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植物人妻子的无爱婚姻 我能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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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王某变成植物人以来,其母亲刘某一直在医院里照顾她的生活起居。 刘某在给女儿喂饭,王某舌头伸得很长,口水流到了枕巾上  新华网海南频道(记者 纪惊鸿、卜云彤 摄影 王军)1998年,海南省儋州市一位女教师王某,因医疗事故变成了植物人。数年后,其丈夫林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地方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承担护理义务”成为了离婚的“绊脚石”。丈夫陷入了情感和道义的两难境地……   妻子的不幸遭遇   6年来,在农垦那大医院,几乎每天都会出现这样一幕:   王某躺在床上,眼神不知投向何方,她的舌头伸得很长,口水不停地流到枕巾上。她一勺一勺地咽着被母亲刘某吹凉的饭,变形的手时而会向空中挥一下,而她的双脚,也已萎缩。床架上的牌子写着:王XX、缺氧性脑病。   今年37岁的王某本是海南省儋州市某学校的英语老师。1998年10月5日下午,王因转移性腹痛到儋州市农垦那大医院检查,医院出现错诊,造成医疗技术事故,造成王急性缺氧性脑病。海南省农垦总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此病例属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从那天起,王某就一直在农垦那大医院治疗。   据医院的护士介绍,王在看到母亲流泪时也会跟着流泪,听到母亲称呼自己“傻孩子”,脸上也会泛起笑容。但是,她已经脑萎缩、四肢肌肉明显萎缩,无法正常表达其意思,确实成了一名——植物人。   追问一:你道德吗?   林某是王某的丈夫。在妻子得病数年后,他于2003年8月26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状,理由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2003年12月,儋州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事情并未结束。   反应最强烈的显然是王的家人。一直在医院照顾女儿的刘某说:王某病重5年,林本应关心照顾,但他却另寻新欢。王某的姐姐则提出疑问:作为丈夫都不照顾(妻子),要我们兄弟姐妹怎么照顾?难道我们有义务,他就没有义务吗?   王某的家人上诉到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26日,二审判决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准予林与王离婚。中院认为:林与王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好,生育儿子。1998年10月5日王生病,医院出现错诊,造成医疗技术事故,致使王久病不愈。林本应对妻子的病尽其照顾义务,与岳母刘一起承担护理义务,不要放弃对王的照顾、护理,这才是合理合法的,是林对王尽夫妻义务的表现。   中院主审此案的吴青法官接受采访时说:判决不离主要有两点理由。1、男方违法。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有难,另一方应该帮助,负义务(照顾护理等)。女方变成植物人期间,护理照顾的都是女方的母亲,男方不尽义务,是违法的。2、从社会道德上说,夫妻感情(原本)是比较好的,但是女方变成植物人,男方就不尽义务,抛弃了女方另寻新欢,这是不道德的,如果我们支持这种人,就要遭到社会舆论的攻击。   追问二:对我公平吗?   “我和王于199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极好,并生有一子。王呈植物人状态后,我请假在医院里精心照顾一年多,盼望她能够醒来。然而奇迹并没有出现。”“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家庭、孩子、爱人,同时我也是一个正常的男人,想过正常人的生活,因此我不得已只好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离婚申请。”   这是王某丈夫林某于2003年8月26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诉状中,对离婚原因的一段表述。   林某在诉状中还写到:“我和被告分居5年多,她对我已无感情可言。既不能履行妻子义务,也不能履行母亲义务。这5年多,不能和我发生夫妻性行为,根据法律中第一点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且不可治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儋州法院的麦琼法官认为:王某一直住在医院,生活完全要靠人照顾,无法正常表达意思。