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理会我的第一个电邮,也没在我提出的4月26日(星期日)取物品。4月27日又发一电邮,请被告于5月2日(周六)来取。 这次也没见到被告。
被告取其物品的确有律法规定。都写在法警的【驱逐令通知书】里。
被告拖着不来取,(在我看来)有两个明显的意图。 1, 由于我有法院的【暂时限制行动令】,约束被告不可靠近我的房子。她要靠近需要有法警在场。5月7日是法院的正式【限制行动令】听证会。她会以提取物品为理由之一,要求法院取消【限制行动令】(此令一旦签发,带有犯罪性质。并存档一生)。2,被告曾要求我的律师参入协调。我的律师当然是要我付费的。从律师事务所到我家要1个钟,假设被告取物品2个小时(后来取物品用了5个小时),至少律师费1800刀。且而我的律师会从律法角度上协调她的领取,对我没有任何意义。我会遵纪守法的。
在被告提取物品的态度上,我很光明很正义很理性。
1,我希望她能取走的物品。对她是有用处的,对我是负担,累赘。“睹物伤旧事,阻我复安康”。
2,人世间的物品,都是上帝的财产。丢了就变成垃圾,对社会有害而无意。
3,既然被告已不可能是我家的主人,她拖多久都无所谓。我已经决定不再出租房屋给任何人。即便是空着。她越拖得久,越对她不利。
4,N2 室法警说,501室P法官的判决是关键。必须以照判决行事。
拖至5月7日,【限制行动令】听证会上,被告对法官说,她需要更多时间准备答辩文件,而且她的物品依旧在原告家,她需要把她的物品取走。
主持听证会的是个女司法官( JUDICIAL OFFICER)。D司法官说,好吧,再给她3个星期的时间。希望她能把物品及时搬走。
时至5月中旬,我在想,1,不知何时才能开庭审理被告的上诉案?无论何时,我有律师了。2,被告应该能在5月底取走她的物品。所以我决定订6月底机票回国探亲。
5月10日,被告15天宽限期已到。我又发给被告一电邮,再多给她两天时间。她仍未来提取。
5月15日,被告向N2室提交了【紧急单方面听证会】。会上被告要求D司法官帮助她取走其物品。
我对D司法官说明,已经联系被告3次了,她拖延不取。物品已被丢垃圾了。
D司法官说,由于【临时限制行动令】,被告无法领取。原告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我问D司法官,被告非法居住,且不交租金,何权益有之?我接着说,虽然有【临时限制行动令】,可被告可以联系法警取物品。这也是501室P法官判决的。法庭还判决过期不取的物品,一定数额之下,原告任意处理。
D司法官最后签发了一份【修改的临时限制行动令】。让被告提取物品。
我在走廊里,等候新的限制行动令。法警对我说,501室的P法官判决是决定性的。物品丢了就丢了。我告诉那位法警,物品还在,我希望被告取走。
5月20日,法院上诉庭登记了案件登记号码。仍未涉及开庭时间。
5月28日,【限制行动令】第二次听证会上,我的案件前面的一位是个70岁有余的老人。他雇佣了律师,案情也是要限制房客行动范围的。D司法官判决说,原告理由不充分,撤销案件。
我立刻感觉我的申请一定是“打水漂”。 1, 被告已经不在了。 2,如果被告被裁决行动限制,这将是犯罪性质的,会存档一生。法官应该不希望怎么做。
被告被定上【罪犯】,对我也没什么益处。任何判决都可接受。
是的!D司法官同理撤销了我的请求。
庭后,我给被告发了第五次通知。告诉她这是最后一次。
5月30日下午,被告来提取物品。
我可以按照法院的规定,拒绝被告。法院规定 1, 要有法警在场。2,要交付15天后的存储费。但是我让了她。
可这被告一点人性也没有。她用了近6个小时,我一直陪着。走时还把卧室及洗手间的锁给取走,留给我两个门上的空洞!
