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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一锅毒饺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文章来源: 爱做饭的胡律 于 2025-12-02 19:50:1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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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冬至,乌鲁木齐一家推拿店里,一锅热气腾腾的饺子,竟成了致命的毒药。员工误将剧毒的“生乌”粉末当黑胡椒调馅,店主邓某与师傅陈某食用后,三人全部乌头碱中毒,店主邓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余,邓某家属将员工贺某和师傅陈某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然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出人意料:店主邓某本人,需对这起悲剧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这份看似“不合常理”的判决背后,究竟揭示了哪些被我们忽视的致命盲区?

冬至一锅毒饺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悲剧回放:一个低级错误,一串连锁反应

2023年12月21日,冬至。推拿店技师贺某负责调馅包饺子。在操作台旁,他发现了一个装有褐色粉末的瓶子,与鸡精等调料放在一起。他未加细辨,舀了四勺当作“黑胡椒”加入了馅料中。

这瓶粉末,是店主邓某存放的药材“生乌”,其含有的乌头碱毒性极强,口服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就足以致死。

饺子煮好后,邓某与前来坐诊的师傅陈某一同食用。不久,三人相继出现中毒症状。在询问贺某后,邓某确认了是乌头碱中毒。

然而,关键的错误决策链就此展开:

错误一:迷信偏方,延误救治。身为专业医师的师傅陈某,没有第一时间要求就医,而是建议熬制姜汤解毒。

错误二:漠视危险,继续工作。喝完姜汤后,邓某的推拿店有顾客上门,他竟然带着中毒之身,为顾客进行了长达45分钟的按摩。

错误三:抢救姗姗来迟。直到当日下午6点15分,中毒症状持续加重后,邓某才拨打急救电话。最终,邓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深析:“死者负主责”的三大法律与情理逻辑

悲剧发生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划分责任如下:邓某自负70%,员工贺某承担20%,师傅陈某承担10%。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为何逝者仍需承担最重责任?判决书指明了三个清晰的逻辑:

1. 源头失守: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法院明确指出,邓某作为推拿店经营者,同时具备医学背景,却将剧毒药材与普通调味品混放在一起,这是导致误用的根本风险源。

2. 专业失灵:双重身份下的“重大过错”

邓某不仅是店主,还是具备医学知识的从业者。法院认定,他在明知乌头碱中毒后,采取了一系列严重错误的自救措施:轻信姜汤可解毒,错失黄金救治时机;更致命的是,在中毒后仍进行体力劳动,加速了血液循环和毒性扩散。这种基于自身专业知识本应避免却主动触犯的过错,在法律上构成了对自身安全的“重大过失”,因此必须承担主要后果。

3. 他人有责:过失与过错的不同分量

员工贺某因疏忽大意误投毒物,是事故的直接引发者,因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师傅陈某作为专业医师,在关键时刻未能给出正确就医指导,对损害扩大负有责任,故承担10%。他们的责任,均属“过失”。而邓某的行为,从前期的风险制造,到后期的错误处置,是一连串的“过错”。法律上,过错的责任重于过失。



邓某为自己的疏忽和错误决策付出了终极代价,这70%的责任划分,冰冷而残酷,却也如同一记响钟: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负责,往往就体现在对最基本规则的敬畏与恪守之中。 别让“没想到”和“我以为”,成为无法挽回的悲剧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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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一锅毒饺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爱做饭的胡律 2025-12-02 19:50:15

2023年冬至,乌鲁木齐一家推拿店里,一锅热气腾腾的饺子,竟成了致命的毒药。员工误将剧毒的“生乌”粉末当黑胡椒调馅,店主邓某与师傅陈某食用后,三人全部乌头碱中毒,店主邓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余,邓某家属将员工贺某和师傅陈某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然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出人意料:店主邓某本人,需对这起悲剧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这份看似“不合常理”的判决背后,究竟揭示了哪些被我们忽视的致命盲区?

冬至一锅毒饺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悲剧回放:一个低级错误,一串连锁反应

2023年12月21日,冬至。推拿店技师贺某负责调馅包饺子。在操作台旁,他发现了一个装有褐色粉末的瓶子,与鸡精等调料放在一起。他未加细辨,舀了四勺当作“黑胡椒”加入了馅料中。

这瓶粉末,是店主邓某存放的药材“生乌”,其含有的乌头碱毒性极强,口服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就足以致死。

饺子煮好后,邓某与前来坐诊的师傅陈某一同食用。不久,三人相继出现中毒症状。在询问贺某后,邓某确认了是乌头碱中毒。

然而,关键的错误决策链就此展开:

错误一:迷信偏方,延误救治。身为专业医师的师傅陈某,没有第一时间要求就医,而是建议熬制姜汤解毒。

错误二:漠视危险,继续工作。喝完姜汤后,邓某的推拿店有顾客上门,他竟然带着中毒之身,为顾客进行了长达45分钟的按摩。

错误三:抢救姗姗来迟。直到当日下午6点15分,中毒症状持续加重后,邓某才拨打急救电话。最终,邓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深析:“死者负主责”的三大法律与情理逻辑

悲剧发生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划分责任如下:邓某自负70%,员工贺某承担20%,师傅陈某承担10%。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为何逝者仍需承担最重责任?判决书指明了三个清晰的逻辑:

1. 源头失守: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法院明确指出,邓某作为推拿店经营者,同时具备医学背景,却将剧毒药材与普通调味品混放在一起,这是导致误用的根本风险源。

2. 专业失灵:双重身份下的“重大过错”

邓某不仅是店主,还是具备医学知识的从业者。法院认定,他在明知乌头碱中毒后,采取了一系列严重错误的自救措施:轻信姜汤可解毒,错失黄金救治时机;更致命的是,在中毒后仍进行体力劳动,加速了血液循环和毒性扩散。这种基于自身专业知识本应避免却主动触犯的过错,在法律上构成了对自身安全的“重大过失”,因此必须承担主要后果。

3. 他人有责:过失与过错的不同分量

员工贺某因疏忽大意误投毒物,是事故的直接引发者,因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师傅陈某作为专业医师,在关键时刻未能给出正确就医指导,对损害扩大负有责任,故承担10%。他们的责任,均属“过失”。而邓某的行为,从前期的风险制造,到后期的错误处置,是一连串的“过错”。法律上,过错的责任重于过失。



邓某为自己的疏忽和错误决策付出了终极代价,这70%的责任划分,冰冷而残酷,却也如同一记响钟: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负责,往往就体现在对最基本规则的敬畏与恪守之中。 别让“没想到”和“我以为”,成为无法挽回的悲剧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