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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文章来源: 风声OPINION 于 2025-11-24 19:13:1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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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广泛流传江苏科技大学郭某学术造假的相关消息。据网友爆料,郭某曾任江苏科技大学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但实际上只有高中学历;此外,其简历中关于科研成果、奖项、荣誉等多处表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学历造假、学术造假、侵占国家科研经费。

针对这些网传消息,11月18日,江苏科大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已经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按规定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并对其团队师生进行了妥善安排。同时,学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江苏科技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图源:学校官方微博

“出门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给的”这一网络流行语,在郭某事件中变成了现实。如果网传信息属实,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骗子,究竟如何层层突破高校人才引进的审核机制,让本应严谨的学术聘任和监督体系形同虚设?他又何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以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身份,从容开展所谓的“教学科研”,而未引起任何周围人的怀疑?

这不只是一起个体层面的学术造假事件,更是一面映照高校学术评价与监督机制运行失灵的镜子。有网友慨叹“这世界果然是个草台班子”,虽带戏谑却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如果制度本身运行失灵,那么“骗子”的出现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我们对于郭某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的处置,并非无法可依。事实上,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形式上相对完整的学术治理规范体系。郭某事件的关键,并不在于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无章可循”,而是实践中“有章未循”或“循而不严”。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第27条);若存在“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28条)。

对此,高校有权也有义务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对行为人作出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撤职、开除等在内的系列处理或处分。

江苏科技大学的情况通报称已经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但若郭某学术造假查证属实,则其凭借不端行为所获取的一切职称、项目、荣誉称号,都应被彻底撤销;同时,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29条)。此外,根据该办法第30条,学校还应当出具正式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而公众尤为关切的其中一个问题,是郭某涉嫌侵占的国家科研经费该如何处理。对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这意味着,对郭某所涉经费问题的追查,不应止于校内处理,更应衔接司法程序,由司法工作人员做进一步的查证和处理。

在该事件中,高校的失察也同样需要被问责。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高校对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线索,负有主动调查处理的法定义务(第14条)。若高校存在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第37条);若因查处不及时、不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为谋取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撤销高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益(第38条)。

这些条款为高校在学术治理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众所关注的郭某案中高校相关领导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还有待继续查明事实。

此外,该案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能查实郭某利用伪造的学历、学术成果等骗取国家科研经费,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若学校相关人员存在共谋诈骗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贿赂类犯罪。

一个高中学历的人,竟能凭借虚假包装在高校执教两年、带领团队、指导学生、获取荣誉与经费,我们不得不追问:究竟是骗子的骗术太高明,还是高校的制度太儿戏?

郭某事件还折射出当前高校学术评价体系的异化,对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帽子”而轻能力、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结果而轻过程,当学术价值被简化为论文篇数、项目等级与人才头衔,就必然会催生急功近利之风,为“包装型”学者和投机取巧者提供生存空间。



该事件中的郭某显然熟稔学术界的这一套评价体系,其各种光鲜亮丽、高大上的包装就是在对这套异化、扭曲的评价体系进行精准计算后的“完美产品”,并最终为自己换得不菲的物质回报。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信息高度透明的今天,郭某不可能没想过自己编造的虚假背景会被网友识破,但他仍敢铤而走险,除了他个人的道德失范与对法律法规的漠视之外,更反映出当前学术不端惩戒机制的执行效果不甚理想。

尽管《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三令五申,强调高校教师要遵守学术规范,且明确规定了处分措施,但实践中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一些高校或科研单位出于维护单位声誉的考虑,倾向于“内部消化”、淡化处理,导致制度悬空,威慑不足。

当违规成本远低于预期收益,学术不端便异化为一种“高回报、低风险”的投机行为,郭某事件的发生也就不意外。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学术诚信的维护,不能仅靠个人的道德自觉,更需要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保障。唯有让每一份造假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让每一道审核关口切实承担责任,学术的殿堂才不至于沦为骗子的名利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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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风声OPINION 2025-11-24 19:13:17

近日,网上广泛流传江苏科技大学郭某学术造假的相关消息。据网友爆料,郭某曾任江苏科技大学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但实际上只有高中学历;此外,其简历中关于科研成果、奖项、荣誉等多处表述,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学历造假、学术造假、侵占国家科研经费。

针对这些网传消息,11月18日,江苏科大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已经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按规定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并对其团队师生进行了妥善安排。同时,学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哪些人需要负责?