人间真有【农夫与蛇】的故事
官司 三十六
renxing2 (2025-09-28 16:01:23) 评论 (3)被告没理会我的第一个电邮,也没在我提出的4月26日(星期日)取物品。4月27日又发一电邮,请被告于5月2日(周六)来取。 这次也没见到被告。
被告取其物品的确有律法规定。都写在法警的【驱逐令通知书】里。
被告拖着不来取,(在我看来)有两个明显的意图。 1, 由于我有法院的【暂时限制行动令】,约束被告不可靠近我的房子。她要靠近需要有法警在场。5月7日是法院的正式【限制行动令】听证会。她会以提取物品为理由之一,要求法院取消【限制行动令】(此令一旦签发,带有犯罪性质。并存档一生)。2,被告曾要求我的律师参入协调。我的律师当然是要我付费的。从律师事务所到我家要1个钟,假设被告取物品2个小时(后来取物品用了5个小时),至少律师费1800刀。且而我的律师会从律法角度上协调她的领取,对我没有任何意义。我会遵纪守法的。
在被告提取物品的态度上,我很光明很正义很理性。
1,我希望她能取走的物品。对她是有用处的,对我是负担,累赘。“睹物伤旧事,阻我复安康”。
2,人世间的物品,都是上帝的财产。丢了就变成垃圾,对社会有害而无意。
3,既然被告已不可能是我家的主人,她拖多久都无所谓。我已经决定不再出租房屋给任何人。即便是空着。她越拖得久,越对她不利。
4,N2 室法警说,501室P法官的判决是关键。必须以照判决行事。
拖至5月7日,【限制行动令】听证会上,被告对法官说,她需要更多时间准备答辩文件,而且她的物品依旧在原告家,她需要把她的物品取走。
主持听证会的是个女司法官( JUDICIAL OFFICER)。D司法官说,好吧,再给她3个星期的时间。希望她能把物品及时搬走。
时至5月中旬,我在想,1,不知何时才能开庭审理被告的上诉案?无论何时,我有律师了。2,被告应该能在5月底取走她的物品。所以我决定订6月底机票回国探亲。
5月10日,被告15天宽限期已到。我又发给被告一电邮,再多给她两天时间。她仍未来提取。
5月15日,被告向N2室提交了【紧急单方面听证会】。会上被告要求D司法官帮助她取走其物品。
我对D司法官说明,已经联系被告3次了,她拖延不取。物品已被丢垃圾了。
D司法官说,由于【临时限制行动令】,被告无法领取。原告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我问D司法官,被告非法居住,且不交租金,何权益有之?我接着说,虽然有【临时限制行动令】,可被告可以联系法警取物品。这也是501室P法官判决的。法庭还判决过期不取的物品,一定数额之下,原告任意处理。
D司法官最后签发了一份【修改的临时限制行动令】。让被告提取物品。
我在走廊里,等候新的限制行动令。法警对我说,501室的P法官判决是决定性的。物品丢了就丢了。我告诉那位法警,物品还在,我希望被告取走。
5月20日,法院上诉庭登记了案件登记号码。仍未涉及开庭时间。
5月28日,【限制行动令】第二次听证会上,我的案件前面的一位是个70岁有余的老人。他雇佣了律师,案情也是要限制房客行动范围的。D司法官判决说,原告理由不充分,撤销案件。
我立刻感觉我的申请一定是“打水漂”。 1, 被告已经不在了。 2,如果被告被裁决行动限制,这将是犯罪性质的,会存档一生。法官应该不希望怎么做。
被告被定上【罪犯】,对我也没什么益处。任何判决都可接受。
是的!D司法官同理撤销了我的请求。
庭后,我给被告发了第五次通知。告诉她这是最后一次。
5月30日下午,被告来提取物品。
我可以按照法院的规定,拒绝被告。法院规定 1, 要有法警在场。2,要交付15天后的存储费。但是我让了她。
可这被告一点人性也没有。她用了近6个小时,我一直陪着。走时还把卧室及洗手间的锁给取走,留给我两个门上的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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