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晚报曾刊发《外环路高架桥发现无名女尸
》的报道。日前,杀人凶手孙明(化名)被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6.5万余元。
经过法庭审理,2006年初,被害人柳华(化名)离婚后从老家甘肃来到乌市,通过别人的介绍认识了在某生态园做业务员的孙明。
2006年10月8日10时左右,孙明在北山坡菜市场偶遇柳华,然后俩人来到孙明在五星北路的房子坐着聊天。当日19时左右,孙明突生歹念,强奸了柳华,并要求柳华留宿,柳华对其破口大骂。孙明害怕柳华的叫喊声被邻居听见,就用被子捂住柳华的脸,后又用右手掐住柳华的脖子,致其死亡后将尸体扔到外环高架桥一个路口。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于2007年1月2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孙明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孙明在违背妇女意志下强行发生关系,已构成强奸罪;被告在被害人呼喊时,因恐事情败露萌生杀人恶念,用被子和用手扼压其颈部致被害人窒息而死,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在杀人后抛尸灭迹,情节恶劣。
2007年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