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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深化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部署,标志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开始进入以全面而协调为理念的新阶段。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的精神,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由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进入不断深化与完善的阶段,即进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第四阶段。在此阶段,投资体制改革出现重大突破,其主要标志是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出台。

  一、改革概况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重大理论;强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贯彻“五个统筹”,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成为指导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指导方针。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在21世纪新形势下全面而系统阐述深化与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性与纲领性文件。其中对投资体制改革相应提出了重要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对必须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

  按照上述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想,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标志。在此之前,虽然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已20多年,但类似于此的有关全面的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却迟迟没有出台。以往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举措,主要是以分散于各种文件中的形式出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与积极评价。国家有关部门随即抓紧制定配套文件,逐步落实改革精神。到2007年上半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多项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由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中国投资体制改革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下面对此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分五部分内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决定》首先肯定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体制改革所取得的一定成就,主要是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同时也指出,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为此,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决定》提出了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决定》提出的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决定》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措施,涉及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的措施要点

  (1)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现行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是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现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3)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5)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6)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7)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要求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

  (二)关于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措施要点

  (1)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2)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4)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5)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6)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

  (三)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的措施要点

  (1)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

  (3)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4)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的措施要点

  (1)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2)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3)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4)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对上述投资体制改革的内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的概括,可用“四项新政、五项意义”来体现。

  “四项新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决定》要求,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五项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行政管理、国有企业、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改革,有利于建立企业和银行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经济发展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消除产生投资盲目扩张等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增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三、改革的相关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印发执行。该通知指出,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以及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方面的内容。在核准程序方面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核准机关及权限、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核准程序、核准条件及效力以及变更及其核准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的第三条指出,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而在第四条中规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还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这是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的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其中的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005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而制定的办法。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的第三条规定,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而第四条指出,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该办法对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5年7月,铁道部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05]123号),宣布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四大领域都将向非公有资本全面开放,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适当放宽限制条件。这不仅标志着中国铁路改革的又一个重大推进,而且也是具体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切实体现。

  2005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而制定的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2005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这是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的有关规定。所谓“代建制”是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经济合同以及法律手段来约束代建单位执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任务。

  2006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其中有关规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进入2007年以来,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取得实质进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制度等“四项制度”进一步完善。200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金高达2000亿美元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在北京成立。中国投资公司的成立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经济和金融形势下,高瞻远瞩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中国投资公司承担着深化外汇投资体制改革、拓展国家外汇储备的运用渠道,提高国家外汇储备长期收益的历史任务。中投公司的成立被视为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基本精神体现了这一基本思想。例如《决定》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实行核准制,核准制不再审批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是审核土地资源、安全环保、城市规划这样一些具有外部性的社会效益指标,这正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然而,投资体制改革越深入,就越来越深地触到核心利益的机制与格局,也越来越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更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因此,中国投资体制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但无论怎样,中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历程必将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持续下去。

  附录4-4:投资体制改革历程年度备忘录(2003~2006年)

  2003年:2月24~26日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10月11~14日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7月19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9月6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12月13日,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2005年: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5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6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7月26日,财政部发布《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2月3~5日,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继续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核准制和备案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改进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和调控。

  2006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的通知》。7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章参考文献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在1978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所作的讲话。

  2.《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1984年)。

  3.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年)。

  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UNDP项目组:《经济发展改革与政策》(1~3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6.《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2003年)。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司编写:《投资体制改革》,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9.樊纲:《政府该管什么?中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钱维、尤伯军著:《政府投资体制的制度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五章 投资的宏观管理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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