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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处女之身被诬卖淫 警察要求强奸

处女之身被诬卖淫 警察要求强奸

文章来源: 中新网 于 2005-09-26 02:17:3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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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14日电 河南郸城县公安局4名民警竟在宾馆内设下“公堂”,以“据调查你在做服务员时曾有卖淫行为”为由,把仍是处女之身的女青年张翠英非法拘禁40小时,采取罚蹲、用鞋打屁股、脚跺等手段逼供,迫使其承认有卖淫行为,并让其供出“嫖客”后才将其放走。大河报记者昨日获悉,张兴才等4名涉嫌非法拘禁的民警已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并于日前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立峰、张林峰、于卫平(3人均系郸城县公安局巡警三中队民警)将正在县城搭车的该县秋渠乡23岁女青年张翠英口头传唤到郸城县银鑫宾馆,讯问其是否有卖淫行为,该女不承认。   后另一被告人、县公安局巡警三中队队长张兴才接张立峰电话赶到宾馆,继续对张翠英进行讯问,并对其采取脚跺、用鞋打屁股、罚蹲等手段逼供,致使张翠英作虚假供述称与某窑场工人杨某、侯某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并由张立峰作笔录取得书面材料。当晚,经队长张兴才安排,由张林峰和于卫平将张翠英带到郸城中原宾馆继续看管。当夜,3人同住一室且张林峰对受害人张翠英有调戏言行。   9月13日,经张兴才安排将杨某传唤到中原宾馆,对其处罚1000元。当晚,由张林峰将张翠英继续看管在三中队警亭。9月14日上午9时许,在杨某答应再交1000元的情况下,张兴才才把被害人张翠英放走。后经检查,张翠英系处女。 "非处女"拿何证明清白 【2002年12月23日消息】 中国青年报今日发表陈枫的评论《“非处女”拿什么证明自己的清白》,文章剖析了所谓“处女卖淫案”中民警的错误做法。   文章中说,近日,河南省郸城县再现“处女卖淫案”,其过程和方法与以往发生的如出一辙,先是受害人无故被抓,然后受到刑讯逼供,最后,被逼无奈,“承认”自己是卖淫女,还牵扯进无辜的“嫖客”。   在整个”处女卖淫案“当中,首先整个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极其错误的。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过程当中,刑事证明责任应当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承担。而在“处女卖淫案”中,执法机关至少有两种违法行为:其一是民警用刑讯逼供强迫该女子自证其罪;其二是要求该女子证明自己无罪。 ()   在第一个过程当中,民警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不但因为他采用了暴力手段,还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其实符合国际司法中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实践中,一些民警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案件侦查极其粗糙。在这种情况下,别说一个弱女子受不了刑讯逼供,就是要一个男人“供出”自己“卖淫”又有何难?而在第二个过程当中,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因为从立法者来考虑,公权力者有着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力和技术手段,这正是从考虑公民权利的角度倡导的立法意图。假如这名女子本来已经不是处女,或者说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当中遭遇强暴,无法自己证明清白的时候,那么,公民的合法权利岂非得不到保障了?   文章认为,“处女卖淫案”背后有着更深的社会原因。为什么那么多的“处女卖淫案”有它的生存基础,为什么针对的都是服务员等弱势群体?我们一直呼吁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但遗憾的是,不仅仅是这些办错案的民警存在着欺弱的心理,我们整个社会都还存在着这样的心理。这样的社会心理下,弱势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些民警之所以敢于刑讯逼供,也是因为受害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但这名女子还是幸运的,因为她是个处女,有着可以证明自己清白的可怜的“资本”,而民警们无法或没有将这一“资本”掠夺。   设想,如果无辜的受害者不是处女,她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呢? 警察要求强奸 幸好没得逞 【2002年12月24日消息】   反复发生的事情本不该是新闻,然而不该发生的事情却反复发生,这本身就像“人咬狗”一样反常。“处女卖淫案”是不该发生的事情,也是反复发生的事情。远的不说,进入12月以来,先是“河北也曝‘处女嫖娼案’”,后是“‘处女卖淫案’又在河南上演”。由于这不该发生却反复发生的事情并非无伤大雅,理所当然引起舆论的反复关注。    反复出现的事情往往带有某种必然性。导致“处女卖淫案”反复出现的必然性是什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引用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看法:“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导致一些民警为了金钱不惜制造冤假错案。”