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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上电视问政节目曝光违建”后续:4年仍未拆完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5-09-12 09:34:3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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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辖区内一商业体的违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2021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时任区长、副区长走上当地电视问政节目,承诺限期解决违建问题。

商业体业主江女士反映,电视问政曝光违建问题后,当地街道办分数次拆除了商业体内公共区域的部分墙体建筑,可商业体通道依旧被占用,实际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此前报道:武汉一商业体堵塞消防通道被认定违建,区长上“电视问政”曝光两年半至今未拆完)

2024年9月起,江女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将江岸区人民政府、江岸区城管局等多个单位告上法庭。

今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诉江岸区人民政府案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江女士的起诉。法院认为,江女士以个人名义起诉,不具有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宜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江女士不服上述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电视问政”曝光数年后仍未拆完

武汉江岸区塔子湖街道石桥花园10栋是一座商住两用楼。江女士介绍,这栋楼系城中村改造置换还建房,2018年一些村民取得了商业体部分区域的经营权,“但由于商业体原规划图中的几个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被封堵,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商铺无法正常对外出租。”

“区长上电视问政节目曝光违建”后续:4年仍未拆完

▲商业体内部通道被封堵 受访者供图

2021年9月24日,作为武汉市开展“六项治理”中的堵点问题之一,石桥花园商业体违建一事被搬上了武汉广播电视台的电视问政节目《每周面对面》。

“无论是否办理了合法的施工手续,都不能否认确实占用了消防通道。”时任江岸区副区长朱功伟在节目中表示,封堵消防通道判定为违建毫无疑问。时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长余志成在节目中表示,他此前去石桥花园商业体做消防安全检查时提出,要依法依规限时整改,但从节目短片曝光的问题来看,依然没有整改。

当月28日,江岸区官方微博“大江金岸”表示,将组建工作专班,由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城管局、建设局等单位形成合力,三个月内彻底整改问题。

然而,违建问题并未得到解决。2022年7月,江岸区城管局(以下称“江岸区城管局”)下达的相关文件显示,商业体开发商武汉市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石桥集团”)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催告石桥集团在当年7月26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履行的,该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2024年3月,红星新闻记者参照石桥花园10栋商业体的原始规划图,步行环绕商业体周边后发现,这座规划中四通八达的“回”字形建筑依旧存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被堵塞的情况,规划图中的商业体主出入口被一家银行营业点封堵,次出入口被一家汽车售后服务公司封堵,剩余两个消防通道也被商铺堵塞。

今年9月初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规划图中的商业体主出入口依旧被银行营业点封堵,次出入口被由汽车售后服务公司改建的一家歌舞厅封堵。



▲商业体规划图中的次出入口被一家歌舞厅封堵 受访者供图

业主曾起诉区城管局等多个单位

2024年4月,江女士向江岸区城管局、塔子湖街道办等多个单位寄送了《违法查处申请书》。

当年5月8日,塔子湖街道办事处电话告知江女士,相关会议认定,武汉市江岸区石桥花园十栋商业体内的相关建设属于室内装饰装修行为。当月10日,江岸区城管局回复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查处违法建设职权已赋予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承担赋权事项主体责任。

江女士并不认可上述回复,认为塔子湖街道的回复违背客观事实,江岸区城管局的回复是在推诿,于是向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了多项行政复议。

2024年9月,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岸政复决[2024]第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江女士自2021年起通过多种方式向塔子湖街道办在内的各个机关反映案涉商业体存在违建、占用消防通道、侵占公共区域等问题,被申请人就相关问题已经多次予以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电话答复乃至不予答复均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书驳回了江女士针对塔子湖街道办的行政复议。

江岸区人民政府的另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街道赋权承接,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不当。决定书维持了江岸区城管局的回复。

江女士依旧不认可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几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她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城管局向街道办的赋权事项仅为行政处罚权,但其对辖区内的案涉违法事宜仍负有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等职责。