与丈夫之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确实已经名存实亡。判决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在不予离婚的判决下来后,林某不太愿意接受媒体采访了。在与央视记者的通话中,他反复强调:“我们不是为了离婚而离婚,是为了更好的照顾病人、小孩和家庭。”   追问三:女方利益保障了吗?   记者10月3日给王某的母亲刘某打电话时,她告诉记者自己女儿最近一段时间状态很不好,一直不肯吃饭,还发烧。刘说:“我现在还可以照顾她,那以后怎么办?离婚了难道把她丢在医院吗?谁来照顾她?不离婚,她还有个丈夫。总有人管的。”   妈妈是希望用婚姻来保障女儿今后的生活。而王某的姐姐则表示:如果他(指林某)真的能处理好家庭问题,可以征求我母亲的意见(提出离婚)。如果他能照顾到我妹妹三分之一,可能我妈妈都不会这样。他说要照顾我妹妹,我们能不能相信他?   家人的这段话和中院判决书都表明,林某即使是在维持婚姻关系的这几年内,也没有对王某尽到照顾护理的夫妻义务。那么,即便法院判决不离婚,又用什么来保证在夫妻俩以后漫长的岁月中,林某尽心地护理王某呢?法院的初衷——约束违法的男方,维护女方利益,使女方得到男方照顾护理,这一点怎么去实现?   林某的离婚诉状中还有一段话:“离婚后我打算再结婚,这样有妻子照顾家庭照顾孩子,我就可以腾出更多时间照顾前妻。”“离婚后,我承诺把前妻当作家庭成员对待,当她的终生监护人,照顾她一辈子。”   且不问林某的承诺能否兑现,但是在一审儋州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一些具体的保障:“孩子归林某抚养,林一次性付给王某生活补助费2000元。王某从现在直至去世,可以住在林某现在的房屋里。”   追问四:社会效果达到了吗?   离婚与否,对王某的情绪应该都不会有影响,但影响的是她未来几十年的生活。   吴青法官接受采访时说:办这个案,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社会效果指社会道德、社会舆论、做人的良心。我们认为社会上对判不离的评价还是好的。   什么是好的社会效果呢?   2001年2月13日,北京多家媒体报道了该市首例植物人离婚案。案件中的丈夫面对昏迷两年的植物人妻子,因忧虑和自责患上了抑郁症,他提出离婚。法官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已不能互尽夫妻义务,维系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于是判决他们离婚。   在一篇署名为“韩三洲”的评论文章中就此事写到:依照中国传统“从一而终”的道德观念来判决这起植物人离婚案,恐怕是很难想象的一件事。记得20多年前,报刊上就宣传过这样一个女先进人物,长年厮守着植物人丈夫,但在这掌声与光环后面,也不知道是不是隐含着人生的悲剧与难言的苦涩。   文章认为:这起离婚案凸显了人情与人性的基本诉求。因为社会在发展,观念在改变,道德评判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标准,不能重蹈“从一而终”的旧思路。再者,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性爱与感情是自然的,而权利与义务才是社会的,没有前者,又何来后者?   这个结果,是结束吗?   二审后,《海南日报》曾报道:林某觉得法院认定的“照顾义务”并不一定必须要在丈夫的角色中进行,但也不愿再伤害到王的亲人,只好“等一等再说”。   而吴青法官表示:我们判不离以后,半年后一方有权再提起离婚。如果这个案子第二次到我们法院,就要考虑:第一次判不离,是为夫妻造成和好的时间和条件。但半年后夫妻还是维持僵局,那一般就可以判离婚。这样从法律上说得过去,从社会道德上也说得过去。象这样的案,不会永远判不离婚的。   永远有多远?类似的案例,到底怎么判才是最合理合法的呢?   婚姻法专家、北大教授马忆南这样评论北京植物人离婚案:丈夫提出离婚是完全正当的,但前提是必须妥善安排好对植物人的监护,而且男方应对植物人女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样,女方今后的生存状况无虞,对男方也是一种解脱,从人情与人性两方面来考虑,都是较为完善的一种人生选择。   而在一篇署名为“李风”的评论文章中,对婚姻的责任和道德进行了强调。文章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凸现了责任与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基础性地位。婚姻道德是爱情与责任相统一的,我国的离婚制度应以必要的法律手段阻止那些轻率的离异和不道德意图的实现,从而稳定和巩固婚姻家庭生活,维护社会生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争论,还在继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