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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皆“罪”:17岁学徒工杀人疑云

文章来源: 南方周末 于 2025-10-09 22:52:2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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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皆“罪”:17岁学徒工杀人疑云

2025年9月1日,“于新建案”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陈光武与姜玉清走访案发现场。(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连片的玉米比人高出了一大截,叶子开始发黄;大豆田里,豆杆和豆荚已成黄褐色。22年前的秋天,地处河南省东部的郸城县,到了收获季。

于新建的讲述中,2003年9月30日早上天刚蒙蒙亮,他就下地干活了。他是郸城县宜路镇于庄村人,平日在临县沈丘一家汽修厂当学徒,两天前向老板请假,回家收秋。

没等到母亲侯桂兰喊他回家吃早饭,镇上派出所的人先到一步,把他带走。17岁的于新建,成了一起14岁少女被杀事件的犯罪嫌疑人。

2004年12月22日,案件一审宣判,于新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侯桂兰则因坚称案发时儿子不在家,被判犯包庇罪,获刑两年。

二审维持原判,母子俩当时没有申诉。随着在电视节目上不断看到有冤案平反,他们决定申诉,聘请参与过聂树斌案申诉阶段的律师陈光武代理。

案发21年后,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玉米地里的凶案

2003年9月22日早晨大约6点40分,宜路镇供销社职工单芳华骑上电动三轮车,从镇上的新华书店出发,去岳庄中学卖书。

道路逐渐变得颠簸。他先从柏油路铺就的乡道往东走,然后向南,进入乡间的砖渣路,最后拐进田间一米多宽的土路。

在案笔录显示,距离岳庄约六百米处,单芳华注意到一个穿着粉色毛衣、格子裤的女孩趴在路旁,身上背着黑色书包,腿下边还有辆自行车。走近时,他发现女孩胸下有血迹,嘴唇发紫,已经没了呼吸。

单芳华掏出手机拨打120。不过,由于此地与安徽接壤,电话拨到了安徽省界首市急救中心,联系不上郸城县120。之后,他翻看死者书包,确认是岳庄中学的学生后,开着三轮车到学校,通知了老师。

死者于梦(化名),14岁,初一学生。她家住在宜路镇北边的于大美庄,离学校约三四里地。家中四姐妹里,她是最小的那个。案发时,于梦的父母在洛阳收破烂,二姐也外出打工,留下22岁的大姐在家,照顾还在上学的于梦和三姐。

于梦的母亲已年逾七十。出事后,她和丈夫回到村里,不再外出打工。之后好几年,她哭得“脑子疼得没有法,眼睛也睁不开”。她还记得,小女儿“就愿意上学”,自己没给她买过书,但她带回不少奖状。

上学路上,一下雨,鞋子上就沾满了泥巴。于梦和母亲说过,等长大上班了,要把村里坑坑洼洼的土路都给浇成平坦的柏油路。

于梦没能实现这个愿望。尸检报告显示,她被人用锐性器械(如单刃刀)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案发当天下午,农民郭绍成在案发地往西三百多米的玉米地割草,捡到一把刀。“很亮,看着刀子很锋利”,刀头大约有4寸长,木质刀把约3寸长。

据他在案卷里的描述,发现刀子后,他随手捡起,抹了抹刀刃上的土,扔到草筐里,就回家了。夜里躺在床上,他想到这把刀可能和凶案有关。次日一早,他到捡到刀子的地方,把刀交给了于梦舅舅。

路上,于梦舅舅遇到一岳庄中学学生,便让这个小孩通知校长取刀子。后来,学校的一名老师取走刀子,交给了宜路镇派出所。

勘查现场时,办案人员发现,在郭绍成捡到刀的位置向西30米,有一串自东向西较新鲜的赤足足印,于是选取其中6枚用石膏灌注提取。

之后,郸城县公安局在周围村庄收集年轻男性的脚印,范围是14-25周岁。



母两年,儿无期

一位于庄村村民至今仍记得采集脚印时的场景。2025年9月,他再次回忆起当时的过程。

案发时他16岁,有一天从镇上学校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注意到路边有公安在收集脚印。出于好奇,他们一行三人停下车观看。后来,他们也被警察要求,把脚按在类似于黑色印泥的板子上,再按到一张A4纸上,留下左右脚的印记。

