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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200元卖淫案”疑云:家属称女孩系被引诱

文章来源: 大风新闻 于 2025-11-19 16:52:0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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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侄女13周岁时,被22岁的男子贾某引诱,先后卖淫3次。如今时隔2年,对方仅被判处缓刑,这样的结果我难以接受。”鲁峰说。

领养的女孩——年轻男女将女婴交给农民工夫妻后失联

夫妻俩收养后将其抚养长大

鲁峰是山东临沂人。2010年11月前后,他的父母在当地某工地务工,抱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

鲁峰回忆,当年,父母50岁左右,两人没怎么上过学,常年在工地打工。2010年11月,他们在某工地遇到了一对年轻男女,对方称要办事,希望父母帮忙照看一下,结果一去不返。

鲁峰的父母找了数日,但没人知道孩子的父母,因为寻找无果,两人决定抚养这个女婴,并起名为“鲁婷婷”。

“小时候,女婴一直跟着我父亲,但生病、上学等都由我和妻子去处理。”鲁峰说,鲁婷婷比他的大儿子小两岁,因此他以“侄女”称呼鲁婷婷,“从小,她一直叫我妻子妈妈,叫我叔叔。”

辍学和失联——升入初中一两月后辍学回家

后离家一周多未归

鲁峰说,小学时,鲁婷婷成绩不错。2023年,她升学至镇初中,仅仅一两个月,便主动提出了辍学,“起初,我们都不同意,但她怎么都不愿意去学校,因此办理了辍学。此后,她时常跟着一些不愿上学的孩子玩。”

谈及鲁婷婷辍学,鲁峰感觉很惋惜。他表示,刚开始,他将鲁婷婷接到自己家管教,但对方觉得他太严厉,要跟着其父母生活,“我父母同意了,没想到回去生活后,就出了事。”

鲁峰回忆,2023年12月11日前后,他回老家看望父母,被母亲告知,鲁婷婷已经一周多没有回家了,不知去向。

“我找到鲁婷婷的朋友赵欢,对方称鲁婷婷被武某叫走了。武某和其男友贾某鑫会干一些违法的事。”鲁峰说。

介绍卖淫——22岁男子与人共谋,200元介绍13岁女孩卖淫

检方认为其有坦白、自首情节

根据2025年9月23日临沂市某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9日凌晨,2001年出生的贾某鑫与武某(女,另案处理)共谋,明知鲁婷婷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其向孟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并帮助孟某在酒店开房间用于卖淫嫖娼活动。后鲁婷婷以200元价格,向孟某提供性服务。12月14日,贾某鑫被抓获归案。

“13岁女孩200元卖淫案”疑云:家属称女孩系被引诱

检方认为贾某鑫有自首、坦白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时22岁,年轻尚轻,法律意识淡薄,后期可塑性大。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鲁婷婷出生于2010年10月,案发时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

临沂公安某派出所民警于2023年12月14日接鲁婷婷亲属报警称,其侄女鲁婷婷于临沂市某镇KTV上班后失联,侦查人员于一出租房内找到鲁婷婷、贾某鑫和武某,经核实鲁婷婷被介绍卖淫,民警将贾某鑫传唤到案。

判处缓刑——法院:系初犯,有坦白认罪情节,但不构成自首

判处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贾某鑫介绍未成年女性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贾某鑫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贾某鑫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鲁婷婷亲属报警后,侦查人员至一出租屋内找到被害人,经核实发现介绍卖淫事实后,将出租屋内的贾某鑫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情形,不构成自首。



对此,法院判决,贾某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贾某鑫违法所得200元。

鲁峰对法院的判决难以接受,他说,“判决时,法院并没有告诉我结果,直到今年10月下旬,我联系检察院才得知结果。”“法院判贾某鑫缓刑,我无法接受,侄女当时不满14周岁,判决书内,多处和我了解的实际情况不符。”

存在出入?家属称判决书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

“介绍卖淫3次,仅查明1次,金额也不对”

