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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李大钊的人权思想

  人权的完整意义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权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评价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和脱离国情,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国情相结合。

  李大钊关于人权思想的论述,没有写下专门的篇章,而是散见于他的《民彝与政治》、《论民权的旁落》、《宪法与思想自由》、《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现代的女权运动》等多篇论著之中,其鲜明特点是倡导个性解放和言论自由,试图把个人的人权与社会主义人权观念结合成为一体,形成一种解放个性、实现自我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无我”“有我”是有无人权的分界线

  李大钊指出:中国在封建帝王专制之下,人民大众是处于“无我”状态之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帝王是天子,他的一切行径都代表了上天的意志,用苛刻刑法压制人民的言论自由,“诽谤者族,这偶语者弃市。”

  《史记·高祖本纪》。

  口里不言,心中讥议,有“腹诽之法”,也要杀头。

  《史记·平准书》。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论语·泰伯第八》。

  庶民“几乎人人尽丧其为我,而甘为圣者之虚声劫夺以去”

  作为人权“权利束”中最根本的生存权都掌握在帝王将相的手中,再加之“神权”、“族权”,女子再加上一个“夫权”。这促使李大钊在《民彝与政治》一文中写道:“余思之,且重思之,则君主专制之祸耳。盖民与君不两立,自由与专制不并存,是故君主生则国民死,专制活则自由亡。而专制之政与君主之制,如水与鱼,如胶与漆,固结不解,形影相依。”

  于是,庶民只能“讽经诂典”,不知“有我”,更不知有新使命、新理想。发展下去“则我之既无,国于何有?若吾华者,亦终底于亡耳”。

  李大钊从封建专制帝王统治下的庶民“无我”,推论出这种无我导致的人权丧失,最终必然发展到亡国的地步。从而以国家民族发展的高度提出了树立“有我”的人权观念。

  李大钊论证说,就是被封建帝王奉为圣哲的孔子和孟子,也还是承认“有我”的。孔子说:“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孟子说:“当今之世,舍我其谁”。表明孔、孟“亦示人以有我矣”。

  真要学习孔、孟,就应当“学其有我,遵其自重之精神,以行己立身、问学从政而已足”。“孔孟亦何尝责人以必牺牲其自我之权威。而低首下心甘为其傀儡也哉!”

  这应该说是李大钊对孔孟的科学评价,即看到并肯定了孔孟儒学的人学本质:“有我”。

  宪法是国民自由的保证书

  宪法用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方式等,目的在于保障人权的实现。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体现人权的要求,是保障人权的根本法。

  李大钊强调宪政与个人自由不可分离,国民应该享有制宪权,制宪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为一切权利之首。“自有英之《大宪章》法之《人权宣言》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各国宪法莫不宗为泰斗,如身体自由、财产自由、家宅自由、书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诸荦荦大端,皆以明文规定于其中。”

  《大宪章》标志着英国宪法的起源。1215年6月15日,获得军事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在伦敦附近的兰尼米德草地谈判,约翰无奈地批准《大宪章》。此后美国、法国陆续仿效,制定宪法或《人权宣言》,宪法为保障自由人权而设,以保障个人自由,宪政的精神在于自由人权。因此,李大钊认为作为民国宪法的《天坛草案》竟然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是与宪法的思想信仰自由原则相悖的,“则其宪法将为陈腐死人之宪法,非我辈生人之宪法也,荒陵古墓中之宪法,非光天化日中之宪法也,护持偶像权威之宪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宪法也。”

  “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

  李大钊认定宪法是保障个人自由的证劵。“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个人自由与个人主义

  李大钊重视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的思想接受了穆勒等个人主义理论的影响。他对个人主义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1918年以前对穆勒等个人主义学说所作介绍的重点是倡导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主张人格独立自主。把家族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对立、重视集体与重视个人的对立、抑制自我与满足自我的对立,看做是东西方文化的重要差别之处。弘扬个人主义而抨击家族主义,对个人主义抱肯定态度。1919年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观确立时期,李大钊对个人主义的认识,主要是从经济学说史角度出发,把个人主义看做是近代经济学说的传统,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则是反传统的经济思想,承认西方现行经济组织的合理性,也承认其中个人利己活动的合理性。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时期,则从根本上否定现行经济制度的合理性而致力于社会革命;人道主义经济学则侧重于改造人心宣扬道德革命。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经济学,这两者都反对个人主义并要取代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上的地位。“我们主张以人道主义改造人类精神,同时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组织。”俄国社会主义革命使李大钊看到了社会主义给世界改造带来希望。“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这正是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过渡的时代。”

