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青岛某高校读书的大学生朱某,从某报上看到男性生殖器整形技术广告后,到烟台某医院做了韧带切断手术,结果造成创口严重化脓,无法正常生活和回校上课,在协商无果后,朱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烟台开发区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759.6元。 2005年2月17日,朱某在某报上看到烟台某医院刊登的一则广告:称该院男性科常年与欧美等国专家进行技术合作交流,并独家引进先进的男性生殖器整形技术。朱某按照广告前往该院进行医治,并支付医药费共计2328元。医院医生在没有为朱某进行体检和功能实验、没有书写病历、没有介绍手术内容及签手术协议的情况下,为朱某做了生殖器整形手术,术后也没有手术记录和用药记录。没几天,朱某创口发生感染、化脓。 法院委托烟台市医学会对朱某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整形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格,现场查体认为,朱某生殖器官发育在正常范围,手术者未注册行医地点,手术操作不规范,术前无明确交代手术必要性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术中术后无各种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相对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患者,医院显然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对朱某生殖器发育在正常范围,医院负有是否有手术必要性和可能出现并发症的告知义务,医院在行医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有明显过错,对朱某应负有精神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