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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上班期间偷看女人洗澡摔死 家属索赔遭驳回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于 2006-08-09 11:44:4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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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爬上五楼窗台偷看女人洗澡,结果失足坠落摔死,死者父母索赔12万元,工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离奇案件,法院二审终审,上班时偷窥他人洗澡摔死不属因工死亡,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班偷看女人洗澡失足坠楼   20岁的李某在中山的一家电器厂打工。2004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李某和另外5个工友在一起加班。晚上7时多,一个出去小解的工友回到车间,神秘地向大家宣布了一个消息,说对面的楼房里有女人在洗澡,爬上五楼走廊的窗台刚好可以看到。   由于李某上班的车间在二楼,大家相约分别以各种借口溜出车间,轮流到五楼的窗户去偷看。轮到李某去五楼了,他不动声色地和工友打了个招呼就出去了,结果一个晚上都没有回来。   第二天一早,有工友发现李某躺在一楼地面上,已经没有了呼吸。经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刑警大队勘察认定,李某系从五楼窗台失足跌落死亡,属意外事件。   单位签订协议赔偿3万元   李某父母悉此噩耗,当天和亲戚一起赶到中山,悲痛之余也埋怨儿子自己不争气。在中山市古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李某父母与电器厂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双方同意李某的死亡为非因工死亡,电器厂支付非因工死亡补偿金13470元,厂方额外支付家属慰问金16530元,并约定李某父母收款后终止李某与电器厂的劳动关系,今后互不追究责任。   协议签订后,电器厂依约当天下午将3万元现金交到李某的姑父陈某手中。后来,李某父母又以经济困难为由,从电器厂借了5000元作为回家路费。   父母索赔12万余元   李某父母万分悲痛地回到了广西老家,之后的一个多月后里,亲戚、乡邻们不断来家里慰问,白发人送黑发人,在人们不停的询问和关切中,李某父母渐渐感到不平衡,认为电器厂楼房窗户上没有安装防盗网,就是存在安全隐患,负有过错责任。   即使工厂不存在过错,儿子的死亡纯属意外,但是儿子是在电器厂上班的时候死亡的,厂方应该为此负责,应该按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付标准进行赔付83080元,并且应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和丧葬费8000元,除已付的3万元外,还应给付91080元。   李某父母再次来到中山找到电器厂,在协商无果后,持上述意见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上班期间偷窥   责任自负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之死是其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去偷看他人洗澡而造成的意外,不属因工死亡。五楼事故现场装有铝合金玻璃窗,窗台离地面有1米多高,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李某父母与电器厂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现李某父母反悔,要求电器厂增加赔偿金额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成年人爬窗台   应预见坠地结果   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李某的死亡与电器厂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相邻的地方各厂楼房都安装了有效的防护设施,唯独该电器厂没有,厂方对工人又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由此产生了严重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坠楼死亡,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厂有对李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但本案并不是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李某的死亡与安全生产无关,电器厂对此并无过错,且在人数密集的厂房内将所有窗户都安装防护网,亦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不管从安全生产、教育,还是从厂房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方面看,电器厂均不存在过错,对李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是一个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爬到窗台上危险而仍然爬上去,对坠地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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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上班期间偷看女人洗澡摔死 家属索赔遭驳回

广州日报 2006-08-09 11:44:42


上班时爬上五楼窗台偷看女人洗澡,结果失足坠落摔死,死者父母索赔12万元,工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离奇案件,法院二审终审,上班时偷窥他人洗澡摔死不属因工死亡,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班偷看女人洗澡失足坠楼   20岁的李某在中山的一家电器厂打工。2004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李某和另外5个工友在一起加班。晚上7时多,一个出去小解的工友回到车间,神秘地向大家宣布了一个消息,说对面的楼房里有女人在洗澡,爬上五楼走廊的窗台刚好可以看到。   由于李某上班的车间在二楼,大家相约分别以各种借口溜出车间,轮流到五楼的窗户去偷看。轮到李某去五楼了,他不动声色地和工友打了个招呼就出去了,结果一个晚上都没有回来。   第二天一早,有工友发现李某躺在一楼地面上,已经没有了呼吸。经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刑警大队勘察认定,李某系从五楼窗台失足跌落死亡,属意外事件。   单位签订协议赔偿3万元   李某父母悉此噩耗,当天和亲戚一起赶到中山,悲痛之余也埋怨儿子自己不争气。在中山市古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李某父母与电器厂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双方同意李某的死亡为非因工死亡,电器厂支付非因工死亡补偿金13470元,厂方额外支付家属慰问金16530元,并约定李某父母收款后终止李某与电器厂的劳动关系,今后互不追究责任。   协议签订后,电器厂依约当天下午将3万元现金交到李某的姑父陈某手中。后来,李某父母又以经济困难为由,从电器厂借了5000元作为回家路费。   父母索赔12万余元   李某父母万分悲痛地回到了广西老家,之后的一个多月后里,亲戚、乡邻们不断来家里慰问,白发人送黑发人,在人们不停的询问和关切中,李某父母渐渐感到不平衡,认为电器厂楼房窗户上没有安装防盗网,就是存在安全隐患,负有过错责任。   即使工厂不存在过错,儿子的死亡纯属意外,但是儿子是在电器厂上班的时候死亡的,厂方应该为此负责,应该按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付标准进行赔付83080元,并且应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和丧葬费8000元,除已付的3万元外,还应给付91080元。   李某父母再次来到中山找到电器厂,在协商无果后,持上述意见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上班期间偷窥   责任自负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之死是其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去偷看他人洗澡而造成的意外,不属因工死亡。五楼事故现场装有铝合金玻璃窗,窗台离地面有1米多高,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李某父母与电器厂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现李某父母反悔,要求电器厂增加赔偿金额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成年人爬窗台   应预见坠地结果   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李某的死亡与电器厂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相邻的地方各厂楼房都安装了有效的防护设施,唯独该电器厂没有,厂方对工人又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由此产生了严重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坠楼死亡,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厂有对李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但本案并不是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李某的死亡与安全生产无关,电器厂对此并无过错,且在人数密集的厂房内将所有窗户都安装防护网,亦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不管从安全生产、教育,还是从厂房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方面看,电器厂均不存在过错,对李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是一个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爬到窗台上危险而仍然爬上去,对坠地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