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男持菜刀威逼幼女脱裤欲施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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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名男子持菜刀威逼欲强暴姘妇年仅13岁的侄女,逼得女孩被迫跳楼躲避,造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10月1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14年。

  2001年6月,13岁的贵州籍女孩梁某来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投奔姑姑,姑侄俩租住在金城江万龙新区某栋4楼的套房里。梁某的姑姑与35岁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北山村农民唐忠葵长期保持性关系,唐忠葵时常到出租屋里与梁某的姑姑寻欢。


  2001年7月15日下午6时,唐忠葵来到租房,梁某的姑姑下楼去了,他忽然兽性大发,凶狠地威逼梁某“脱裤子”。


  梁某不从,唐忠葵狠扇梁某3个耳光。惊恐之中,梁某捂着脸跑到另一房间里,把门反锁起来。唐抄起一把菜刀,凶狠地大声擂门。梁某坚决不开,色迷心窍的唐忠葵竟将门撞破,尔后手持菜刀扑向梁某。


  梁某为免受侵害从4楼窗台跳下,重重摔在人行道上,昏死过去。梁某的姑姑正巧回到楼下,不但不积极抢救,反而大声责骂梁某。在围观群众的指责下,她才把梁某送到医院,然后与唐忠葵潜逃。


  梁某因跳楼造成胸椎、腰椎、腓骨、跟骨、耻骨等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经医院全力抢救,她终幸免一死。由于家人远在贵州,姑姑又与姘夫潜逃,梁某躺在医院里,身无分文,生命垂危。河池市社会各界纷纷为她捐款捐物。伤势基本痊愈后,她被家人接回贵州。


  2002年5月,潜逃至浙江省金华市的唐忠葵被警方缉拿归案,6月11日被逮捕。2002年12月1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唐忠葵有期徒刑5年。


  唐不服,提出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害人伤情的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经补充侦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03年6月13日重新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唐忠葵有期徒刑14年;唐再次提出上诉,10月15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