江苏科技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图源:学校官方微博

“出门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给的”这一网络流行语,在郭某事件中变成了现实。如果网传信息属实,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骗子,究竟如何层层突破高校人才引进的审核机制,让本应严谨的学术聘任和监督体系形同虚设?他又何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以教授、博士生导师的身份,从容开展所谓的“教学科研”,而未引起任何周围人的怀疑?

这不只是一起个体层面的学术造假事件,更是一面映照高校学术评价与监督机制运行失灵的镜子。有网友慨叹“这世界果然是个草台班子”,虽带戏谑却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如果制度本身运行失灵,那么“骗子”的出现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我们对于郭某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的处置,并非无法可依。事实上,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形式上相对完整的学术治理规范体系。郭某事件的关键,并不在于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无章可循”,而是实践中“有章未循”或“循而不严”。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第27条);若存在“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28条)。

对此,高校有权也有义务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对行为人作出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撤职、开除等在内的系列处理或处分。

江苏科技大学的情况通报称已经解除了与郭某的聘用协议,但若郭某学术造假查证属实,则其凭借不端行为所获取的一切职称、项目、荣誉称号,都应被彻底撤销;同时,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29条)。此外,根据该办法第30条,学校还应当出具正式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而公众尤为关切的其中一个问题,是郭某涉嫌侵占的国家科研经费该如何处理。对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这意味着,对郭某所涉经费问题的追查,不应止于校内处理,更应衔接司法程序,由司法工作人员做进一步的查证和处理。

在该事件中,高校的失察也同样需要被问责。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高校对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线索,负有主动调查处理的法定义务(第14条)。若高校存在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第37条);若因查处不及时、不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为谋取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撤销高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益(第38条)。

这些条款为高校在学术治理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众所关注的郭某案中高校相关领导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还有待继续查明事实。

此外,该案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能查实郭某利用伪造的学历、学术成果等骗取国家科研经费,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若学校相关人员存在共谋诈骗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贿赂类犯罪。

一个高中学历的人,竟能凭借虚假包装在高校执教两年、带领团队、指导学生、获取荣誉与经费,我们不得不追问:究竟是骗子的骗术太高明,还是高校的制度太儿戏?

郭某事件还折射出当前高校学术评价体系的异化,对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帽子”而轻能力、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结果而轻过程,当学术价值被简化为论文篇数、项目等级与人才头衔,就必然会催生急功近利之风,为“包装型”学者和投机取巧者提供生存空间。



该事件中的郭某显然熟稔学术界的这一套评价体系,其各种光鲜亮丽、高大上的包装就是在对这套异化、扭曲的评价体系进行精准计算后的“完美产品”,并最终为自己换得不菲的物质回报。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信息高度透明的今天,郭某不可能没想过自己编造的虚假背景会被网友识破,但他仍敢铤而走险,除了他个人的道德失范与对法律法规的漠视之外,更反映出当前学术不端惩戒机制的执行效果不甚理想。

尽管《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三令五申,强调高校教师要遵守学术规范,且明确规定了处分措施,但实践中部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一些高校或科研单位出于维护单位声誉的考虑,倾向于“内部消化”、淡化处理,导致制度悬空,威慑不足。

当违规成本远低于预期收益,学术不端便异化为一种“高回报、低风险”的投机行为,郭某事件的发生也就不意外。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学术诚信的维护,不能仅靠个人的道德自觉,更需要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保障。唯有让每一份造假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让每一道审核关口切实承担责任,学术的殿堂才不至于沦为骗子的名利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