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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家无人店月赚一两万元?投资者网上吐槽“踩坑”

文章来源: 极目新闻 于 2025-09-22 00:33:0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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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租间房、一把智能锁、几排货架,不要人看店,公司通过自己的配送渠道把货品送上门,店铺挂在知名外卖平台上,有流量扶持,买家下单后,外卖小哥直接上门取货,钱就进了你的账户。这样的“无人店”开在居民楼里也没人管,一个月轻轻松松赚一两万元!如果自己有房子,还赚得更多。”

听到如此宣传,有这么好的赚钱机会?让上海市民米先生怦然心动。

同样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这条招商广告的,还有很多想创业的大学生、宝妈,以及体弱多病劳动能力较差的人。然而,当他们涉足其中时,才发现这钱不好挣。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解决。日前,仲裁庭部分支持了投资人的请求。

开家无人店月赚一两万元?投资者网上吐槽“踩坑”

网上吐槽投资失利,被索赔10万元

2024年10月25日,投诉人唐女士与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店一两个月后,她就意识到现实太“骨感”,不仅挣不到钱,还要不停地赔钱。于是她在微信群里向对方提出解除合作协议,不料却被对方移除出群。

唐女士与之前的业务经理多次联系无果,就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吐槽。不料,她的这一举动却被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仲裁,要求她赔偿10万元违约金。

该科技公司称,双方订立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乙方唐女士应对协议的内容、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的除外。保密义务在该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始终有效。

协议签订后,唐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在“XX书”等第三方平台发布与该公司相关合作信息,给该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协议》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唐女士需在30天内给与对方不低于10万元的经济赔偿,并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唐女士答辩称:众多合作投资人均对该公司代运营服务不满。合作协议系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加重她的责任,排除了她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唐女士说,合作协议系该科技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她进行任何协商,采用填空方式与她订立。合作协议文本下方注明“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XX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更加表明该文本系科技公司为其自身所设置,未与投资人进行任何协商。

唐女士提出,本案合作协议运营服务费为19800元,即使该公司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上述服务价值也仅为19800元,却与她约定高达10万元违约金的保密义务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合理地加重了她的责任,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投资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唐女士等投资人向仲裁庭指出,这家科技公司销售人员在推介时宣称,该公司为线上百货运营服务公司,可基于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平台为合作方,提供日用百货超市运营等服务,并多次虚假宣传业绩、声称具备货源及采购价格优势,并承诺滞销后回收货品等。她们是听信了对方宣传才订立合作协议的。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订立后,投资人发现该公司宣称的优惠供应链批发价格为虚假承诺,实际方式为投资人在某批发平台选品采购。货物采购价格与常规商家自行采购无任何价格优势。

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让投资人持续刷单。投资人因此导致店铺被处罚,等等。

唐女士对该公司的服务不满,要求协商解决退费事宜。但该公司拒绝与唐女士协商,并自行解散群聊,拒不退还款项,故唐女士提起本次仲裁。唐女士请求仲裁庭认定合作协议已解除,并由该公司退还剩余费用15,406.0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合作协议解除由公司负主责

仲裁庭认为唐女士提供的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签订协议过程中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并致使其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协议。而且,遭遇欺诈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而不是有权解除合同。

仲裁庭认定该科技公司提供的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协议书中的违约条款主要是针对投资人唐女士的,且违约金金额的设定与主协议金额失衡,协议同时对科技公司如出现违约行为,则设定了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科技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因此合作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关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科技公司作为合作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未能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服务过程中又提出刷单引流的非法运营指导意见,对于合作协议的解除应负主要责任。

对唐女士在自媒体发帖吐槽一事,仲裁庭也表明了态度。仲裁庭说,在商务活动中,唐女士不能审慎对待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协议条款,不进行市场调研,双方发生争议后,又通过网络平台散布对科技公司的负面信息。虽然仲裁庭因格式条款原因不支持科技公司基于合同条款提出的仲裁请求,这并不表明仲裁庭支持唐女士此类行为。因此,唐女士对合作协议的解除亦负相应责任。

仲裁庭认为,对于合作协议的解除,科技公司负主要责任,唐女士负次要责任。仲裁庭根据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酌定科技公司退还唐女士服务费19800元的60%即11880元整。仲裁请求受理费以及反请求受理费总计7164元,唐女士承担268元,其余都由这家科技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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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家无人店月赚一两万元?投资者网上吐槽“踩坑”