于新建是在事发6天后,也就是9月28日被叫去采集脚印的。

按他的说法,当天下午两三点左右,他从汽修厂请假回家,在地里干了会儿活后,上村里供销社代销点玩。公安局的人到那问他是不是于新建?他给出肯定回答后,工作人员采集了他的脚印。

2003年9月30日,郸城县公安局得出鉴定结论:现场足印是于新建所留,当天上午,于新建被带走。

在于新建的有罪供述里,是他杀死了于梦——

事发当天早上,他从家出来,遇见她。此前他就见过于梦两次,觉得她长得漂亮,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他抓住于梦的车后架说,“走,上那边说说话”。

于梦下了自行车,回了句“不中,我上学哩”。他便拽住自行车后架,猛一使劲就把车夺了过来,推着上了小路。走到一处玉米地间的三岔路口,于新建停下。于梦追上来要车子。

“我在车旁就拉她的手,并对她说‘我喜欢你’,她说‘我不喜欢你’,接着我猛地一下搂住她,她一边挣扎一边喊‘救命’。”

之后,于新建用右手从裤兜掏出刀子,从背后传到左手,朝她上身捅了一刀。于梦倒地后,于新建将自行车放到她身上,试图让人以为她是被撞的。

他顺着小路向西跑,跑了四五米远后,脱掉鞋和袜子,把袜子装进鞋里,一手拿刀,一手提鞋,向西跑了三五百米,将刀子扔到玉米地里的一个土堆旁。然后,他继续向西跑。最后回到柏油路,拦下一辆公交车到郸城县城,再坐车去沈丘县。

早上9点半,他回到修车厂,开始干活。

于新建被带走的那天下午,母亲侯桂兰也到镇派出所接受询问。2023年11月7日,二人被批准逮捕,侯桂兰被认为涉嫌包庇。

彼时,于新建的父亲于子连和两个姐姐都在外地打工,只有母亲在家务农。有罪供述中,于新建提到,案发前一日下午,他从修车厂回家。母亲给他做了饭,有南瓜菜、米茶和馍馍。

而侯桂兰则始终坚称于新建当时没有回家。在案材料中,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当天及前两日有人在村里见过于新建。

警方询问过修理厂老板王文明的妻子。被问及案发当日什么时间见到于新建时,她答,“详细时间记不清了,但是早饭是在这里吃了。”

2025年9月2日上午,南方周末记者见到王文明。他说,修理厂早上8点开工,7点半左右就会吃早饭。这与于新建有罪供述中9点回到修理厂的说法不符。

对于案发时自己是否回了家,于新建的在案供述多次反复:先说没回家,后又承认回了家,是他杀的人,再到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

一审庭审记录中,于新建当庭说有罪供述“不是我说的”,“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诱供”。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侦查人员曾威胁他,“要是我不认罪,就一直把我妈关里面。”

郸城隶属周口市。2004年12月22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新建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于新建被判处无期徒刑;侯桂兰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决定申诉

在于梦父母眼里,于新建是不务正业的“社会人”。一审判决书也认为,“于新建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刚刚进入青春期,爱情观念扭曲”,这导致了案件发生。

念完初一,于新建便辍学了。刚辍学那会儿,他去山东威海投奔大舅侯得臣,在一个海带加工厂打工。他负责把成捆的新鲜海带搬进机器,用热水烫熟。干了四个多月,家里人商量,还是得让他学门技术。之后,他回到河南,在三舅介绍下,到沈丘县运输公司后院的汽车修理厂当学徒。

