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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详于制度沿革及法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探讨,于司法机构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及与司法判决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却很少涉足。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司法判决的研究及与英国司法制度与精神的一些比照,证明中国古代的法官并不是刻板地适用法律,他们宁愿使判决合乎情理。作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判决反映了法官们向后看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他们作为父母官的角色意识。同时,无视逻辑规则而只追求符合儒家伦理准则也是其特色之一。作者还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本身的语言学特征及其对法律原则的影响作了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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