极目新闻 2025-09-22 00:33:09

“只要租间房、一把智能锁、几排货架,不要人看店,公司通过自己的配送渠道把货品送上门,店铺挂在知名外卖平台上,有流量扶持,买家下单后,外卖小哥直接上门取货,钱就进了你的账户。这样的“无人店”开在居民楼里也没人管,一个月轻轻松松赚一两万元!如果自己有房子,还赚得更多。”

听到如此宣传,有这么好的赚钱机会?让上海市民米先生怦然心动。

同样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这条招商广告的,还有很多想创业的大学生、宝妈,以及体弱多病劳动能力较差的人。然而,当他们涉足其中时,才发现这钱不好挣。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解决。日前,仲裁庭部分支持了投资人的请求。

开家无人店月赚一两万元?投资者网上吐槽“踩坑”

网上吐槽投资失利,被索赔10万元

2024年10月25日,投诉人唐女士与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店一两个月后,她就意识到现实太“骨感”,不仅挣不到钱,还要不停地赔钱。于是她在微信群里向对方提出解除合作协议,不料却被对方移除出群。

唐女士与之前的业务经理多次联系无果,就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吐槽。不料,她的这一举动却被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仲裁,要求她赔偿10万元违约金。

该科技公司称,双方订立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乙方唐女士应对协议的内容、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的除外。保密义务在该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始终有效。

协议签订后,唐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在“XX书”等第三方平台发布与该公司相关合作信息,给该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协议》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唐女士需在30天内给与对方不低于10万元的经济赔偿,并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唐女士答辩称:众多合作投资人均对该公司代运营服务不满。合作协议系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加重她的责任,排除了她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唐女士说,合作协议系该科技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她进行任何协商,采用填空方式与她订立。合作协议文本下方注明“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XX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更加表明该文本系科技公司为其自身所设置,未与投资人进行任何协商。

唐女士提出,本案合作协议运营服务费为19800元,即使该公司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上述服务价值也仅为19800元,却与她约定高达10万元违约金的保密义务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合理地加重了她的责任,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投资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唐女士等投资人向仲裁庭指出,这家科技公司销售人员在推介时宣称,该公司为线上百货运营服务公司,可基于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平台为合作方,提供日用百货超市运营等服务,并多次虚假宣传业绩、声称具备货源及采购价格优势,并承诺滞销后回收货品等。她们是听信了对方宣传才订立合作协议的。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订立后,投资人发现该公司宣称的优惠供应链批发价格为虚假承诺,实际方式为投资人在某批发平台选品采购。货物采购价格与常规商家自行采购无任何价格优势。

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让投资人持续刷单。投资人因此导致店铺被处罚,等等。

唐女士对该公司的服务不满,要求协商解决退费事宜。但该公司拒绝与唐女士协商,并自行解散群聊,拒不退还款项,故唐女士提起本次仲裁。唐女士请求仲裁庭认定合作协议已解除,并由该公司退还剩余费用15,406.0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合作协议解除由公司负主责

仲裁庭认为唐女士提供的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签订协议过程中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并致使其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协议。而且,遭遇欺诈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而不是有权解除合同。

仲裁庭认定该科技公司提供的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协议书中的违约条款主要是针对投资人唐女士的,且违约金金额的设定与主协议金额失衡,协议同时对科技公司如出现违约行为,则设定了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科技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因此合作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关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科技公司作为合作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未能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服务过程中又提出刷单引流的非法运营指导意见,对于合作协议的解除应负主要责任。

对唐女士在自媒体发帖吐槽一事,仲裁庭也表明了态度。仲裁庭说,在商务活动中,唐女士不能审慎对待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协议条款,不进行市场调研,双方发生争议后,又通过网络平台散布对科技公司的负面信息。虽然仲裁庭因格式条款原因不支持科技公司基于合同条款提出的仲裁请求,这并不表明仲裁庭支持唐女士此类行为。因此,唐女士对合作协议的解除亦负相应责任。

仲裁庭认为,对于合作协议的解除,科技公司负主要责任,唐女士负次要责任。仲裁庭根据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酌定科技公司退还唐女士服务费19800元的60%即11880元整。仲裁请求受理费以及反请求受理费总计7164元,唐女士承担268元,其余都由这家科技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