收到判决书后,他和母亲都没有申诉。

于新建说,自己那时不懂法,以为判决后再申诉,没用,“申不赢”。监狱里的管教也告诉他,他还年轻,不如好好表现,争取减刑,早点出狱。

父母都是文盲,母亲至今还不会写自己的名字。“俺啥都不懂,又不识字,也不认识人,能找谁去?”于新建父亲于子连说。

妻儿出事后,于子连从外地赶回,打理家中土地。等侯桂兰出狱,两人把当年收成的小麦卖了一千多元钱,攒足路费,便离开郸城,去温州打工。之后有事返乡,夫妻俩都借住在亲戚家,或是住二三十元一晚的廉价旅馆,再没回过自己的家。

2016年1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钱仁凤投毒案被纠正的新闻。这是2002年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一家幼儿园里的刑事案件。幼儿园保育员钱仁凤被指控投放农药“毒鼠强”致一名2岁男童死亡、两名儿童中毒,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钱仁凤无罪。

在豫东监狱服刑的于新建看到了这期节目,他决定申诉,此时他已失去自由13年。

家族里唯一有些文化的是大舅侯得臣,初中毕业,还当过兵。于新建打电话向他求助。侯得臣从网上找到了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之一陈光武所在律所的地址。1994年,石家庄西郊一处玉米地发现一名女性尸体。不满21岁的聂树斌被认定是强奸杀人犯,在次年被执行死刑。10年后,一个叫王书金的人供认,自己才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凶手。

彼时,聂案尚未平反。因为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间的诽谤案纠纷,陈光武成了热点人物。

陈光武记得,2016年4月23日,他在山东临沂的律所里见到了侯得臣,从侯得臣手里接过了一份捏得皱巴巴的一审判决书——薄薄的3页纸,对定案证据的采纳没有充分说理。

他觉得,于新建案与聂树斌案作案动机、情节都相似,两起案件几乎都靠口供定案。也因此,陈光武与同所另一位律师姜玉清决定代理于新建的申诉。



2025年9月2日,于新建来到沈丘县运输公司后院,曾经的修理厂已经了无痕迹。(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足迹鉴定,多重矛盾

代理于新建案后,陈光武将关注点集中到了足印鉴定。在他看来,能将案件与于新建关联的,除他的有罪供述,只有这份客观证据。

郸城县公安局在2003年9月30日作出的《足印鉴定书》中,对比了现场提取足印与于新建右足印的第一跖骨处乳突花纹。鉴定结论显示,两者花纹的具体形态和纹线流向相一致,有20个细节特征的形态、方向、布局均相符合。至于有的特征间隔距离和相互位置存在差异,鉴定人认为,“这是由于立体足印和平面足迹不同,在拍照过程中形成,这是可以解释的。”

陈光武重新找鉴定机构对案卷材料中的两份足印做了鉴定。2017年6月,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是同一人所留。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足印鉴定书》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审查后也认为,郸城县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是“误鉴”,“通过鉴定书检验图片可以观察到,检材各区域纹线不连贯,这些特征显然是拼凑出来的。特征间没有关联性,不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的纹线区域。”

2017年8月7日,将重新鉴定的意见作为新证据,于新建与侯桂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一年后,2018年8月13日,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法院认为,在制作格式、法律依据、检验论证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不予采纳。

2019年6月,不甘心的于新建与侯桂兰又陆续向设在郑州的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河南省检受理申诉没多久,新冠疫情暴发。此后,审查两次因疫情中止。

“上次跟你见面,快3年了。”2022年3月10日,律师姜玉清收到了于新建的狱中来信。“我现在压力很大,”于新建提起家中变故,母亲出了车祸,腿脚也不好,“晚上睡也睡不好,头发也掉了很多。”

信里,于新建写到,2021年12月,郸城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到监狱提取了他的足印。案件总算有了进展。

此后他的信件里又提到,2023年2月,郸城县公安局再次到监狱提取足印。

4个月后,姜玉清接到了检察官杜习峰的电话。杜习峰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负责办理此案。

