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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者刘仁文:建议将“罪犯”改称“服刑人员”

文章来源: 南方周末 于 2025-10-19 01:22:21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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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者刘仁文:建议将“罪犯”改称“服刑人员”

2023年4月23日,成都川西监狱爱心亲情帮教活动现场。

“法律要以何种态度对待罪犯?”

在监狱法修订之际,这个问题再次被摆上了公共议题的桌面。

惩罚威慑、教育改造与维护秩序,构成了中国监狱系统的核心使命。过去有段时间监狱还被称作劳改部门,“罪犯也是公民”这个在今天看来已属常识的问题也曾引发争议。

直到1980年代司法体制改革,将监狱划归司法行政系统管理,1994年,监狱法正式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同时规定,罪犯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应依法受到保障。

如今,这部关乎罪犯人权与刑罚执行的法律已走过三十年。时过境迁,在修订监狱法的过程中,罪犯的权利边界、监狱的安全管理和社会功能,需要新的解释与权衡。

在现代法治框架下,监狱究竟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又如何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是这一修法进程的重要参与者。身兼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的他认为,真正的监狱治理,不能止步于强化控制,而应建立在制度理性与权利保障之上。

“如果下水道是一个城市的良心,那么监狱罪犯的待遇就是刑事司法的良心。”刘仁文说。

“权利”调整到“义务”之前

南方周末:设立监狱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这三十年来,监狱在工作和理念上有哪些变化?

刘仁文:监狱过去是劳改场所,在公安部系统里,后来才划到司法行政这边,并从法律上确立了其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体制变化背后是理念的变化——原来更强调“安全”“管控”,如今更强调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

这也关联到一个核心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安全”与“权利”的平衡。我也在一些场合建议过,在监狱管理上,我们要从“绝对安全”向“相对安全”转型。越怕出事,就越严防死守;越严防死守,服刑人员跟社会的联系就越少。从长远看,这不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事实上,这次修法也体现了这一理念的延伸和深化。

例如,相较于现行监狱法,二审稿将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单独列成一节,并且将“权利”置于“义务”之前。这一调整意义重大,表明我们更加注重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这更符合现代法治国家“以权利为中心”的法治逻辑,是很大的进步。

南方周末:既涉及权利与义务,又涉及监狱的组织管理。从法律体系上看,监狱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它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关系?

刘仁文:现在这部监狱法,除了包含服刑人员管理的实体与程序,还囊括监狱的组织管理。这决定了它既属于行政法,又具有刑事法的性质。

长期以来,由于刑罚执行环节相对封闭,社会上的关注和了解不够,但这个环节特别重要,而在刑罚执行方面,我国采取分散执行体制。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判决、财产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判项的执行,其他刑罚则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现在我们已经有了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下一步,刑罚执行中的各类问题,包括现在由看守所负责的短刑犯的收押、改造问题,都应该整合到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里,就像民法将物权、合同等统一编入民法典一样。

为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我觉得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是下一步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刑事执行法,也可以视为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刑事基本法。

如何理解通信自由?

南方周末:监狱法二审稿规定,罪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但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那监狱是否有权检查通信内容?

刘仁文:通信权作为一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必须被尊重。但这里确实存在现实困境:宪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检查通信内容,而监狱并非公安机关。那么,监狱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如何依法处理通信问题?

显然,此前的监狱法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地倾向于安全优先,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背景下,二审稿明显对公民权利考虑得比之前多了,体现出立法者追求平衡的意旨。

法律并非封闭运行,而是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并作出反应。无论是内部各要素之间,还是与其他法律子系统及外部环境的互动,都必须通过双向沟通这一机制来实现协调与运作。这种理念也同样适用于监狱法,它既要跟宪法保持一致,也要对宪法的一些条文,根据时代的变迁作出能动解释。

首先,监狱执行刑罚、关押改造罪犯的职能未变。其次,尽管宪法第140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配合和制约,但1982年宪法通过和生效时,监狱系统还隶属于公安部。也就是说,宪法特别授权中所指的公安机关在立法阶段和法律生效时并未排除监狱,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狱警作为人民警察的一部分,也承担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狱警视为广义上的“人民警察”范畴,从而赋予其在特定条件下检查通信的权限。

南方周末:该如何理解“安全检查”?一些狱警主张只查违禁物品,不查信件内容;也有干警认为看内容有助于掌握思想动态。在这方面,罪犯享有多少权利?