  李大钊对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局限性的认识,在后来的许多论说中大都认为是李大钊学习中产生的认识偏颇,才会在高举社会主义旗帜的同时,也高举人道主义旗帜,并且强调指出:“马氏一方既确认历史——马氏主张无变化即无历史——的原动为生产力;一方又说从来的历史都是阶级竞争的历史,就是说阶级竞争是历史的终极法则,造成历史的就是阶级竞争。”

  “这一段历史马氏已把他划入人类历史的前史,断定他将于这最后的敌对形式的生产方法,并那最后的阶级竞争一齐告终。”

  “马氏所谓真正历史,就是互相的历史,没有阶级竞争的历史。近来哲学上有一种新理想主义出现,可以修正马氏的唯物论,而救其偏弊。各国社会主义者,也都有注重于伦理的运动、人道的运动的倾向,这也未必不是社会改造曙光,人类真正历史的前兆。”

  同上。

  这样,李大钊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前史中,在向无阶级竞争的历史的过渡时代,伦理的感化,人道的运动,应该加倍努力,以图铲除人类在前史中所受的恶习染,所养的恶性质,不可单靠物质的变更。

  人道主义理想旨在于通过互助使个性得到自由发展,而不是依靠阶级竞争的推动。李大钊欣赏孔道西等人的学说,“孔氏主张在智力的进步与自由、道德的进步,并天赋人权的尊重间,有不可解的联合”。

  表明李大钊对个人自由、道德进步和天赋人权给予了高度重视,尽管他认为个人主义的追求必须应与社会主义的追求相一致。

  李大钊不能回避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1921年在发表的《自由与秩序》一文中,他明确提出了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主张。他说明了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应当相互结合,因为个人与社会相互联系而不可分离,“故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

  李大钊提出了“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和“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这样的限定性的概念:“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

  个人主义要顾全社会秩序;社会主义会顾及个人自由。不要社会秩序的个人主义,不顾个人自由的社会主义,都是难以存在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

  同上。

  多数和少数的辩证关系

  李大钊在《我与世界》中曾经写道:“我们现在所要求的,是个解放自由的我,和一个人人相爱的世界。介在我与世界中间的家国、阶级、族界,都是进化的阻碍、生活的烦累,应该逐渐废除。”

  说明他是高度欣赏自由政治的。

  李大钊认为自由政治的特点不是“以多数强制少数”,“‘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使一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乃是靠着公同的认可。”“‘自由政治’的真谛,不是仗着多数的强力,乃是靠着公同的认可,取决多数不过是表示公同认可的一种方法罢了。”

  李大钊深知:由于中国长久的封建王朝统治,阶级与个人的关系、经济上的自由与政治上的自由之间的关系,都是在社会实践中极难处理好的问题;其结果总是个人的自由权利淹没在阶级统治的理论之中,使得“专恃强力的政治,不论其权在于一人,抑在于多数,终不能压服少数怀异者的意思,其结果仍为强力所反抗,履转相寻,无有已时”。真正实现法律上平等之人权,伦理上独立之人格,学术上破除迷信,思想上真正自由,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的。

  李大钊指出:“愚尝论之,多数政治与自由政治不同。”“意谓少数之公认,非迫于多数之强力,乃发于自由之信念,其服从非服从多数势力之自身,乃服从表示公认之方法。”

  “使多数者挟其意志之总计以制少数,使之意志之一致,愚敢断其徒劳而无功。”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李大钊论述较多的思想言论自由,系统全面、富于说理,问题的关键是危险思想应否言论自由。李大钊论说了思想的性质、特点、价值和言论自由的益处。

  李大钊认为思想有无危险性,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态度。压迫思想言论自由的人总是强调思想有所谓危险思想,并视之如洪水猛兽。其实,思想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与思想相关的危险反倒是压迫思想的人们的行为。危险不在于思想认识,而在于阻碍思想知识发达的愚昧无知。“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昧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

  那些压迫思想的人往往也不真正明白所要禁止的思想究竟是什么内容,对某种思想知识并未了解便扣上了危险的帽子加以禁止。李大钊说:“我们和他共同生活,真是危险万分。”“我且举一个近例,前些年科学的应用刚刚传入中国,一般愚暗的人都说是异端邪教。看待那些应用科学的发明的人,如同洪水猛兽一样。不晓得他们也是和我们同在一个世界上‘一样生存’而且比我们进化的人类细胞,却说他们是‘鬼子’,是‘夷狄’。这种愚暗无知的结果,竟造出一场义和拳的大祸。由此看来,到底是知识思想危险呢?还是愚暗无知危险?”