电话里,杜习峰告诉了姜玉清两个相反的鉴定结果:河南省公安厅的鉴定中,对案发现场提取的足印与于新建的足印没有作出同一性认定,“原来的有误”;但郸城县公安局也联系中国刑警学院重新鉴定,“和原案结论一样”。

时间又过去半年,2023年12月18日,姜玉清从杜习峰处获悉,已找公安部重新鉴定,得出的意见与河南省公安厅一致。再之后,杜习峰反馈,由于公安部与中国刑警学院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把不同的鉴定文书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



2025年9月3日上午,陈光武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法院回复称,目前仍在内部审查,尚未决定是否立案。(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是否再审?还在等待

除足印鉴定不一致与作案时间存疑外,在陈光武看来,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未解,例如,被认为是作案工具的刀子,是从哪儿来的?

于新建供述称,这是在沈丘县商贸城买的,用来切西瓜。不过他的工友们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都说没有见过于新建有这把刀,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卖刀的商贩。

有罪供述里,于新建是左手拿刀,朝于梦身上刺了一刀。而于新建说自己并非左撇子。他回忆,河南省检受理申诉后,监狱管教曾问过他,干活用左手还是右手。

在陈光武看来,这把刀与案件是否有关也存疑。能证明两者间关联的,只有于新建的口供。

一审阶段,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中一条,便是要求对刀上的指纹进行鉴定。之后,郸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刀子上未能发现和提取指纹。

补充侦查中的另一条,是要求“除宫某龙外,对于新建进行狱内侦查”。

宫某龙,14岁,同于新建一起关押在郸城县看守所。他告诉郸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新建被关进来后,向号里的人介绍,他拦路调戏一个女孩,去搂人家,女孩一喊救命,他就用刀子把她扎死了。

接到补充侦查的要求后,郸城县看守所提交了一份说明,称与于新建的同监室人员进行座谈后,未获得任何与于新建杀人案有关的情况。

等待申诉结果的过程中,2023年12月20日,于新建刑满释放。服刑期间,于新建的刑期减过3次,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自他开始申诉,由于不“认罪悔罪”,便没再获得减刑。

于新建出狱1年后,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终于有了结论。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足印、作案工具尖刀都不能确认与于新建关联,且于新建有罪供述不稳定,认定他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据此,河南省检决定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距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已过去十个多月,河南省高院是否决定再审,于新建还在等待。

于新建问陈光武,自己的案子什么时候才能像聂树斌案一样,等到一个结果?

陈光武“宽慰”他,“有什么好羡慕的?你还得庆幸晚生了几个月。要是早生几个月,哪还有机会喊冤?”

其实,陈光武也在等待。“以为两三年了结,结果案子到我手里,已经过去9年”。他73岁了,孙女“取笑”他,“这么大年纪了,耳朵也背,脑子也不灵光了,还办什么案子?”

随着年岁上涨,近些年,陈光武代理的案件基本都在临沂本地,不再全国各地跑。于新建的案子,大概是他代理的最后一个外地案件了。

陈光武查阅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其中有关于时限的规定: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上述规定中的时限,是检察系统的规定,严格来说对法院也有强制力,但实践中,由于是不同系统,有些地方的法院存在消极应对的情况。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期间,2025年9月3日,陈光武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

在河南省检,陈光武见到了检察官杜习峰。杜习峰告诉他,据其了解,省高院对案件很重视,走访了案发现场,还就足印鉴定问题专门同最高法的技术人员进行座谈,“不是随随便便给个答复就算了”。

河南省高院相关人员告诉他,此案由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董玉红承办,目前仍在内部审查,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案发至今,于新建从17岁的少年,变成一个中年人,即将步入不惑之年。

出狱后,他应聘过两家快递公司,都过了试用期,但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时,因有案底被劝退,他只好跟着亲戚,到三门峡市沿街收破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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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皆“罪”:17岁学徒工杀人疑云