“法院对贾某鑫仅判处缓刑,显然过轻。”鲁峰解释道,鲁婷婷事发时年仅13周岁。事发后,他给派出所一负责人直接打电话反映,并没有说鲁婷婷在KTV上班失联。

鲁峰说,警方通知他找到鲁婷婷,是在12月14日晚9时左右。后来,他前往派出所,陪同鲁婷婷在警方作笔录时,得知鲁婷婷被贾某鑫介绍卖淫,且称有3次,“这是民警查看她聊天记录后,才问出来的。”她称自己不愿卖淫,但被对方洗脑,“判决书仅写了一次。此外,交易的金额也有问题,实际3次的金额应为上万元。”

对此,鲁婷婷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初,武某将她叫至其出租屋内,称要带她挣钱,便先带她先后去两家KTV陪酒,后让其去卖淫,“我不愿意,她一直洗脑我,我就同意了。第二次时,我再次拒绝,她继续劝我,我又稀里糊涂答应了她。”“她和贾某鑫说,已经答应人家了,不能不去,我就只好去了。”

“前两次是武某带我去的,第三次是贾某鑫给我说的地方。对方都是贾某鑫安排的。”鲁婷婷解释道,“被介绍卖淫3次,是民警从贾某鑫的手机聊天记录里发现的线索,然后问的我,具体金额警方应该调查清楚了。”“200元是一个客人给我私下发的红包。”

疑遭诱骗——“武某说,第一次他们收了1万多,给我转了几百元”

关于如何认识贾某鑫、武某,鲁婷婷说,2022年前后,她在补习班认识了同学赵欢,“她大我两三岁,经常带我去台球厅等地方玩。”2023年九十月份,赵欢带她去了武某的出租屋内,她们便相识了,“武某比我大三岁。”

鲁婷婷说,12月初,武某约她去其出租屋内,称可以带她赚钱,后来先带她去KTV陪酒,然后又劝她去卖淫,“陪酒,他们大概给了我三四百元。后来劝我卖淫,说带我挣大钱,买衣服。”“她和贾某鑫知道我13岁,让我给客人说自己18岁,我也不清楚对方知道我13岁不。”

“武某给我说,第一次,他们收了1万多元。实际给了我几百元,说不够了让我再问他们要。转钱后,我们吃饭,他们还让我付钱。”鲁婷婷回忆,“陪对方那几天,贾某鑫和武某带着我换了几次住处,有时是出租屋,有时是民宿。”

鲁峰很生气,“她才13岁,根本不懂得保护自己,也不懂拒绝别人,对方诱骗了她。”



据赵欢与贾某鑫的聊天记录显示,贾某鑫让赵欢帮其找几个“家里不管的”的女孩,两人还聊了鲁峰找鲁婷婷的事。此外,赵欢与武某一段聊天记录提及,“不是我给卖出去的,是贾某鑫给找的。”



无权申诉?公安录音:笔录提及3次介绍卖淫,判决书问题与他们无关

法院录音:案件危害社会秩序,无实际被害人

鲁峰说,2025年10月底开始,他向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称已过上诉时限。他申请再审,对方称他没有资格。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未获回应。

根据鲁峰与警方的录音显示,警方工作人员称,公安系统内的案卷信息显示,鲁婷婷系被介绍卖淫3次。此外,案卷材料中提及,鲁婷婷称,自己一开始和某某一起在某KTV打工,“相关的案卷材料,我们已经移交了,判决书上写鲁婷婷被介绍卖淫1次,不是我们的问题。”

民警表示,“你觉得判轻了,可以提起上诉,或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另据鲁峰与某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录音显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系介绍卖淫罪处置,鲁婷婷没有被强迫,“嫖资不管是上万元,还是200元,都和该罪的定罪没关系。”

鲁峰认为对方诱骗了鲁婷婷,法院工作人员称,案件不存在强迫手段,“介绍是自愿,诱骗是另外的罪。该案没有被害人,因此你没有上诉权,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贾某鑫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不是伤害了鲁婷婷个人。”

相关方回应——法院、检察院称案卷仅有单次介绍卖淫情况

警方:他侄女说得很清楚,材料都移送了

11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临沂市某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贾某鑫介绍卖淫一案,检方送来的材料中,仅提及单次介绍卖淫情况,涉案金额为200元,“我们收过来的卷没有其他内容,检察院也建议我们判介绍卖淫罪。”

“案卷里为什么没有其他的介绍卖淫情节,需要问公安,这是公安移交过来的。鲁婷婷的身份系卖淫女,她没有申诉的权利,该案无受害人。引诱情节检察院公诉时,没有提及。”工作人员说。