  同上。

  李大钊认为思想言论自由是导向光明与真实的途径。“人生第一要求就是光明与真实,只要得到了光明与真实,什么东西、什么境界都不危险。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昧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也就是人生发展的障碍。”

  为了引导人生走向光明与真实,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只有思想、言论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时,才能够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揉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说某种主义学说是异端邪说的人,第一要知道他自己所排斥的主义学说是什么东西,然后把这种主义学说的真相尽量传波使人人都能认识他是异端邪说,大家自然不去信他,不至于受他的害。若是自己未曾认清,只是强行禁止,就犯了泯没真实的罪恶。”

  同上。

  李大钊认为禁止思想与言论自由是犯了使人愚昧和虚伪的罪恶。思想与言论自由有利于人们辨别光明与愚昧、真实与虚伪。“禁止人研究一种学说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恶。禁止人信仰一种学说的,犯了教人虚伪的罪恶。”

  同上。

  “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蔽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

  同上。

  古今中外无数事实都表明,禁止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做法只会导致黑暗和虚伪。假话空话和自欺欺人的风气流行于世,便是禁止思想与言论自由的罪恶结果。

  李大钊认为思想自由本身是禁止不了的。“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

  同上。

  思想之所以是绝对不能禁止的自由,就在于思想是人的精神活动,外界无法禁止。总不能让大家都没有精神活动,都不想问题;再者人与人的联系不可能中断,那么思想与思想的联系也不可能中断,只要人际关系依然存在,思想就必将超越各种阻碍在人们之间流行;加之,思想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越是禁止它,它会随之越发活跃和生命力强大。“你怎样禁止他、制抑他、绝灭他、摧残他,他便怎样生存、发展、传播、滋荣,因为思想的性质力量,本来如此。”

  思想自由是禁止不了的,禁止还会导致愚昧虚伪,那么保障言论自由促成思想自由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途径。

  李大钊认为倡导言论与思想自由是思想解放运动的关键。解放思想首先要允许被当局认定为危险思想的言论自由存在,在同一个声音控制下的思想是不可能解放的,只有不同声音的言论存在,思想才会逐渐从守旧落后僵化的迟滞的状态中解放出来。

  在现实生活中言论自由不会是绝对自由的,因为这里有一个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对它的限制由法律加以规定: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大体包括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机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生命权与生存权

  生命权、生存权都是基本人权。李大钊关于生命权,特别是自杀权的主张表现出个人主义人权观的影响;他关于生存权,特别是劳动权、休息权的主张表现出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影响。个人主义人权观和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结合成为李大钊人权思想的一个特征。社会主义者认为人的生命同社会相关,人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使社会减少一分子,因而反对个人拥有自杀的权利。各种宗教中反对自杀,同样是没有将生命权视为个人所拥有,自杀的灵魂不能进天国,这种观点同个人主义观点相对立,个人主义认为生命权属于个人,个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李大钊在研究关于自杀的观点以及自杀原因之后,结论是:“社会上发生了自杀的现象,总是社会制度有些缺陷。我们对于这自杀的事实,只应从社会制度上寻找他的原因。”“我们应该承认一个人为免自己或他人的迷惑麻烦,有处决自己生命的自由。”

  “我们应当承认一个人于不直接妨害社会、迷惑他人的范围内,有自己处决他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权。”

  “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

  李大钊是从个人自由权的权利角度赞成一个人可以决定自己自杀的。但是他更希望青年“拿出自杀的决心,牺牲的精神,反抗这颓废的时代文明,改造这缺陷的社会制度,创造一种有趣味有理想的生活”。

  主张生命权应当彻底地是个人权利,法律和社会不应剥夺生命权,也不应禁止个人结束自己的生命。

  李大钊关于生存权的观点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性质。当代世界中生存权属于社会权范畴,可以分出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团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等等。李大钊对生存权的这些问题是都分别在不同程度上作过论述。

  李大钊成为社会主义者以后,主张人人都应该成为劳动者,享有维持生存的劳动权利,实现劳动权利,必须逐渐废除私有财产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各取所需原则。以劳动者为本位,须要建立“工人政治”,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人的统治”,“以劳工阶级的统治,替代中产阶级少数政治”。

  李大钊根据当时社会条件提出了代表劳工运动的“三八”主张,八小时以外工作应予加薪;假期停工给薪;男女同工同酬;含有危险性工作应格外优待,取缔童工,多设正当的娱乐场所及设备等等。李大钊也受到克鲁泡特金互助论的影响:“由人类以至禽兽都有他的生存权,依协合与友谊的精神构成社会本身的法则”

  认为提倡生存权的互助论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可以互为补充。互助论适用于人类历史的全过程,阶级斗争说只适用于人类历史的前史——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阶级斗争的历史,是“人类的真历史”。阶级斗争学说“不过是把他的经济史观应用于人类历史的前史一段,不是通用于人类历史的全体”。