南方周末 2025-10-09 22:52:27



母子皆“罪”:17岁学徒工杀人疑云

2025年9月1日,“于新建案”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陈光武与姜玉清走访案发现场。(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连片的玉米比人高出了一大截,叶子开始发黄;大豆田里,豆杆和豆荚已成黄褐色。22年前的秋天,地处河南省东部的郸城县,到了收获季。

于新建的讲述中,2003年9月30日早上天刚蒙蒙亮,他就下地干活了。他是郸城县宜路镇于庄村人,平日在临县沈丘一家汽修厂当学徒,两天前向老板请假,回家收秋。

没等到母亲侯桂兰喊他回家吃早饭,镇上派出所的人先到一步,把他带走。17岁的于新建,成了一起14岁少女被杀事件的犯罪嫌疑人。

2004年12月22日,案件一审宣判,于新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侯桂兰则因坚称案发时儿子不在家,被判犯包庇罪,获刑两年。

二审维持原判,母子俩当时没有申诉。随着在电视节目上不断看到有冤案平反,他们决定申诉,聘请参与过聂树斌案申诉阶段的律师陈光武代理。

案发21年后,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玉米地里的凶案

2003年9月22日早晨大约6点40分,宜路镇供销社职工单芳华骑上电动三轮车,从镇上的新华书店出发,去岳庄中学卖书。

道路逐渐变得颠簸。他先从柏油路铺就的乡道往东走,然后向南,进入乡间的砖渣路,最后拐进田间一米多宽的土路。

在案笔录显示,距离岳庄约六百米处,单芳华注意到一个穿着粉色毛衣、格子裤的女孩趴在路旁,身上背着黑色书包,腿下边还有辆自行车。走近时,他发现女孩胸下有血迹,嘴唇发紫,已经没了呼吸。

单芳华掏出手机拨打120。不过,由于此地与安徽接壤,电话拨到了安徽省界首市急救中心,联系不上郸城县120。之后,他翻看死者书包,确认是岳庄中学的学生后,开着三轮车到学校,通知了老师。

死者于梦(化名),14岁,初一学生。她家住在宜路镇北边的于大美庄,离学校约三四里地。家中四姐妹里,她是最小的那个。案发时,于梦的父母在洛阳收破烂,二姐也外出打工,留下22岁的大姐在家,照顾还在上学的于梦和三姐。

于梦的母亲已年逾七十。出事后,她和丈夫回到村里,不再外出打工。之后好几年,她哭得“脑子疼得没有法,眼睛也睁不开”。她还记得,小女儿“就愿意上学”,自己没给她买过书,但她带回不少奖状。

上学路上,一下雨,鞋子上就沾满了泥巴。于梦和母亲说过,等长大上班了,要把村里坑坑洼洼的土路都给浇成平坦的柏油路。

于梦没能实现这个愿望。尸检报告显示,她被人用锐性器械(如单刃刀)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案发当天下午,农民郭绍成在案发地往西三百多米的玉米地割草,捡到一把刀。“很亮,看着刀子很锋利”,刀头大约有4寸长,木质刀把约3寸长。

据他在案卷里的描述,发现刀子后,他随手捡起,抹了抹刀刃上的土,扔到草筐里,就回家了。夜里躺在床上,他想到这把刀可能和凶案有关。次日一早,他到捡到刀子的地方,把刀交给了于梦舅舅。

路上,于梦舅舅遇到一岳庄中学学生,便让这个小孩通知校长取刀子。后来,学校的一名老师取走刀子,交给了宜路镇派出所。

勘查现场时,办案人员发现,在郭绍成捡到刀的位置向西30米,有一串自东向西较新鲜的赤足足印,于是选取其中6枚用石膏灌注提取。

之后,郸城县公安局在周围村庄收集年轻男性的脚印,范围是14-25周岁。



母两年,儿无期

一位于庄村村民至今仍记得采集脚印时的场景。2025年9月,他再次回忆起当时的过程。

案发时他16岁,有一天从镇上学校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注意到路边有公安在收集脚印。出于好奇,他们一行三人停下车观看。后来,他们也被警察要求,把脚按在类似于黑色印泥的板子上,再按到一张A4纸上,留下左右脚的印记。

