退回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宣威市检察院再次将此案上报给曲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2月23日,曲靖市检察院向曲靖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冯灿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庭上,冯灿经的辩护人认为,此案疑点太多,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冯灿经作案,不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冯灿经也在法庭上辩解说:“我是弱者,公安的逼供我拿不出证据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说出真相。我作的有罪供述是怕女儿被关押,希望妻子早点放出去。我没有伤害他人,我没有罪。”

经审理,冯灿经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2006年6月2日,曲靖中院宣告冯灿经无罪。

2006年6月10日,又被关押了10个月的冯灿经第二次获得了释放。

但此前两天,即6月8日,曲靖市检察院已向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

当事人至今下落不明

2006年12月14日,云南省高院在曲靖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未宣判。

“开庭之后,我和我89岁的婆婆4次从宣威到昆明向省高院反映情况,我们每次都向法院的人下跪。就在我们第4次从高院返回后的几天,冯灿经走上了绝路。冯灿经压力太大,尤其受不了为自己的案子年迈的母亲一次次向别人下跪。他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杀人。那天晚上他和我们一直在看电视。为什么符丽琼说的可信,我和婆婆两个人说的就不可信?”杨玲英说。

符丽琼指控公公冯灿经是杀人疑凶、冯灿经自己作了有罪供诉后,符丽琼脱离了20多天的“监居审查”。在这期间,她在医院里做了人工引产。之后,她没有和他的丈夫再见面或通电话,从此再无音讯。法院的两次开庭,她都没有出庭作证。

符丽琼离开医院后,杨玲英在拿回家的被子里发现一张符丽琼写在宣威市中医院住院病历上的几个问题,其中有两个问题是:“他们在询问过程中,我有什么权利。我实事求是的说出我知道看到的一切,但在他们看来,我是撒谎,小看他们,耍他们,结果就会导致他们的一些过激行为。比如言语中伤,或者打我。他们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连续询问时间上是否有规定?”

冯灿经的辩护人将这张字条提供给了检察院。辩护人称:“符丽琼有被逼的可能。我们希望她能站出来说句真话,究竟是不是冯灿经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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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不想再受屈辱 用自杀证明没有杀人

今日时事 2007-05-18 09:11:08
去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尚未宣判。冯灿经给家人和律师留下了4封遗书,他在遗书上说:“我不想再受屈辱的折磨而苟且活着。”

“到了刑警队后,他们三四个人一班,白天黑夜轮班询问,不准我坐,让我蹲在办公桌旁,抬头看灯,不准睡觉。我累得讲不出话来了”

“检察院第一次提审我时,我如实陈述了我没有伤害他人。后来执行逮捕我的警察骂我是小人,出尔反尔”

“我是弱者,公安的逼供我拿不出证据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说出真相。我作的有罪供述是怕女儿被关押,希望妻子早点放出去。我没有伤害他人,我没有罪。”

2004年8月16日晚,云南省宣威市城郊发生一起凶杀案。两名在河边约会的男女遭到袭击,男子陈志坤被刀刺中胸部死亡。女子符丽琼怀有6个月身孕但没有受伤。两人均为宣威计划生育服务站职工,没有财物被抢。

经警方调查,符丽琼的丈夫被排除作案嫌疑。符丽琼被警方监视居住审查20多天后,指控杀死陈志坤的人是她的公公冯灿经。9月7日,冯灿经和妻子杨玲英先后被警方从家中带走。9月9日,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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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英后来在给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文字材料中说:

“到了刑警队后,他们问我8月16日做了什么,我照实说了,他们不信,说那天晚上我和我丈夫杀了人。我们没做过的事我不能承认。他们三四个人一班,白天黑夜轮班询问,一个问完另一个问,要我不停地回答问题。后来他们用手铐反铐住我,不准我坐,让我蹲在办公桌旁,抬头看灯,不准睡觉。我累得讲不出话来了,可是他们不准我不讲话,我一不讲话他们就用脏话骂我,还把手铐按得很紧,让我难以忍受”。“到了第四天夜里,他们不要我承认我杀人了,只要我承认我知道冯灿经杀人,之前我们商量过。这不是事实。那天晚上冯灿经和我,还有婆婆李小翠是一起在家看电视的,这期间冯灿经没有出去过。但我的这些话换来的是更多的骂声和更紧的手铐,也不给我喝水。其中一个年轻人一边骂我一边推我的头。后来我几乎失去了知觉,他们骂我推我我都没有反应。第七天,他们把我送到看守所关了几天。我的双脚肿了起来,趴在地上不会走路。”

冯灿经的姐姐冯灿琼说:“当我去接杨玲英时,她已不成人形,脸是黑的,眼睛和脚是浮肿的,我们抱头痛哭。回来后,她天天做噩梦,夜里常常大叫。”