刘仁文:司法实务中确实有人员认为,检查信件有利于改造罪犯。但即便是为了改造,也不能忽视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人格尊严。

这就像我们讨论刑法中的某些问题一样,一般不应该通过强硬的家长式作风来干预公民,而应该采取“软家长主义”。即便是为了管理和教育,狱警也可以用谈心、心理辅导等手段去建立信任。

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监狱法在通信检查方面的规定仍不够细。可以参照域外的经验,进一步细化。

例如,一般情况下监狱仅检查信件是否夹带违禁物品;只有当服刑人员有高风险行为、妨害监狱秩序、正接受调查、存在骚扰他人或通信对象异常等“合理怀疑”情形时,才可依法拆阅其信件内容,并做好记录,保证可复查。

关键在于,“合理怀疑”必须有清晰的标准与程序保障。权力必须依法授权,不能任意扩张。正如我们常说的: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而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他也兼任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

轻罪时代的监狱

南方周末: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绝大部分是轻罪。2024年,最高检披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已超过85%。有观点认为,短刑犯就不要送进监狱了,您怎么看?

刘仁文:首先,短期自由刑的弊远大于利,这是刑法学界的共识。这些人进监狱的时间太短,一方面刑罚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他们还没接受系统的改造教育,就出狱了,反而可能在里面学了更多的“坏经验”、被交叉感染。

但这里面存在一个悖论:长期服刑也不一定好。你把一个人关太久,比如二十年以上,那他很可能丧失了回归社会的能力。这也是当初我反对简单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的原因之一。所以在刑罚执行中到底“刑期多长最合适”,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至于有人说三年以下的罪犯就不该送监狱,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目前实践中确实存在把刑期较短的罪犯放在看守所执行的做法,但这未必科学。

我认为,应该把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刑期短的——都送到监狱里来改造。因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责是“审前羁押”——为破案服务。看守所警察的工作重点是防止串供、防止逃跑、防止自杀,而不是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反过来,监狱干警才是专业的改造力量,是接受过心理、教育、矫正、管理等方面训练的,他们相比而言更懂得如何实施教育改造。

最重要的是,刑罚执行一定要“个别化”,不同罪犯,罪行不一样,背景不一样,改造路径也应当不一样。监狱对短刑犯、长刑犯应当分别设计改造路径和教育内容,不能一刀切。

这其实涉及循证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它是国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最成功的实践范式之一,可以理解为监狱的所有改造项目都要有“项目设计”和“效果评估”,要以数据和证据说话。不是说我想怎么改造就怎么来,而是要根据罪犯的类型、心理、行为模式,制定科学干预措施,并通过评估不断优化。

在刑法立法扩张、轻罪入刑增多的背景下,我曾提出可以建立刑罚易科制度,探索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罚金刑与公益劳动等社区刑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以缓解刑罚执行压力。

比如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点,一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微罪的分界点;对初犯且被判处一年以下(含拘役)的,用罚金刑替代自由刑;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则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是否独立适用罚金刑。

南方周末:这次修订中提到,监狱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这是出于什么考虑?近期胖东来公开招聘刑释人员,也有不少反对声音,你怎么看?

刘仁文:增加这一条,是为了回应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要求。目前这个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实,但中央提出了方向,那我们在法律修订中就要为未来的制度发展预留空间。

刚刚也提到了近些年我国犯罪结构呈现“轻罪化”的特点,司法实务中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减少,轻微犯罪占比不断上升。但令人担忧的是,与“轻罪化”趋势相悖的是,现行犯罪记录制度依然刚性、一刀切,缺乏对轻罪的区别对待。这使得大量轻微犯罪者因“污点”难以翻身,难以融入社会。

我也注意到,现在社会整体就业形势紧张,这对监狱劳动改造其实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对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时,要侧重让他们学会技能,同时有一定的劳动报酬积蓄,以便为回归社会找工作做准备。

还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回归缓冲期”。在域外的经验中,犯人刑满释放前,会有一个过渡阶段,比如白天出去找工作,晚上回监狱报到。要帮助他们逐步建立与社会的联系,甚至可以提前参加招聘会、职业培训,让他们带着技能、证书走出监狱,并且有过渡性的收入支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学要解决学生就业问题,类似于特殊学校的监狱检验“学生”是否合格毕业,也要看服刑人员能不能顺利回归社会、找到工作。研究表明,找到工作是防止重新犯罪的最佳路径。

南方周末:最后,你对这次监狱法修法还有哪些期待?