于新建是在事发6天后,也就是9月28日被叫去采集脚印的。

按他的说法,当天下午两三点左右,他从汽修厂请假回家,在地里干了会儿活后,上村里供销社代销点玩。公安局的人到那问他是不是于新建?他给出肯定回答后,工作人员采集了他的脚印。

2003年9月30日,郸城县公安局得出鉴定结论:现场足印是于新建所留,当天上午,于新建被带走。

在于新建的有罪供述里,是他杀死了于梦——

事发当天早上,他从家出来,遇见她。此前他就见过于梦两次,觉得她长得漂亮,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他抓住于梦的车后架说,“走,上那边说说话”。

于梦下了自行车,回了句“不中,我上学哩”。他便拽住自行车后架,猛一使劲就把车夺了过来,推着上了小路。走到一处玉米地间的三岔路口,于新建停下。于梦追上来要车子。

“我在车旁就拉她的手,并对她说‘我喜欢你’,她说‘我不喜欢你’,接着我猛地一下搂住她,她一边挣扎一边喊‘救命’。”

之后,于新建用右手从裤兜掏出刀子,从背后传到左手,朝她上身捅了一刀。于梦倒地后,于新建将自行车放到她身上,试图让人以为她是被撞的。

他顺着小路向西跑,跑了四五米远后,脱掉鞋和袜子,把袜子装进鞋里,一手拿刀,一手提鞋,向西跑了三五百米,将刀子扔到玉米地里的一个土堆旁。然后,他继续向西跑。最后回到柏油路,拦下一辆公交车到郸城县城,再坐车去沈丘县。

早上9点半,他回到修车厂,开始干活。

于新建被带走的那天下午,母亲侯桂兰也到镇派出所接受询问。2023年11月7日,二人被批准逮捕,侯桂兰被认为涉嫌包庇。

彼时,于新建的父亲于子连和两个姐姐都在外地打工,只有母亲在家务农。有罪供述中,于新建提到,案发前一日下午,他从修车厂回家。母亲给他做了饭,有南瓜菜、米茶和馍馍。

而侯桂兰则始终坚称于新建当时没有回家。在案材料中,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当天及前两日有人在村里见过于新建。

警方询问过修理厂老板王文明的妻子。被问及案发当日什么时间见到于新建时,她答,“详细时间记不清了,但是早饭是在这里吃了。”

2025年9月2日上午,南方周末记者见到王文明。他说,修理厂早上8点开工,7点半左右就会吃早饭。这与于新建有罪供述中9点回到修理厂的说法不符。

对于案发时自己是否回了家,于新建的在案供述多次反复:先说没回家,后又承认回了家,是他杀的人,再到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

一审庭审记录中,于新建当庭说有罪供述“不是我说的”,“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诱供”。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侦查人员曾威胁他,“要是我不认罪,就一直把我妈关里面。”

郸城隶属周口市。2004年12月22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新建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于新建被判处无期徒刑;侯桂兰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决定申诉

在于梦父母眼里,于新建是不务正业的“社会人”。一审判决书也认为,“于新建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刚刚进入青春期,爱情观念扭曲”,这导致了案件发生。

念完初一,于新建便辍学了。刚辍学那会儿,他去山东威海投奔大舅侯得臣,在一个海带加工厂打工。他负责把成捆的新鲜海带搬进机器,用热水烫熟。干了四个多月,家里人商量,还是得让他学门技术。之后,他回到河南,在三舅介绍下,到沈丘县运输公司后院的汽车修理厂当学徒。