被拘留的第二天,杨玲英在公安局见到了冯灿经。“我们被分别带到门房。我看见他带着手铐,走路时腰直不起来。很憔悴。警察不准我们讲话,我们也不敢讲,只是默默地流泪。”杨玲英说。

冯灿经的3个儿女和一名律师9月10日到公安局询问情况时,在过道上也看到了冯灿经。“爸爸带着一副和手铐连在一起的脚镣,弯着腰。我们问警察为什么这么对他,其中一人回答说,他不老实,你们不准说话。”冯灿经的儿子冯如鹏和冯如鲲说。

冯灿经后来也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文字材料,讲述了他接受审讯的过程:

“从9月7日进来就让我坐在木椅上接受不厌其烦的问答,有的是轻声慢语,有的却是污言秽语,说我们全家都被装在符丽琼的裤裆里,说可以把我女儿抓来判两三年。而只要我交待了,就可以把我妻子放回去,老母亲也有人照顾了,女儿也不再追究了等。我心如刀绞,加之80多个小时的连续身心折磨,我受不了了。9月10日晚,我第一次违心地进行了伤害他人的陈述。但第二天他们说我的陈述不客观,经不起推敲,然后对我进行或明或暗的指点。9月12日晚,有一人对我说,你的口供次数多了不好,先说一遍,我们听听可以了再做笔录。这天晚上我做的供述是经过试述他们认可后才做的笔录。9月13日凌晨,他们让我睡了一会,醒来后洗了个脸,然后让我坐在沙发上对着摄像机一边喝水一边照头天晚上的供述重复了一遍。但他们没有录我的脚,我的脚是肿的。经过几天的审讯,我知道了怎么随着他们的语气去编才能过关。所以只能迎合他们的要求,尽快活着走出去,为伸冤保命保身体。”

在这份材料里,冯灿经还写道:“检察院第一次提审我时,我如实陈述了我没有伤害他人。后来执行逮捕我的警察骂我是小人,出尔反尔。”

审查起诉一波三折

2004年12月14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冯灿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25日,宣威检察院又将此案报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曲靖检察院经审查后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认为“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同年7月5日,关押近10个月的冯灿经被放了出来。

冯灿经出来当天,宣威市公安局就向曲靖市检察院申请了复议。7月28日,曲靖市检察院撤销了原不起诉决定,转由宣威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冯灿经,出来23天的冯灿经又被抓了进去。

2005年8月9日,宣威市检察院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宣威市是曲靖市代管的县级市,因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此案由该院审理,宣威市人民法院将此案退回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宣威市检察院再次将此案上报给曲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2月23日,曲靖市检察院向曲靖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冯灿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庭上,冯灿经的辩护人认为,此案疑点太多,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冯灿经作案,不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冯灿经也在法庭上辩解说:“我是弱者,公安的逼供我拿不出证据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说出真相。我作的有罪供述是怕女儿被关押,希望妻子早点放出去。我没有伤害他人,我没有罪。”

经审理,冯灿经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采纳。2006年6月2日,曲靖中院宣告冯灿经无罪。

2006年6月10日,又被关押了10个月的冯灿经第二次获得了释放。

但此前两天,即6月8日,曲靖市检察院已向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

当事人至今下落不明

2006年12月14日,云南省高院在曲靖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未宣判。

“开庭之后,我和我89岁的婆婆4次从宣威到昆明向省高院反映情况,我们每次都向法院的人下跪。就在我们第4次从高院返回后的几天,冯灿经走上了绝路。冯灿经压力太大,尤其受不了为自己的案子年迈的母亲一次次向别人下跪。他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杀人。那天晚上他和我们一直在看电视。为什么符丽琼说的可信,我和婆婆两个人说的就不可信?”杨玲英说。

符丽琼指控公公冯灿经是杀人疑凶、冯灿经自己作了有罪供诉后,符丽琼脱离了20多天的“监居审查”。在这期间,她在医院里做了人工引产。之后,她没有和他的丈夫再见面或通电话,从此再无音讯。法院的两次开庭,她都没有出庭作证。

符丽琼离开医院后,杨玲英在拿回家的被子里发现一张符丽琼写在宣威市中医院住院病历上的几个问题,其中有两个问题是:“他们在询问过程中,我有什么权利。我实事求是的说出我知道看到的一切,但在他们看来,我是撒谎,小看他们,耍他们,结果就会导致他们的一些过激行为。比如言语中伤,或者打我。他们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连续询问时间上是否有规定?”

冯灿经的辩护人将这张字条提供给了检察院。辩护人称:“符丽琼有被逼的可能。我们希望她能站出来说句真话,究竟是不是冯灿经杀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