2024年9月起,江女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将江岸区城管局、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相关回复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女士的儿子秦先生介绍,截至今年8月,上述3起诉讼均已二审宣判,“市、区两级法院均以商业体公共区域涉及公共利益,与我们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院:个人名义起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025年1月,江女士单独将江岸区人民政府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岸政复决[2024]第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女士在诉状中称,商业体内存在的多处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作为案涉房屋权益人,她有权向塔子湖街道办提起案涉查处申请,以及针对塔子湖街道办未依法履职行为向被告提起复议申请,其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江女士称,她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申请查处事项并非重复投诉,塔子湖街道办在案涉复议决定中也自述“大部分属于重复投诉”,即存在新的违法行为,案涉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江岸区人民政府辩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不是行政复议适格申请人,也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2025年6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江女士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驳回了起诉。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所载内容,案涉部分商业体系武汉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给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经营,不能证明原告与案涉商业体及申请查处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查处石桥花园十栋商业体房屋存在的侵占公共区域等情况,据此向塔子湖街道办进行投诉并要求其予以处理,但原告主张的上述情形系涉及到全体业主共有利益,根据行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情形下,可以提起诉讼的业主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并不具有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宜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红星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上诉: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

秦先生介绍,作为被拆迁人,他们虽未取得商业体商业网点的所有权,但取得了相应面积的物业经营权。

石桥集团2018年2月开具的一份材料称,“经石桥集团研究决定,同意将H2地块10栋楼下商业体,以兴业路魏某静第四间中间隔断起止顺延两间,商业体后面圈定面积的1-4层,前面的1-4层(合计2800平方米)确权魏某兰及秦某德(秦先生父亲)名下。”



▲石桥集团开具的“确权”决定 受访者供图

秦先生称,由于石桥集团要求被拆迁人以公司为主体承接物业经营权,2018年4月他们与魏某兰共同成立了上述《行政裁定书》中提到的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魏某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秦先生各占股50%。

2018年5月,石桥集团与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约定,江岸区石桥村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还建指标置换的还二地块大商业体物业西面1-4层,约3242.78平米(含公摊),由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代表股民统一经营。



▲石桥集团与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 受访者供图

“商业体存在违建,导致我们的商业网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与我们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秦先生说,“我们作为权利人进行投诉和起诉,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非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不需要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

7月3日,江女士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女士上诉称,她向被上诉人提出案涉商业体侵占公共区域的相关查处申请,仅系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出,而一审法院将她的请求基础错误解读为小区内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不当扩大了她的请求基础范围。该裁定混淆了《行政诉讼法》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以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她的诉请甚至起诉,导致本案实质争议未能得到审理。

目前,江女士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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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上电视问政节目曝光违建”后续:4年仍未拆完

红星新闻 2025-09-12 09:34:36
因辖区内一商业体的违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2021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时任区长、副区长走上当地电视问政节目,承诺限期解决违建问题。

商业体业主江女士反映,电视问政曝光违建问题后,当地街道办分数次拆除了商业体内公共区域的部分墙体建筑,可商业体通道依旧被占用,实际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此前报道:武汉一商业体堵塞消防通道被认定违建,区长上“电视问政”曝光两年半至今未拆完)

2024年9月起,江女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将江岸区人民政府、江岸区城管局等多个单位告上法庭。

今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诉江岸区人民政府案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江女士的起诉。法院认为,江女士以个人名义起诉,不具有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宜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江女士不服上述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电视问政”曝光数年后仍未拆完

武汉江岸区塔子湖街道石桥花园10栋是一座商住两用楼。江女士介绍,这栋楼系城中村改造置换还建房,2018年一些村民取得了商业体部分区域的经营权,“但由于商业体原规划图中的几个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被封堵,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商铺无法正常对外出租。”

“区长上电视问政节目曝光违建”后续:4年仍未拆完

▲商业体内部通道被封堵 受访者供图

2021年9月24日,作为武汉市开展“六项治理”中的堵点问题之一,石桥花园商业体违建一事被搬上了武汉广播电视台的电视问政节目《每周面对面》。

“无论是否办理了合法的施工手续,都不能否认确实占用了消防通道。”时任江岸区副区长朱功伟在节目中表示,封堵消防通道判定为违建毫无疑问。时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长余志成在节目中表示,他此前去石桥花园商业体做消防安全检查时提出,要依法依规限时整改,但从节目短片曝光的问题来看,依然没有整改。

当月28日,江岸区官方微博“大江金岸”表示,将组建工作专班,由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城管局、建设局等单位形成合力,三个月内彻底整改问题。

