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4岁中学生赵某留下遗书后从位于10层的家中跳下,后被小区保安在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但保安以为还有意识的赵某只是“醉酒”,并未报警及拨打120,而是将赵某架至4层“醒酒”。4个小时后,赵某的母亲才找到赵某并拨打120,后赵某不治身亡。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民事二审判决,物业公司一方被判赔赵某家属各类赔偿金近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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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出生的男生赵某在写下遗书后,于2024年11月17日下午从其10楼家中坠楼,后在当天18时许,被小区保安发现。经简单询问,小区保安孙某和李某将赵某架至楼上4层一户人家放下,当时赵某的身体已不能自立,但孙某、李某把赵某放下即离开。
保安孙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曾表示,自己当时打开闪光灯看了小孩的情况,看孩子有意识,询问其是几号楼几单元的。赵某回应是5号楼2单元的。“我问是几楼,他说是401。我问小孩要不要给他打110、120,小孩都说不需要。之后我感觉这个小孩像是喝多了,于是就想着把他送楼上。”
据男生赵某父母的分析,当时应该是孩子口齿已经不清,实际想说“1001”户,但是被保安听成了“401”户。
直到当晚约9点30分许,赵某母亲才找到了儿子,随后在9点50分许,120救护车把赵某拉走,10点54分医院宣布赵某抢救无效死亡。
男孩家属认为,从保安发现赵某至赵某母亲赶到,保安将男生赵某放置在4楼达3个多小时,这期间物业公司未按工作要求采取有效协助措施,如报警、拨打120急救、联系家属等,具有放任和贻误抢救的事实存在。物业方面、保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失职失责,没有尽到妥善协助和保安责任,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赵某从10楼坠楼致自身损害系其轻生自杀行为所致,赵某家属拒绝解剖检验具体死亡原因,未经鉴定确定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因。同时,也不能证明赵某家长尽到了充分的监护责任,赵某家属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物业方具有履行协助救助职责不力而贻误抢救的行为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无证据确认物业的过错行为系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因,综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方面承担相关损失的30%为宜。
此后物业方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结合本案各方的过错行为,判决物业方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物业方赔偿男生赵某家属损失254027.4元和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26902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