  阶级斗争学说不是永恒的,而互助论才是永恒的。

  宗教信仰是思想自由的一个方面

  李大钊认为:“信仰一种宗教,固然是他们的思想自由,不信仰一切宗教,亦是我们的思想自由。”

  中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广泛传播,佛教、道教没有严格的入教仪式,信教人数难以统计;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有四百万人以上。世界各国在宪法中都规定:国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相关法律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国民的平等权利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不得强制国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国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国民。将有关规定视为思想自由的保证。

  李大钊认为宗教信仰作为“精神界现象,完全是人间社会物质经济情形之反映。认社会生活是整个者,有经济生活而表现宗教种种生活”。“宗教生活一部分亦由经济生活发生者也。”

  李大钊在1922年4月9日参加了北京大学召开的非宗教同盟第一次大会,在会上发表了《宗教妨碍进步》演讲,并起草了《非宗教者宣言》。其后于1922年6月又发表《宗教与自由平等博爱》一文,指出:“宗教的信仰就是神的绝对的体认,故宗教必信仰神。既信仰神,那么心灵上必受神定的天经地义的束缚,断无思想自由存在的余地。”“真正的思想自由,在宗教影响之下,断乎不能存在”。

  1922年4月初,组织反宗教同盟,是因为当时北京召开了“世界基督教学生大会”,从各国来了很多人,更多地散布了宗教的毒害。反宗教不单是反对基督教,而是要反对一切宗教。“信教自由,在宗教势力之下,只是一句空话,欧美诸国没有能够实行的,只有在人人的灵明都能脱出宗教的范围,看宗教为无足轻重的时候,思想自由,才能存在。”

  少数民族的权利应予保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占全国人口的绝对多数,其他民族占人口的少数,过去,存在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一些少数民族不被承认,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李大钊是中国最早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先驱。“盖今日世界之问题,非只国家之问题,乃民族之问题也。而今日民族之问题,尤非苟活残存之问题,乃更生再造之问题也。余于是揭新中华民族主义之赤帜,大声疾呼以号召于吾新中华民族少年之前。”

  1919年,李大钊连续发表《大亚细亚主义与新亚细亚主义》、《联治主义与世界组织》等多篇文章,阐述自己的民族观,指出:巴黎和会是拿着弱小民族的自由、权利,作几大强盗国家的牺牲的分赃会议。日本的“大亚细亚主义”是侵略的主义,是吞并弱小民族的帝国主义。李大钊一语道破帝国主义的实质:“我们且看巴黎会议所议决的事,那一件有一丝一毫人道、正义、和平、光明的影子!那一件不是拿着弱小民族的自由、权利,作几大强盗国家的牺牲!”

  李大钊指出反对民族压迫,既要反对外来民族压迫,也要反对国内民族压迫。“强大优越之民族,所争多在外部之发展,其民族精神之缔结,国家位置之优胜,均足以助其争之本能,以高其固有之境遇,而一致以注泄于外竞。独至弱小之国,其民似皆能自觉其懦弱无能,对外言争,已决不敢作此梦想,所得以发泄其好争之性者,惟有对内以自相残杀焉耳。”

  “拿民族解放作基础,根本改造。凡是亚细亚的民族,被人吞并的都该解放,实行民族自决主义。”

  “真正的解放,不是央求人家‘网开三面’,把我们解放出来,是要靠自己的力量,抗拒冲决,使他们不得不任我们自己解放自己。”

  在国内,李大钊主张实行联治主义,使国家和民族既能保持个性自由,不受他方的侵犯,又能完成他们的共性,结成一种平等组织,达到互助团结的目的,如果不实行联治主义就不能改造成为一个新中国,“今后中国的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作那一族的隶属。”

  “五族之文化已渐趋于一致,而又隶于一自由平等共和国体之下,则前之满云、汉云、蒙云、回云、藏云,乃至苗云、瑶云,举为历史上残留之名辞,今已早无是界,凡籍隶于中华民国之人,皆为新中华民族矣。然则今后民国之政教典刑,当悉本此旨以建立民族之精神,统一民族之思想。此之主义,即新中华民族主义也。必新中华民族主义确能发扬于东亚,而后大亚细亚主义始能光耀于世界。否则,幻想而已矣,梦呓而已矣。嗟乎!民族兴亡,匹夫有责。欧风美雨,咄咄逼人,新中华民族之少年,盖雄飞跃进,以肩兹大任也。”

  这是李大钊早在1917年2月19日发表的《新中华民族主义》一文中,对新中国民族关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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