刘仁文:在法律术语上,我建议把“罪犯”改成“服刑人员”。当前法律语言中仍残留一些“敌我”思维的色彩。但在和平时期,大多数罪犯已非敌我矛盾,而且所有罪犯都是依法定罪判刑、依法服刑,使用服刑人员的提法更有利于与国际上保持一致。此外,建议把《监狱法》改为《监禁刑罚执行法》,以弱化“监狱”的机构标签,突出“执行”的过程属性,并兼容刑罚执行体制的未来改革(如行刑社会化探索)。

另外,监狱法仅在附则的一个条款涉及外籍服刑人员,而非单设专章,是一大遗憾。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的犯罪案件呈较快的上升趋势,但我国这方面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包括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制度也长期处于边缘化。

外籍服刑人员在通信、会见、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的管理,与本国服刑人员存在差异,往往涉及国际法律文书的适用与协调,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消极影响。

2018年施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虽然设立了“移管”一章,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但并未细化监狱系统在外籍服刑人员移管中的具体操作路径。因此,建议增设外籍犯管理和移管相关内容,保障一线监管人员依法履职,填补制度空白。

我一直认为,中国的法律不应回避中国的问题。过去三十年,我们在监狱企业改革方面积累了大量成熟经验,现已全面完成体制调整,但监狱企业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相关岗位设置、人员待遇、激励机制等长期依赖红头文件,可以考虑这次从立法层面上加以完善。

监狱产品由政府或公营机构采购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方面为服刑人员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职业技能培训岗,同时也可以避免监狱产品与社会企业的竞争。建议这次修订时明确,监狱产品由政府采购来消化,这样不仅能减轻狱警找项目的压力,还能减少购销环节上的腐败。

总之,目前的《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有巨大进步,但也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30年一大修不容易,希望在接下来的三审最后一个环节,该法还能有更多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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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者刘仁文:建议将“罪犯”改称“服刑人员”

南方周末 2025-10-19 01:22:21
刑法学者刘仁文:建议将“罪犯”改称“服刑人员”

2023年4月23日,成都川西监狱爱心亲情帮教活动现场。

“法律要以何种态度对待罪犯?”

在监狱法修订之际,这个问题再次被摆上了公共议题的桌面。

惩罚威慑、教育改造与维护秩序,构成了中国监狱系统的核心使命。过去有段时间监狱还被称作劳改部门,“罪犯也是公民”这个在今天看来已属常识的问题也曾引发争议。

直到1980年代司法体制改革,将监狱划归司法行政系统管理,1994年,监狱法正式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同时规定,罪犯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应依法受到保障。

如今,这部关乎罪犯人权与刑罚执行的法律已走过三十年。时过境迁,在修订监狱法的过程中,罪犯的权利边界、监狱的安全管理和社会功能,需要新的解释与权衡。

在现代法治框架下,监狱究竟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又如何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是这一修法进程的重要参与者。身兼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的他认为,真正的监狱治理,不能止步于强化控制,而应建立在制度理性与权利保障之上。

“如果下水道是一个城市的良心,那么监狱罪犯的待遇就是刑事司法的良心。”刘仁文说。

“权利”调整到“义务”之前

南方周末:设立监狱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这三十年来,监狱在工作和理念上有哪些变化?

刘仁文:监狱过去是劳改场所,在公安部系统里,后来才划到司法行政这边,并从法律上确立了其刑罚执行机关的地位。体制变化背后是理念的变化——原来更强调“安全”“管控”,如今更强调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

这也关联到一个核心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安全”与“权利”的平衡。我也在一些场合建议过,在监狱管理上,我们要从“绝对安全”向“相对安全”转型。越怕出事,就越严防死守;越严防死守,服刑人员跟社会的联系就越少。从长远看,这不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事实上,这次修法也体现了这一理念的延伸和深化。

例如,相较于现行监狱法,二审稿将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单独列成一节,并且将“权利”置于“义务”之前。这一调整意义重大,表明我们更加注重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这更符合现代法治国家“以权利为中心”的法治逻辑,是很大的进步。

南方周末:既涉及权利与义务,又涉及监狱的组织管理。从法律体系上看,监狱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它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关系?