对此,记者联系到某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公安机关报过来的材料,系一起200元的性交易案件,“卖淫女有可能提供了线索,但公安没有找到嫖客。”该工作人员解释道,鲁峰报案侄女失踪后,警方找到了鲁婷婷,调查后发现了介绍卖淫的情况,遂进行了抓捕,“具体的卖淫次数,警方没有查清楚,公安关于嫖资的证据是200元的开房费。”

工作人员说,“贾某鑫就介绍了一起卖淫。案卷中,没有其他介绍卖淫事实的材料,上万元嫖资的金额等材料,也是没有的。”

辖区派出所前任所长李某表示,自己记不清楚此事,具体需要了解后回复。对此,现任所长徐某表示,自己来该派出所任职时,该案已经办结。他强调,只有单次,嫖资200元的材料不属实,“他侄女在材料里说得很清楚,案卷我们都移交检法系统了,怎么会没有呢?”

具体情况,徐某表示会反馈至上级分局,由专人回应。

律师说法——

焦点一

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被介绍卖淫,应如何定罪?

知名公益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而非普通的介绍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鲁婷婷没有14周岁,若仍以“带她赚钱、买衣服”等话术诱导其卖淫,则符合“引诱”的核心特征,且对象为幼女,完全符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适用引诱幼女卖淫罪。

知名公益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未满十四周岁女孩被介绍卖淫时,介绍人更应优先适用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直接适用该罪名,而非一般的介绍卖淫罪。

胡磊表示,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起点即为五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后者更能体现对侵害幼女权益行为的严惩。

焦点二

未满14周岁女孩被介绍卖淫,其是否系受害人?

付建强调,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属于法律明确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且未达到性同意年龄,其因介绍卖淫行为受到直接侵害,依法应认定为被害人,而非无实际被害人。

胡磊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被介绍卖淫时,其无疑是刑事被害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其人身权利(包括性自主权、身心健康权)因引诱卖淫行为受到直接且严重的侵害,这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直接对应——该罪的设立本身就以保护幼女权益为核心,若否定幼女的被害人身份,将违背该罪的立法初衷。

胡磊解释道,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的性自主权,即使其表面上表现出“自愿”卖淫的态度,该“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必须对幼女给予特殊且优先的保护。

本案中,法院认为“该案无实际被害人”“危害的是社会秩序”,这一观点存在明显偏差:引诱幼女卖淫行为既破坏社会秩序,更直接对幼女的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鲁婷婷所述“被洗脑”“不愿仍被迫同意”,其作为幼女缺乏足够的判断和反抗能力,权益受损具有直接性和确定性,因此其本人和家属依法应享有基于受害人身份的各项权利,如申请法律监督、申诉等,法院以“无被害人”为由否定家属的申诉权,不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焦点三

若女孩家属认为定罪过轻,应如何维权?

付建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未抗诉,家属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家属也可向审理该案的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若同级检察院未回应或驳回监督申请,家属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要求上级检察院复查。

胡磊表示,家属认为定罪过轻时,可围绕“定罪错误”和“受害人身份”两大核心依法维权。首先,家属可向审理案件的检察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书》,明确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张贾某鑫的行为应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而非介绍卖淫罪,同时附上关键证据——如警方录音(证明案卷中记载鲁婷婷被介绍卖淫3次)、鲁婷婷的陈述(证明被贾某鑫以“挣钱”诱骗的情节),要求检察院对“罪名适用错误”“量刑过轻”问题进行监督,依法提出抗诉或发出纠正违法意见。

其次,针对法院“家属无申诉权”的说法,家属可以“鲁婷婷系受害人,本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为由,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规定,反驳法院“无被害人”的观点,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纠正此前的定罪量刑偏差。

最后,家属还可进一步补充固定证据,如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警方案卷中记载的“贾某鑫手机聊天记录”(鲁婷婷提及该记录能证明3次卖淫及诱骗)、涉案嫖资流水(以反驳判决书中“200元嫖资”的片面认定),同时收集鲁婷婷的心理评估报告、医疗记录等材料,证明犯罪行为对其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为“量刑过轻”的主张提供更充分的事实依据,强化维权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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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200元卖淫案”疑云:家属称女孩系被引诱