然而,违建问题并未得到解决。2022年7月,江岸区城管局(以下称“江岸区城管局”)下达的相关文件显示,商业体开发商武汉市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石桥集团”)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催告石桥集团在当年7月26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履行的,该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2024年3月,红星新闻记者参照石桥花园10栋商业体的原始规划图,步行环绕商业体周边后发现,这座规划中四通八达的“回”字形建筑依旧存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被堵塞的情况,规划图中的商业体主出入口被一家银行营业点封堵,次出入口被一家汽车售后服务公司封堵,剩余两个消防通道也被商铺堵塞。

今年9月初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规划图中的商业体主出入口依旧被银行营业点封堵,次出入口被由汽车售后服务公司改建的一家歌舞厅封堵。



▲商业体规划图中的次出入口被一家歌舞厅封堵 受访者供图

业主曾起诉区城管局等多个单位

2024年4月,江女士向江岸区城管局、塔子湖街道办等多个单位寄送了《违法查处申请书》。

当年5月8日,塔子湖街道办事处电话告知江女士,相关会议认定,武汉市江岸区石桥花园十栋商业体内的相关建设属于室内装饰装修行为。当月10日,江岸区城管局回复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查处违法建设职权已赋予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承担赋权事项主体责任。

江女士并不认可上述回复,认为塔子湖街道的回复违背客观事实,江岸区城管局的回复是在推诿,于是向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了多项行政复议。

2024年9月,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岸政复决[2024]第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江女士自2021年起通过多种方式向塔子湖街道办在内的各个机关反映案涉商业体存在违建、占用消防通道、侵占公共区域等问题,被申请人就相关问题已经多次予以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电话答复乃至不予答复均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书驳回了江女士针对塔子湖街道办的行政复议。

江岸区人民政府的另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街道赋权承接,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不当。决定书维持了江岸区城管局的回复。

江女士依旧不认可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几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她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城管局向街道办的赋权事项仅为行政处罚权,但其对辖区内的案涉违法事宜仍负有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等职责。

2024年9月起,江女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将江岸区城管局、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相关回复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女士的儿子秦先生介绍,截至今年8月,上述3起诉讼均已二审宣判,“市、区两级法院均以商业体公共区域涉及公共利益,与我们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院:个人名义起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025年1月,江女士单独将江岸区人民政府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岸政复决[2024]第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女士在诉状中称,商业体内存在的多处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作为案涉房屋权益人,她有权向塔子湖街道办提起案涉查处申请,以及针对塔子湖街道办未依法履职行为向被告提起复议申请,其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江女士称,她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申请查处事项并非重复投诉,塔子湖街道办在案涉复议决定中也自述“大部分属于重复投诉”,即存在新的违法行为,案涉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江岸区人民政府辩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不是行政复议适格申请人,也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2025年6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江女士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驳回了起诉。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所载内容,案涉部分商业体系武汉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给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经营,不能证明原告与案涉商业体及申请查处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查处石桥花园十栋商业体房屋存在的侵占公共区域等情况,据此向塔子湖街道办进行投诉并要求其予以处理,但原告主张的上述情形系涉及到全体业主共有利益,根据行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情形下,可以提起诉讼的业主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并不具有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宜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红星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上诉: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

秦先生介绍,作为被拆迁人,他们虽未取得商业体商业网点的所有权,但取得了相应面积的物业经营权。

石桥集团2018年2月开具的一份材料称,“经石桥集团研究决定,同意将H2地块10栋楼下商业体,以兴业路魏某静第四间中间隔断起止顺延两间,商业体后面圈定面积的1-4层,前面的1-4层(合计2800平方米)确权魏某兰及秦某德(秦先生父亲)名下。”



▲石桥集团开具的“确权”决定 受访者供图

秦先生称,由于石桥集团要求被拆迁人以公司为主体承接物业经营权,2018年4月他们与魏某兰共同成立了上述《行政裁定书》中提到的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魏某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秦先生各占股50%。

2018年5月,石桥集团与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约定,江岸区石桥村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还建指标置换的还二地块大商业体物业西面1-4层,约3242.78平米(含公摊),由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代表股民统一经营。



▲石桥集团与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 受访者供图

“商业体存在违建,导致我们的商业网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与我们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秦先生说,“我们作为权利人进行投诉和起诉,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非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不需要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

7月3日,江女士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女士上诉称,她向被上诉人提出案涉商业体侵占公共区域的相关查处申请,仅系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出,而一审法院将她的请求基础错误解读为小区内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不当扩大了她的请求基础范围。该裁定混淆了《行政诉讼法》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以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她的诉请甚至起诉,导致本案实质争议未能得到审理。

目前,江女士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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