刘仁文:现在这部监狱法,除了包含服刑人员管理的实体与程序,还囊括监狱的组织管理。这决定了它既属于行政法,又具有刑事法的性质。

长期以来,由于刑罚执行环节相对封闭,社会上的关注和了解不够,但这个环节特别重要,而在刑罚执行方面,我国采取分散执行体制。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判决、财产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判项的执行,其他刑罚则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现在我们已经有了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下一步,刑罚执行中的各类问题,包括现在由看守所负责的短刑犯的收押、改造问题,都应该整合到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里,就像民法将物权、合同等统一编入民法典一样。

为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我觉得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是下一步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刑事执行法,也可以视为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刑事基本法。

如何理解通信自由?

南方周末:监狱法二审稿规定,罪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但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那监狱是否有权检查通信内容?

刘仁文:通信权作为一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必须被尊重。但这里确实存在现实困境:宪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检查通信内容,而监狱并非公安机关。那么,监狱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如何依法处理通信问题?

显然,此前的监狱法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地倾向于安全优先,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背景下,二审稿明显对公民权利考虑得比之前多了,体现出立法者追求平衡的意旨。

法律并非封闭运行,而是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并作出反应。无论是内部各要素之间,还是与其他法律子系统及外部环境的互动,都必须通过双向沟通这一机制来实现协调与运作。这种理念也同样适用于监狱法,它既要跟宪法保持一致,也要对宪法的一些条文,根据时代的变迁作出能动解释。

首先,监狱执行刑罚、关押改造罪犯的职能未变。其次,尽管宪法第140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配合和制约,但1982年宪法通过和生效时,监狱系统还隶属于公安部。也就是说,宪法特别授权中所指的公安机关在立法阶段和法律生效时并未排除监狱,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狱警作为人民警察的一部分,也承担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狱警视为广义上的“人民警察”范畴,从而赋予其在特定条件下检查通信的权限。

南方周末:该如何理解“安全检查”?一些狱警主张只查违禁物品,不查信件内容;也有干警认为看内容有助于掌握思想动态。在这方面,罪犯享有多少权利?

刘仁文:司法实务中确实有人员认为,检查信件有利于改造罪犯。但即便是为了改造,也不能忽视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人格尊严。

这就像我们讨论刑法中的某些问题一样,一般不应该通过强硬的家长式作风来干预公民,而应该采取“软家长主义”。即便是为了管理和教育,狱警也可以用谈心、心理辅导等手段去建立信任。

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监狱法在通信检查方面的规定仍不够细。可以参照域外的经验,进一步细化。

例如,一般情况下监狱仅检查信件是否夹带违禁物品;只有当服刑人员有高风险行为、妨害监狱秩序、正接受调查、存在骚扰他人或通信对象异常等“合理怀疑”情形时,才可依法拆阅其信件内容,并做好记录,保证可复查。

关键在于,“合理怀疑”必须有清晰的标准与程序保障。权力必须依法授权,不能任意扩张。正如我们常说的: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而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他也兼任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

轻罪时代的监狱

南方周末: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绝大部分是轻罪。2024年,最高检披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已超过85%。有观点认为,短刑犯就不要送进监狱了,您怎么看?

刘仁文:首先,短期自由刑的弊远大于利,这是刑法学界的共识。这些人进监狱的时间太短,一方面刑罚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他们还没接受系统的改造教育,就出狱了,反而可能在里面学了更多的“坏经验”、被交叉感染。

但这里面存在一个悖论:长期服刑也不一定好。你把一个人关太久,比如二十年以上,那他很可能丧失了回归社会的能力。这也是当初我反对简单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的原因之一。所以在刑罚执行中到底“刑期多长最合适”,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至于有人说三年以下的罪犯就不该送监狱,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目前实践中确实存在把刑期较短的罪犯放在看守所执行的做法,但这未必科学。

我认为,应该把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刑期短的——都送到监狱里来改造。因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责是“审前羁押”——为破案服务。看守所警察的工作重点是防止串供、防止逃跑、防止自杀,而不是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反过来,监狱干警才是专业的改造力量,是接受过心理、教育、矫正、管理等方面训练的,他们相比而言更懂得如何实施教育改造。

