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50岁男子被捅身亡。其妻子王某归案后,称遭到死者持刀捅刺腹部,趁丈夫不备夺刀反杀。案发当时,只有夫妻二人,对王某进行测谎,也未发现虚假供述迹象。事实真的如王某所说吗?法医发现重要线索,还原了案发过程:王某的出血时间应当在其丈夫周某死亡之后,痕迹符合自残行为。庭审中,王某首次供认持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后持刀自残。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其中,上述案件被列入典型案例。
2022年8月22日,男子周某被发现在某出租房内死亡,其颈部、腹部等部位均存在锐器创口。其妻子王某归案后,称其遭到周某持刀捅刺腹部,后趁周某不备夺刀反杀。案发时,只有王某和周某二人,且对王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谎)并采用监狱侦查等方式,均未发现王某有虚假供述迹象,无法排除王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法医配合承办检察官阅卷,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复勘现场,重现案发时情况:周某有抵抗伤,有被追击及失去抵抗后遭攻击等损伤特征。周某的血迹分布广泛,含运动及静止等多种形态,血迹形态反映其有逃跑、躲避、倒地等动态行为。周某尸体最终为右侧卧位,但左胸创口血迹流向和背部血迹空白区,以及尸体上王某所留滴落状血迹,提示王某出血时间应当在周某死亡之后。同时,王某腹部7处刺创集中且无抵抗伤,腹部损伤对应睡衣破口有三处试刺痕迹,符合自残行为;王某的血迹集中于自身周边及床周,多为静态滴落,其所途经现场血迹均为周某所留,提示当时王某自身可能并未出血。因此,法医给出王某遭受家暴后先持刀追击捅杀周某,再刺割自己腹部、颈部进行自残的审查意见。
2024年2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医结合现场痕迹物证、死伤者损伤特征等,当庭还原了案发现场的全貌和相关事实细节等案件信息,对王某关于防卫杀人的辩解作出了反驳。庭审过程中,王某首次供认了持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后持刀切割自己形成造作伤。
此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开展专门审查。审查发现,王某接受测试时生理、心理状态不符合要求,并且存在测试问题设置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不具备资质,不足以作为辅助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
另据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报道,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称自己长期遭受周某家暴,案发前再次因琐事被殴打,长期积累的不满爆发,于是趁周某躺在床上休息时,持刀对其进行捅刺。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脸上、身上有多处淤青。为进一步查明王某的作案动机,温州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双方亲友及同事进行走访和取证。经查证,周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周某对王某有过多次家暴行为。此外,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周某亲属的谅解。
202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