这也许是发生“处女卖淫案”的主要和根本原因,此外还有没有其他次要原因?    一位年轻姑娘走在路上,一辆红色面包车在她面前停下。车上下来三个男人,拦住了她的去路。姑娘撒腿就跑,很快被三个男人追上。一个男人抓住她的头发,问她家在哪里,在哪里干活。三个男人把她往车上拉,她大喊救命。有人打了她几个耳光,对她吼道:“再叫我把你捅死!”姑娘被带到一间屋子,三个男人强迫她脱了外套,上来就是一通拳打脚踢。———如果不交代这三个男人的身份,单看这情节,像社会上的什么人做的什么事? ()    接下来,三个男人逼姑娘交代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他们说:“你长得恁漂亮,会没有人追你,会没有跟人上床?”这让人觉得:一,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盯上她的;二,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动手动脚(抓头发,拳打脚踢)的;三,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想知道有没有人追她、她跟人上过床没有的;四,在他们眼里,漂亮女人都会跟人上床———这是什么人才会有的什么视角?    三个男人的言行,很容易让人想到“耍流氓”和“性骚扰”上去。但这却是发生在河南新安的一起“处女卖淫案”的情节(见6月10日《中国青年报》)。由于这三个男人是合同制警察,人们也许不会把他们的行为看成“耍流氓”,却也不免揣测:“处女卖淫案”屡屡发生,与“性骚扰”有无关系?姑且作为一个假说。    如果仅仅是假说,也就无人敢说。上述案件经媒体披露至今,的确没有人这样说。半年后重新提起,是因为这假说不幸有了新证。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关于另一起“处女卖淫案”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情节:被指“卖淫”的姑娘在一家宾馆受完审讯后,当晚被带到另一家宾馆继续看管。“当夜,3人同住一室。张林峰对受害人张翠英还有调戏言行,多次要求张翠英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张拒绝。”第二天的“当晚”,姑娘又被带到警亭继续看守。“张翠英被迫与3个男性同宿一室。夜间,张林峰又多次要求与张翠英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如果说这还不是“性骚扰”,那就无话可说。    从上述两起“处女卖淫案”的具体情节来看,这类案件屡屡发生,不能说与“性骚扰”无关,至少其中部分案件与此有关。不能说其他人(如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这样做就是“性骚扰”,而多少与执法沾点边的人(如联防队员)做了同样的事就不是“性骚扰”。当他们这样做时,的确不能代表执法人员的形象;但他们这样做时,也的确利用了执法人员的身份———因为是执法者,因为有权调查卖淫嫖娼的事情,这样做就貌似有理,就比其他人方便,就不会受到“性骚扰”之类的指责。 中国青年报 20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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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之身被诬卖淫 警察要求强奸

中新网 2005-09-26 02:17:38

中新网12月14日电 河南郸城县公安局4名民警竟在宾馆内设下“公堂”,以“据调查你在做服务员时曾有卖淫行为”为由,把仍是处女之身的女青年张翠英非法拘禁40小时,采取罚蹲、用鞋打屁股、脚跺等手段逼供,迫使其承认有卖淫行为,并让其供出“嫖客”后才将其放走。大河报记者昨日获悉,张兴才等4名涉嫌非法拘禁的民警已被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并于日前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立峰、张林峰、于卫平(3人均系郸城县公安局巡警三中队民警)将正在县城搭车的该县秋渠乡23岁女青年张翠英口头传唤到郸城县银鑫宾馆,讯问其是否有卖淫行为,该女不承认。   后另一被告人、县公安局巡警三中队队长张兴才接张立峰电话赶到宾馆,继续对张翠英进行讯问,并对其采取脚跺、用鞋打屁股、罚蹲等手段逼供,致使张翠英作虚假供述称与某窑场工人杨某、侯某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并由张立峰作笔录取得书面材料。当晚,经队长张兴才安排,由张林峰和于卫平将张翠英带到郸城中原宾馆继续看管。当夜,3人同住一室且张林峰对受害人张翠英有调戏言行。   9月13日,经张兴才安排将杨某传唤到中原宾馆,对其处罚1000元。当晚,由张林峰将张翠英继续看管在三中队警亭。9月14日上午9时许,在杨某答应再交1000元的情况下,张兴才才把被害人张翠英放走。后经检查,张翠英系处女。 "非处女"拿何证明清白 【2002年12月23日消息】 中国青年报今日发表陈枫的评论《“非处女”拿什么证明自己的清白》,文章剖析了所谓“处女卖淫案”中民警的错误做法。   文章中说,近日,河南省郸城县再现“处女卖淫案”,其过程和方法与以往发生的如出一辙,先是受害人无故被抓,然后受到刑讯逼供,最后,被逼无奈,“承认”自己是卖淫女,还牵扯进无辜的“嫖客”。   在整个”处女卖淫案“当中,首先整个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极其错误的。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过程当中,刑事证明责任应当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承担。而在“处女卖淫案”中,执法机关至少有两种违法行为:其一是民警用刑讯逼供强迫该女子自证其罪;其二是要求该女子证明自己无罪。 ()   在第一个过程当中,民警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不但因为他采用了暴力手段,还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其实符合国际司法中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实践中,一些民警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案件侦查极其粗糙。在这种情况下,别说一个弱女子受不了刑讯逼供,就是要一个男人“供出”自己“卖淫”又有何难?而在第二个过程当中,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因为从立法者来考虑,公权力者有着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力和技术手段,这正是从考虑公民权利的角度倡导的立法意图。假如这名女子本来已经不是处女,或者说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当中遭遇强暴,无法自己证明清白的时候,那么,公民的合法权利岂非得不到保障了?   文章认为,“处女卖淫案”背后有着更深的社会原因。为什么那么多的“处女卖淫案”有它的生存基础,为什么针对的都是服务员等弱势群体?我们一直呼吁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但遗憾的是,不仅仅是这些办错案的民警存在着欺弱的心理,我们整个社会都还存在着这样的心理。这样的社会心理下,弱势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些民警之所以敢于刑讯逼供,也是因为受害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但这名女子还是幸运的,因为她是个处女,有着可以证明自己清白的可怜的“资本”,而民警们无法或没有将这一“资本”掠夺。   设想,如果无辜的受害者不是处女,她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呢? 警察要求强奸 幸好没得逞 【2002年12月24日消息】   反复发生的事情本不该是新闻,然而不该发生的事情却反复发生,这本身就像“人咬狗”一样反常。“处女卖淫案”是不该发生的事情,也是反复发生的事情。远的不说,进入12月以来,先是“河北也曝‘处女嫖娼案’”,后是“‘处女卖淫案’又在河南上演”。由于这不该发生却反复发生的事情并非无伤大雅,理所当然引起舆论的反复关注。    反复出现的事情往往带有某种必然性。导致“处女卖淫案”反复出现的必然性是什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引用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看法:“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导致一些民警为了金钱不惜制造冤假错案。”这也许是发生“处女卖淫案”的主要和根本原因,此外还有没有其他次要原因?    一位年轻姑娘走在路上,一辆红色面包车在她面前停下。车上下来三个男人,拦住了她的去路。姑娘撒腿就跑,很快被三个男人追上。一个男人抓住她的头发,问她家在哪里,在哪里干活。三个男人把她往车上拉,她大喊救命。有人打了她几个耳光,对她吼道:“再叫我把你捅死!”姑娘被带到一间屋子,三个男人强迫她脱了外套,上来就是一通拳打脚踢。———如果不交代这三个男人的身份,单看这情节,像社会上的什么人做的什么事? ()    接下来,三个男人逼姑娘交代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他们说:“你长得恁漂亮,会没有人追你,会没有跟人上床?”这让人觉得:一,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盯上她的;二,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动手动脚(抓头发,拳打脚踢)的;三,他们是因为姑娘长得漂亮才想知道有没有人追她、她跟人上过床没有的;四,在他们眼里,漂亮女人都会跟人上床———这是什么人才会有的什么视角?    三个男人的言行,很容易让人想到“耍流氓”和“性骚扰”上去。但这却是发生在河南新安的一起“处女卖淫案”的情节(见6月10日《中国青年报》)。由于这三个男人是合同制警察,人们也许不会把他们的行为看成“耍流氓”,却也不免揣测:“处女卖淫案”屡屡发生,与“性骚扰”有无关系?姑且作为一个假说。    如果仅仅是假说,也就无人敢说。上述案件经媒体披露至今,的确没有人这样说。半年后重新提起,是因为这假说不幸有了新证。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关于另一起“处女卖淫案”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情节:被指“卖淫”的姑娘在一家宾馆受完审讯后,当晚被带到另一家宾馆继续看管。“当夜,3人同住一室。张林峰对受害人张翠英还有调戏言行,多次要求张翠英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张拒绝。”第二天的“当晚”,姑娘又被带到警亭继续看守。“张翠英被迫与3个男性同宿一室。夜间,张林峰又多次要求与张翠英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如果说这还不是“性骚扰”,那就无话可说。    从上述两起“处女卖淫案”的具体情节来看,这类案件屡屡发生,不能说与“性骚扰”无关,至少其中部分案件与此有关。不能说其他人(如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这样做就是“性骚扰”,而多少与执法沾点边的人(如联防队员)做了同样的事就不是“性骚扰”。当他们这样做时,的确不能代表执法人员的形象;但他们这样做时,也的确利用了执法人员的身份———因为是执法者,因为有权调查卖淫嫖娼的事情,这样做就貌似有理,就比其他人方便,就不会受到“性骚扰”之类的指责。 中国青年报 200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