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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火车站逆行被绊倒身亡 家属索赔60余万 法院驳回

文章来源: 观察者 于 2025-08-12 08:49:1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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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老人在火车站逆行摔倒,谁背锅?》,全文如下:

火车站人来人往,乘客应该排队有序进站而正常检票进站的小张,却被突然转身逆行的老人打了个措手不及。

老人撞到小张的行李箱,被紧急送院治疗,这口“天降大锅”谁背?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8日,王姨打算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她的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车。

当天中午12时22分23秒,俩人走到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乘客小张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也打算前往此检票口进站。

12时22分27秒,王姨突然转身,逆行而出,想追随小王离开检票口,五步后即22分30秒时,碰到了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2分钟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走离开摔倒现场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

上车后,王姨感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目的地后已意识不清,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到火车站接诊送王姨至某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后,王姨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余万元。

小张则认为,王姨摔倒虽与行李箱有关,但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王姨的摔倒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姨摔倒?

本案中,事发地点为火车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姨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而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小张与王姨有一定的距离,王姨逆行而出,理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的情况,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小王作为陪同王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姨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

王姨转身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3、4秒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姨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小张一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如下:

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我们大家都坐过火车,都知道在检票过程中的拥挤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姨,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

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关注、保障公共场所安全是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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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火车站逆行被绊倒身亡 家属索赔60余万 法院驳回

观察者 2025-08-12 08:49:15

8月7日,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老人在火车站逆行摔倒,谁背锅?》,全文如下:

火车站人来人往,乘客应该排队有序进站而正常检票进站的小张,却被突然转身逆行的老人打了个措手不及。

老人撞到小张的行李箱,被紧急送院治疗,这口“天降大锅”谁背?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8日,王姨打算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她的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车。

当天中午12时22分23秒,俩人走到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乘客小张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也打算前往此检票口进站。

12时22分27秒,王姨突然转身,逆行而出,想追随小王离开检票口,五步后即22分30秒时,碰到了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2分钟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走离开摔倒现场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

上车后,王姨感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目的地后已意识不清,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到火车站接诊送王姨至某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后,王姨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余万元。

小张则认为,王姨摔倒虽与行李箱有关,但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王姨的摔倒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姨摔倒?

本案中,事发地点为火车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姨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而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小张与王姨有一定的距离,王姨逆行而出,理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的情况,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小王作为陪同王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姨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

王姨转身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3、4秒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姨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小张一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如下:

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我们大家都坐过火车,都知道在检票过程中的拥挤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姨,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

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关注、保障公共场所安全是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