大风新闻 2025-11-19 16:52:09

“我的侄女13周岁时,被22岁的男子贾某引诱,先后卖淫3次。如今时隔2年,对方仅被判处缓刑,这样的结果我难以接受。”鲁峰说。

领养的女孩——年轻男女将女婴交给农民工夫妻后失联

夫妻俩收养后将其抚养长大

鲁峰是山东临沂人。2010年11月前后,他的父母在当地某工地务工,抱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

鲁峰回忆,当年,父母50岁左右,两人没怎么上过学,常年在工地打工。2010年11月,他们在某工地遇到了一对年轻男女,对方称要办事,希望父母帮忙照看一下,结果一去不返。

鲁峰的父母找了数日,但没人知道孩子的父母,因为寻找无果,两人决定抚养这个女婴,并起名为“鲁婷婷”。

“小时候,女婴一直跟着我父亲,但生病、上学等都由我和妻子去处理。”鲁峰说,鲁婷婷比他的大儿子小两岁,因此他以“侄女”称呼鲁婷婷,“从小,她一直叫我妻子妈妈,叫我叔叔。”

辍学和失联——升入初中一两月后辍学回家

后离家一周多未归

鲁峰说,小学时,鲁婷婷成绩不错。2023年,她升学至镇初中,仅仅一两个月,便主动提出了辍学,“起初,我们都不同意,但她怎么都不愿意去学校,因此办理了辍学。此后,她时常跟着一些不愿上学的孩子玩。”

谈及鲁婷婷辍学,鲁峰感觉很惋惜。他表示,刚开始,他将鲁婷婷接到自己家管教,但对方觉得他太严厉,要跟着其父母生活,“我父母同意了,没想到回去生活后,就出了事。”

鲁峰回忆,2023年12月11日前后,他回老家看望父母,被母亲告知,鲁婷婷已经一周多没有回家了,不知去向。

“我找到鲁婷婷的朋友赵欢,对方称鲁婷婷被武某叫走了。武某和其男友贾某鑫会干一些违法的事。”鲁峰说。

介绍卖淫——22岁男子与人共谋,200元介绍13岁女孩卖淫

检方认为其有坦白、自首情节

根据2025年9月23日临沂市某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9日凌晨,2001年出生的贾某鑫与武某(女,另案处理)共谋,明知鲁婷婷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其向孟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并帮助孟某在酒店开房间用于卖淫嫖娼活动。后鲁婷婷以200元价格,向孟某提供性服务。12月14日,贾某鑫被抓获归案。

“13岁女孩200元卖淫案”疑云:家属称女孩系被引诱

检方认为贾某鑫有自首、坦白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时22岁,年轻尚轻,法律意识淡薄,后期可塑性大。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鲁婷婷出生于2010年10月,案发时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

临沂公安某派出所民警于2023年12月14日接鲁婷婷亲属报警称,其侄女鲁婷婷于临沂市某镇KTV上班后失联,侦查人员于一出租房内找到鲁婷婷、贾某鑫和武某,经核实鲁婷婷被介绍卖淫,民警将贾某鑫传唤到案。

判处缓刑——法院:系初犯,有坦白认罪情节,但不构成自首

判处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贾某鑫介绍未成年女性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贾某鑫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贾某鑫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鲁婷婷亲属报警后,侦查人员至一出租屋内找到被害人,经核实发现介绍卖淫事实后,将出租屋内的贾某鑫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情形,不构成自首。



对此,法院判决,贾某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贾某鑫违法所得200元。

鲁峰对法院的判决难以接受,他说,“判决时,法院并没有告诉我结果,直到今年10月下旬,我联系检察院才得知结果。”“法院判贾某鑫缓刑,我无法接受,侄女当时不满14周岁,判决书内,多处和我了解的实际情况不符。”

存在出入?家属称判决书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

“介绍卖淫3次,仅查明1次,金额也不对”