最重要的是,刑罚执行一定要“个别化”,不同罪犯,罪行不一样,背景不一样,改造路径也应当不一样。监狱对短刑犯、长刑犯应当分别设计改造路径和教育内容,不能一刀切。

这其实涉及循证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它是国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最成功的实践范式之一,可以理解为监狱的所有改造项目都要有“项目设计”和“效果评估”,要以数据和证据说话。不是说我想怎么改造就怎么来,而是要根据罪犯的类型、心理、行为模式,制定科学干预措施,并通过评估不断优化。

在刑法立法扩张、轻罪入刑增多的背景下,我曾提出可以建立刑罚易科制度,探索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罚金刑与公益劳动等社区刑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以缓解刑罚执行压力。

比如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点,一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微罪的分界点;对初犯且被判处一年以下(含拘役)的,用罚金刑替代自由刑;对于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则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是否独立适用罚金刑。

南方周末:这次修订中提到,监狱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这是出于什么考虑?近期胖东来公开招聘刑释人员,也有不少反对声音,你怎么看?

刘仁文:增加这一条,是为了回应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要求。目前这个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实,但中央提出了方向,那我们在法律修订中就要为未来的制度发展预留空间。

刚刚也提到了近些年我国犯罪结构呈现“轻罪化”的特点,司法实务中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减少,轻微犯罪占比不断上升。但令人担忧的是,与“轻罪化”趋势相悖的是,现行犯罪记录制度依然刚性、一刀切,缺乏对轻罪的区别对待。这使得大量轻微犯罪者因“污点”难以翻身,难以融入社会。

我也注意到,现在社会整体就业形势紧张,这对监狱劳动改造其实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对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时,要侧重让他们学会技能,同时有一定的劳动报酬积蓄,以便为回归社会找工作做准备。

还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回归缓冲期”。在域外的经验中,犯人刑满释放前,会有一个过渡阶段,比如白天出去找工作,晚上回监狱报到。要帮助他们逐步建立与社会的联系,甚至可以提前参加招聘会、职业培训,让他们带着技能、证书走出监狱,并且有过渡性的收入支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学要解决学生就业问题,类似于特殊学校的监狱检验“学生”是否合格毕业,也要看服刑人员能不能顺利回归社会、找到工作。研究表明,找到工作是防止重新犯罪的最佳路径。

南方周末:最后,你对这次监狱法修法还有哪些期待?

刘仁文:在法律术语上,我建议把“罪犯”改成“服刑人员”。当前法律语言中仍残留一些“敌我”思维的色彩。但在和平时期,大多数罪犯已非敌我矛盾,而且所有罪犯都是依法定罪判刑、依法服刑,使用服刑人员的提法更有利于与国际上保持一致。此外,建议把《监狱法》改为《监禁刑罚执行法》,以弱化“监狱”的机构标签,突出“执行”的过程属性,并兼容刑罚执行体制的未来改革(如行刑社会化探索)。

另外,监狱法仅在附则的一个条款涉及外籍服刑人员,而非单设专章,是一大遗憾。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的犯罪案件呈较快的上升趋势,但我国这方面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包括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制度也长期处于边缘化。

外籍服刑人员在通信、会见、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的管理,与本国服刑人员存在差异,往往涉及国际法律文书的适用与协调,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消极影响。

2018年施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虽然设立了“移管”一章,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但并未细化监狱系统在外籍服刑人员移管中的具体操作路径。因此,建议增设外籍犯管理和移管相关内容,保障一线监管人员依法履职,填补制度空白。

我一直认为,中国的法律不应回避中国的问题。过去三十年,我们在监狱企业改革方面积累了大量成熟经验,现已全面完成体制调整,但监狱企业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相关岗位设置、人员待遇、激励机制等长期依赖红头文件,可以考虑这次从立法层面上加以完善。

监狱产品由政府或公营机构采购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方面为服刑人员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职业技能培训岗,同时也可以避免监狱产品与社会企业的竞争。建议这次修订时明确,监狱产品由政府采购来消化,这样不仅能减轻狱警找项目的压力,还能减少购销环节上的腐败。

总之,目前的《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有巨大进步,但也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30年一大修不容易,希望在接下来的三审最后一个环节,该法还能有更多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