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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控强奸两幼女,检察官父亲作无罪辩护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于 2025-12-20 23:57:14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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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检察官父亲为子辩护”迎来新进展。

刘志军曾任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此前,因其为涉嫌强奸两未满14岁幼女的儿子刘某赟担任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而引发关注。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强奸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11月,刘志军收到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2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开庭审理。刘某赟的母亲杨双菊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庭审持续约四个半小时,当庭未宣判。

儿子被控强奸两幼女,检察官父亲作无罪辩护

刘某赟 图/受访者提供

同步录音录像无声

“90后”的刘某赟是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医生。检方指控,他与两名通过网络结识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4周岁。

据起诉书记载,2023年9月21日,刘某赟与出生于2009年10月的来某某相约于江华县某酒店见面,共处一室至次日早晨。检方指控,在该酒店内,刘某赟与来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至于另一名中学生廖某某,她出生于2010年2月。检方指控,刘某赟与廖某某于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刘某赟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认定清楚、定罪准确,鉴于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缺乏第三方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高度依赖“口供”。

刘某赟始终否认与上述两幼女发生性关系。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作为刘某赟辩护人的刘志军指出,公安机关对来某某的询问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刘志军提出,来某某的四次询问中都没有声音,在首次询问中她还佩戴了口罩,不符合《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关于“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的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对此,来某某母亲解释女儿戴口罩是因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长相”。江华县法院指出,虽然公安机关对来某某询问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无声音情况,但能够辨认当事人形态正常。二审法院回应称,四次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有图像而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导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

来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终生心理康复费用、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一审判决显示,来某某因该事件出现割腕自杀倾向,被迫停学转学,并需要长期甚至终生心理治疗及辅导。刘某赟被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86.24元,二审维持原判。

坚称无罪

杨双菊称,再审开庭前,江华县公安局补侦收集的证据是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

补侦证据包括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一审判决书显示,刘志军认为来某某年龄虚假。来某某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推测实际出生年份可能为2008年10月或更早。换言之,案发时已超过14岁。

杨双菊称,疫苗接种记录可用于推测来某某真实年龄,但该记录仅自2018年起开始登记,“2018年前为补录,信息来源标注的是不详”。

另一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样存在争议。

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三次是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廖某某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余下一次全程录音录像中,廖某某对刘某赟的外貌特征描述为“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

“除戴眼镜外,其他三个特征都不符合,我儿子的发型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刘志军认为,廖某某的陈述与刘某赟实际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说明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

二审法院指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身高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由于刘某赟与廖某某通过微信号联系,且有多次转账记录,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也是本案再审关注的问题之一。

杨双菊称,二审庭审中与刘某赟聊天的微信号显示了“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但当时廖某某还是初一学生,证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恢复提取的刘某赟手机聊天记录中,廖某某指认出其与刘某赟3次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中所涉及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与刘某赟的开房记录、汽车行驶轨迹能够印证。一审庭审中,刘某赟供述其与廖某某见面时感觉她年纪很小。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赟明知被害人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奸淫的犯罪事实。

对此,杨双菊称,江华县公安局补侦证据显示,刘某赟微信转账红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于2007年,案发时读初三,“说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张冠李戴”。她坚信儿子无罪,“希望再审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曾多次尝试联系两幼女家属,均未获得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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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控强奸两幼女,检察官父亲作无罪辩护

中国新闻周刊 2025-12-20 23:57:14

备受关注的“检察官父亲为子辩护”迎来新进展。

刘志军曾任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此前,因其为涉嫌强奸两未满14岁幼女的儿子刘某赟担任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而引发关注。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强奸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11月,刘志军收到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2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开庭审理。刘某赟的母亲杨双菊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庭审持续约四个半小时,当庭未宣判。

儿子被控强奸两幼女,检察官父亲作无罪辩护

刘某赟 图/受访者提供

同步录音录像无声

“90后”的刘某赟是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医生。检方指控,他与两名通过网络结识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4周岁。

据起诉书记载,2023年9月21日,刘某赟与出生于2009年10月的来某某相约于江华县某酒店见面,共处一室至次日早晨。检方指控,在该酒店内,刘某赟与来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至于另一名中学生廖某某,她出生于2010年2月。检方指控,刘某赟与廖某某于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刘某赟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认定清楚、定罪准确,鉴于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缺乏第三方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高度依赖“口供”。

刘某赟始终否认与上述两幼女发生性关系。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作为刘某赟辩护人的刘志军指出,公安机关对来某某的询问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刘志军提出,来某某的四次询问中都没有声音,在首次询问中她还佩戴了口罩,不符合《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关于“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的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对此,来某某母亲解释女儿戴口罩是因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长相”。江华县法院指出,虽然公安机关对来某某询问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无声音情况,但能够辨认当事人形态正常。二审法院回应称,四次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有图像而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导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

来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终生心理康复费用、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一审判决显示,来某某因该事件出现割腕自杀倾向,被迫停学转学,并需要长期甚至终生心理治疗及辅导。刘某赟被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86.24元,二审维持原判。

坚称无罪

杨双菊称,再审开庭前,江华县公安局补侦收集的证据是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

补侦证据包括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一审判决书显示,刘志军认为来某某年龄虚假。来某某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推测实际出生年份可能为2008年10月或更早。换言之,案发时已超过14岁。

杨双菊称,疫苗接种记录可用于推测来某某真实年龄,但该记录仅自2018年起开始登记,“2018年前为补录,信息来源标注的是不详”。

另一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样存在争议。

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三次是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廖某某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余下一次全程录音录像中,廖某某对刘某赟的外貌特征描述为“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

“除戴眼镜外,其他三个特征都不符合,我儿子的发型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刘志军认为,廖某某的陈述与刘某赟实际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说明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

二审法院指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身高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由于刘某赟与廖某某通过微信号联系,且有多次转账记录,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也是本案再审关注的问题之一。

杨双菊称,二审庭审中与刘某赟聊天的微信号显示了“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但当时廖某某还是初一学生,证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恢复提取的刘某赟手机聊天记录中,廖某某指认出其与刘某赟3次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中所涉及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与刘某赟的开房记录、汽车行驶轨迹能够印证。一审庭审中,刘某赟供述其与廖某某见面时感觉她年纪很小。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赟明知被害人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奸淫的犯罪事实。

对此,杨双菊称,江华县公安局补侦证据显示,刘某赟微信转账红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于2007年,案发时读初三,“说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张冠李戴”。她坚信儿子无罪,“希望再审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曾多次尝试联系两幼女家属,均未获得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