“法院对贾某鑫仅判处缓刑,显然过轻。”鲁峰解释道,鲁婷婷事发时年仅13周岁。事发后,他给派出所一负责人直接打电话反映,并没有说鲁婷婷在KTV上班失联。

鲁峰说,警方通知他找到鲁婷婷,是在12月14日晚9时左右。后来,他前往派出所,陪同鲁婷婷在警方作笔录时,得知鲁婷婷被贾某鑫介绍卖淫,且称有3次,“这是民警查看她聊天记录后,才问出来的。”她称自己不愿卖淫,但被对方洗脑,“判决书仅写了一次。此外,交易的金额也有问题,实际3次的金额应为上万元。”

对此,鲁婷婷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初,武某将她叫至其出租屋内,称要带她挣钱,便先带她先后去两家KTV陪酒,后让其去卖淫,“我不愿意,她一直洗脑我,我就同意了。第二次时,我再次拒绝,她继续劝我,我又稀里糊涂答应了她。”“她和贾某鑫说,已经答应人家了,不能不去,我就只好去了。”

“前两次是武某带我去的,第三次是贾某鑫给我说的地方。对方都是贾某鑫安排的。”鲁婷婷解释道,“被介绍卖淫3次,是民警从贾某鑫的手机聊天记录里发现的线索,然后问的我,具体金额警方应该调查清楚了。”“200元是一个客人给我私下发的红包。”

疑遭诱骗——“武某说,第一次他们收了1万多,给我转了几百元”

关于如何认识贾某鑫、武某,鲁婷婷说,2022年前后,她在补习班认识了同学赵欢,“她大我两三岁,经常带我去台球厅等地方玩。”2023年九十月份,赵欢带她去了武某的出租屋内,她们便相识了,“武某比我大三岁。”

鲁婷婷说,12月初,武某约她去其出租屋内,称可以带她赚钱,后来先带她去KTV陪酒,然后又劝她去卖淫,“陪酒,他们大概给了我三四百元。后来劝我卖淫,说带我挣大钱,买衣服。”“她和贾某鑫知道我13岁,让我给客人说自己18岁,我也不清楚对方知道我13岁不。”

“武某给我说,第一次,他们收了1万多元。实际给了我几百元,说不够了让我再问他们要。转钱后,我们吃饭,他们还让我付钱。”鲁婷婷回忆,“陪对方那几天,贾某鑫和武某带着我换了几次住处,有时是出租屋,有时是民宿。”

鲁峰很生气,“她才13岁,根本不懂得保护自己,也不懂拒绝别人,对方诱骗了她。”



据赵欢与贾某鑫的聊天记录显示,贾某鑫让赵欢帮其找几个“家里不管的”的女孩,两人还聊了鲁峰找鲁婷婷的事。此外,赵欢与武某一段聊天记录提及,“不是我给卖出去的,是贾某鑫给找的。”



无权申诉?公安录音:笔录提及3次介绍卖淫,判决书问题与他们无关

法院录音:案件危害社会秩序,无实际被害人

鲁峰说,2025年10月底开始,他向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称已过上诉时限。他申请再审,对方称他没有资格。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未获回应。

根据鲁峰与警方的录音显示,警方工作人员称,公安系统内的案卷信息显示,鲁婷婷系被介绍卖淫3次。此外,案卷材料中提及,鲁婷婷称,自己一开始和某某一起在某KTV打工,“相关的案卷材料,我们已经移交了,判决书上写鲁婷婷被介绍卖淫1次,不是我们的问题。”

民警表示,“你觉得判轻了,可以提起上诉,或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另据鲁峰与某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录音显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系介绍卖淫罪处置,鲁婷婷没有被强迫,“嫖资不管是上万元,还是200元,都和该罪的定罪没关系。”

鲁峰认为对方诱骗了鲁婷婷,法院工作人员称,案件不存在强迫手段,“介绍是自愿,诱骗是另外的罪。该案没有被害人,因此你没有上诉权,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贾某鑫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不是伤害了鲁婷婷个人。”

相关方回应——法院、检察院称案卷仅有单次介绍卖淫情况

警方:他侄女说得很清楚,材料都移送了

11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临沂市某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贾某鑫介绍卖淫一案,检方送来的材料中,仅提及单次介绍卖淫情况,涉案金额为200元,“我们收过来的卷没有其他内容,检察院也建议我们判介绍卖淫罪。”

“案卷里为什么没有其他的介绍卖淫情节,需要问公安,这是公安移交过来的。鲁婷婷的身份系卖淫女,她没有申诉的权利,该案无受害人。引诱情节检察院公诉时,没有提及。”工作人员说。