收到判决书后,他和母亲都没有申诉。

于新建说,自己那时不懂法,以为判决后再申诉,没用,“申不赢”。监狱里的管教也告诉他,他还年轻,不如好好表现,争取减刑,早点出狱。

父母都是文盲,母亲至今还不会写自己的名字。“俺啥都不懂,又不识字,也不认识人,能找谁去?”于新建父亲于子连说。

妻儿出事后,于子连从外地赶回,打理家中土地。等侯桂兰出狱,两人把当年收成的小麦卖了一千多元钱,攒足路费,便离开郸城,去温州打工。之后有事返乡,夫妻俩都借住在亲戚家,或是住二三十元一晚的廉价旅馆,再没回过自己的家。

2016年1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钱仁凤投毒案被纠正的新闻。这是2002年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一家幼儿园里的刑事案件。幼儿园保育员钱仁凤被指控投放农药“毒鼠强”致一名2岁男童死亡、两名儿童中毒,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钱仁凤无罪。

在豫东监狱服刑的于新建看到了这期节目,他决定申诉,此时他已失去自由13年。

家族里唯一有些文化的是大舅侯得臣,初中毕业,还当过兵。于新建打电话向他求助。侯得臣从网上找到了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之一陈光武所在律所的地址。1994年,石家庄西郊一处玉米地发现一名女性尸体。不满21岁的聂树斌被认定是强奸杀人犯,在次年被执行死刑。10年后,一个叫王书金的人供认,自己才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凶手。

彼时,聂案尚未平反。因为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间的诽谤案纠纷,陈光武成了热点人物。

陈光武记得,2016年4月23日,他在山东临沂的律所里见到了侯得臣,从侯得臣手里接过了一份捏得皱巴巴的一审判决书——薄薄的3页纸,对定案证据的采纳没有充分说理。

他觉得,于新建案与聂树斌案作案动机、情节都相似,两起案件几乎都靠口供定案。也因此,陈光武与同所另一位律师姜玉清决定代理于新建的申诉。



2025年9月2日,于新建来到沈丘县运输公司后院,曾经的修理厂已经了无痕迹。(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足迹鉴定,多重矛盾

代理于新建案后,陈光武将关注点集中到了足印鉴定。在他看来,能将案件与于新建关联的,除他的有罪供述,只有这份客观证据。

郸城县公安局在2003年9月30日作出的《足印鉴定书》中,对比了现场提取足印与于新建右足印的第一跖骨处乳突花纹。鉴定结论显示,两者花纹的具体形态和纹线流向相一致,有20个细节特征的形态、方向、布局均相符合。至于有的特征间隔距离和相互位置存在差异,鉴定人认为,“这是由于立体足印和平面足迹不同,在拍照过程中形成,这是可以解释的。”

陈光武重新找鉴定机构对案卷材料中的两份足印做了鉴定。2017年6月,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是同一人所留。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足印鉴定书》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审查后也认为,郸城县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是“误鉴”,“通过鉴定书检验图片可以观察到,检材各区域纹线不连贯,这些特征显然是拼凑出来的。特征间没有关联性,不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的纹线区域。”

2017年8月7日,将重新鉴定的意见作为新证据,于新建与侯桂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一年后,2018年8月13日,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法院认为,在制作格式、法律依据、检验论证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不予采纳。

2019年6月,不甘心的于新建与侯桂兰又陆续向设在郑州的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河南省检受理申诉没多久,新冠疫情暴发。此后,审查两次因疫情中止。

“上次跟你见面,快3年了。”2022年3月10日,律师姜玉清收到了于新建的狱中来信。“我现在压力很大,”于新建提起家中变故,母亲出了车祸,腿脚也不好,“晚上睡也睡不好,头发也掉了很多。”

信里,于新建写到,2021年12月,郸城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到监狱提取了他的足印。案件总算有了进展。

此后他的信件里又提到,2023年2月,郸城县公安局再次到监狱提取足印。

4个月后,姜玉清接到了检察官杜习峰的电话。杜习峰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负责办理此案。

