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四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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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 北京晨报消息备受关注的“京城首例性骚扰案”昨天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昨天上午,原告雷蔓到庭,并有一名证人为其出庭作证;而被告焦先生并没有露面,由其代理律师赵永煊出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近20家媒体前来采访。社会如此关注此案,首例性骚扰案却也引出许多疑问。

  原告被告谁会胜诉


  昨天在庭审结束后,雷蔓对采访的记者说,她认为法院会认真对待她所提供的60余份证据的,她对胜诉充满信心。而被告代理律师赵永煊则认为:对于性骚扰起诉,被告有胜诉把握,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多,但都不值一驳。而反诉的证据更加充分,这些证据主要是媒体的一些采访报道。因此,在记者面前,原告被告双方都觉得自己胜诉有把握,最终胜诉与否还有待法院的判决。

  媒体能否轻易点名

  在首例性骚扰案的报道过程中,媒体也逐渐认清自己的角色地位,尽量不给任何一方造成侵权。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龙卫球认为:关于新闻报道中对“侵权人”的点名,在案件没有生效判决、事实没有得到法律认定之前就予以点名是不妥的,有侵权之嫌。如果侵权事实已被认定,再对“侵权人”点名则是可以的,哪怕是涉及其隐私的。

  如何界定“性骚扰”

  “性骚扰”案引起了人们对性骚扰的关注,但“性骚扰”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有人认为,现在社会不同于过去,人们的观念开放了,平时彼此碰碰并没有什么,如果这也算是性骚扰,那以后坐公交车可要小心了。

  目前一般认为性骚扰的具体表现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方式。即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等。有关专家严女士认为,“性骚扰”因人的观念不同而不同,在观念比较开放的人看来,平时碰碰并无大碍,而在观念保守的地方,也许握手也会是性骚扰。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龙卫球认为,判断性骚扰,还得看是否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时间。当然,还应该有一个标准,标准应该严格一些。如在国外,如果跟女性的距离在一米以内,就有可能被控性骚扰。

  法院如何判“性骚扰”

  “性骚扰”案暴露出法律规定的缺憾,龙卫球指出,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中,我们的一大块权利没有确权,民法中并没有保护“性骚扰”所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不妥当,身体权也不太合适。目前许多国家已有“人身安全权”,如被骚扰、被跟踪就可要求法律保护,而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也没有列入这方面的权益。

  在民法缺失的情况下,龙卫球建议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进行解释及类推使用,以作为对民法缺失的补充,他个人认为对性骚扰应以侵犯“生命健康权”认定。

  (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