对此,记者联系到某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公安机关报过来的材料,系一起200元的性交易案件,“卖淫女有可能提供了线索,但公安没有找到嫖客。”该工作人员解释道,鲁峰报案侄女失踪后,警方找到了鲁婷婷,调查后发现了介绍卖淫的情况,遂进行了抓捕,“具体的卖淫次数,警方没有查清楚,公安关于嫖资的证据是200元的开房费。”

工作人员说,“贾某鑫就介绍了一起卖淫。案卷中,没有其他介绍卖淫事实的材料,上万元嫖资的金额等材料,也是没有的。”

辖区派出所前任所长李某表示,自己记不清楚此事,具体需要了解后回复。对此,现任所长徐某表示,自己来该派出所任职时,该案已经办结。他强调,只有单次,嫖资200元的材料不属实,“他侄女在材料里说得很清楚,案卷我们都移交检法系统了,怎么会没有呢?”

具体情况,徐某表示会反馈至上级分局,由专人回应。

律师说法——

焦点一

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被介绍卖淫,应如何定罪?

知名公益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而非普通的介绍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鲁婷婷没有14周岁,若仍以“带她赚钱、买衣服”等话术诱导其卖淫,则符合“引诱”的核心特征,且对象为幼女,完全符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适用引诱幼女卖淫罪。

知名公益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未满十四周岁女孩被介绍卖淫时,介绍人更应优先适用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直接适用该罪名,而非一般的介绍卖淫罪。

胡磊表示,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起点即为五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后者更能体现对侵害幼女权益行为的严惩。

焦点二

未满14周岁女孩被介绍卖淫,其是否系受害人?

付建强调,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属于法律明确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且未达到性同意年龄,其因介绍卖淫行为受到直接侵害,依法应认定为被害人,而非无实际被害人。

胡磊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被介绍卖淫时,其无疑是刑事被害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其人身权利(包括性自主权、身心健康权)因引诱卖淫行为受到直接且严重的侵害,这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直接对应——该罪的设立本身就以保护幼女权益为核心,若否定幼女的被害人身份,将违背该罪的立法初衷。

胡磊解释道,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不具备完全的性自主权,即使其表面上表现出“自愿”卖淫的态度,该“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必须对幼女给予特殊且优先的保护。

本案中,法院认为“该案无实际被害人”“危害的是社会秩序”,这一观点存在明显偏差:引诱幼女卖淫行为既破坏社会秩序,更直接对幼女的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鲁婷婷所述“被洗脑”“不愿仍被迫同意”,其作为幼女缺乏足够的判断和反抗能力,权益受损具有直接性和确定性,因此其本人和家属依法应享有基于受害人身份的各项权利,如申请法律监督、申诉等,法院以“无被害人”为由否定家属的申诉权,不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焦点三

若女孩家属认为定罪过轻,应如何维权?

付建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未抗诉,家属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要求启动再审程序。

家属也可向审理该案的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若同级检察院未回应或驳回监督申请,家属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要求上级检察院复查。

胡磊表示,家属认为定罪过轻时,可围绕“定罪错误”和“受害人身份”两大核心依法维权。首先,家属可向审理案件的检察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书》,明确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张贾某鑫的行为应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而非介绍卖淫罪,同时附上关键证据——如警方录音(证明案卷中记载鲁婷婷被介绍卖淫3次)、鲁婷婷的陈述(证明被贾某鑫以“挣钱”诱骗的情节),要求检察院对“罪名适用错误”“量刑过轻”问题进行监督,依法提出抗诉或发出纠正违法意见。

其次,针对法院“家属无申诉权”的说法,家属可以“鲁婷婷系受害人,本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为由,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规定,反驳法院“无被害人”的观点,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纠正此前的定罪量刑偏差。

最后,家属还可进一步补充固定证据,如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警方案卷中记载的“贾某鑫手机聊天记录”(鲁婷婷提及该记录能证明3次卖淫及诱骗)、涉案嫖资流水(以反驳判决书中“200元嫖资”的片面认定),同时收集鲁婷婷的心理评估报告、医疗记录等材料,证明犯罪行为对其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为“量刑过轻”的主张提供更充分的事实依据,强化维权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