电话里,杜习峰告诉了姜玉清两个相反的鉴定结果:河南省公安厅的鉴定中,对案发现场提取的足印与于新建的足印没有作出同一性认定,“原来的有误”;但郸城县公安局也联系中国刑警学院重新鉴定,“和原案结论一样”。

时间又过去半年,2023年12月18日,姜玉清从杜习峰处获悉,已找公安部重新鉴定,得出的意见与河南省公安厅一致。再之后,杜习峰反馈,由于公安部与中国刑警学院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把不同的鉴定文书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



2025年9月3日上午,陈光武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法院回复称,目前仍在内部审查,尚未决定是否立案。(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是否再审?还在等待

除足印鉴定不一致与作案时间存疑外,在陈光武看来,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未解,例如,被认为是作案工具的刀子,是从哪儿来的?

于新建供述称,这是在沈丘县商贸城买的,用来切西瓜。不过他的工友们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都说没有见过于新建有这把刀,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卖刀的商贩。

有罪供述里,于新建是左手拿刀,朝于梦身上刺了一刀。而于新建说自己并非左撇子。他回忆,河南省检受理申诉后,监狱管教曾问过他,干活用左手还是右手。

在陈光武看来,这把刀与案件是否有关也存疑。能证明两者间关联的,只有于新建的口供。

一审阶段,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中一条,便是要求对刀上的指纹进行鉴定。之后,郸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刀子上未能发现和提取指纹。

补充侦查中的另一条,是要求“除宫某龙外,对于新建进行狱内侦查”。

宫某龙,14岁,同于新建一起关押在郸城县看守所。他告诉郸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新建被关进来后,向号里的人介绍,他拦路调戏一个女孩,去搂人家,女孩一喊救命,他就用刀子把她扎死了。

接到补充侦查的要求后,郸城县看守所提交了一份说明,称与于新建的同监室人员进行座谈后,未获得任何与于新建杀人案有关的情况。

等待申诉结果的过程中,2023年12月20日,于新建刑满释放。服刑期间,于新建的刑期减过3次,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自他开始申诉,由于不“认罪悔罪”,便没再获得减刑。

于新建出狱1年后,2024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终于有了结论。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足印、作案工具尖刀都不能确认与于新建关联,且于新建有罪供述不稳定,认定他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据此,河南省检决定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距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已过去十个多月,河南省高院是否决定再审,于新建还在等待。

于新建问陈光武,自己的案子什么时候才能像聂树斌案一样,等到一个结果?

陈光武“宽慰”他,“有什么好羡慕的?你还得庆幸晚生了几个月。要是早生几个月,哪还有机会喊冤?”

其实,陈光武也在等待。“以为两三年了结,结果案子到我手里,已经过去9年”。他73岁了,孙女“取笑”他,“这么大年纪了,耳朵也背,脑子也不灵光了,还办什么案子?”

随着年岁上涨,近些年,陈光武代理的案件基本都在临沂本地,不再全国各地跑。于新建的案子,大概是他代理的最后一个外地案件了。

陈光武查阅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其中有关于时限的规定: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上述规定中的时限,是检察系统的规定,严格来说对法院也有强制力,但实践中,由于是不同系统,有些地方的法院存在消极应对的情况。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期间,2025年9月3日,陈光武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

在河南省检,陈光武见到了检察官杜习峰。杜习峰告诉他,据其了解,省高院对案件很重视,走访了案发现场,还就足印鉴定问题专门同最高法的技术人员进行座谈,“不是随随便便给个答复就算了”。

河南省高院相关人员告诉他,此案由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董玉红承办,目前仍在内部审查,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案发至今,于新建从17岁的少年,变成一个中年人,即将步入不惑之年。

出狱后,他应聘过两家快递公司,都过了试用期,但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时,因有案底被劝退,他只好跟着亲戚,到三门峡市沿街收破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