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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粉丝网红不露脸演唱会引热议,蒙面表演是否符合规定?

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 于 2025-07-22 20:23:3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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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

“旺仔小乔”宣布近期将在上海举办

首场个人演唱会,

票价268元至968元不等,

全程以“不露脸”形式进行,

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旺仔小乔”为“00后”女歌手,

凭借某平台不露脸演唱视频走红,

目前粉丝量达2317万。

她曾公开表示,

不露脸是为了保护隐私、

避免外界对其外貌的评判,

希望观众聚焦于音乐本身。

该演唱会主办方强调,

表演时“旺仔小乔”

将佩戴定制面纱或面具登台,

下半部分为薄纱材质,

确保麦克风收声效果。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

不露脸演唱形式下,

如何确保是本人演唱、

是否做到“真唱”?

此外,蒙面演唱情况下,

内场票与外场票的区别设定

也引发了关注。

那么,

表演者演出时蒙面的

新颖演出形式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

这种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已获授权的翻唱歌曲

具体授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

若在演出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

主办方、表演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律师的专业解读!

1.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是否对表演者演出时露脸有相关规定?该新颖演出形式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吴学联: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中,未对演出时表演者必须露脸作出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目前无任何条款强制要求表演者必须露脸。这种蒙面演出形式只要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关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内容规范、安全保障等相关要求,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表演内容不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禁止内容,保证演出质量、不进行假唱等,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然而,主办方需注意身份核验、技术合规及观众权益保护,以降低法律风险并提升市场接受度。在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确保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2.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这种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

吴学联: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限制消费者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若主办方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在购票前清楚知晓演出为蒙面形式,且蒙面表演未影响演出的主要内容和质量,该约定可视为消费者自愿接受的合同条款。

但如果艺人形象是消费者购票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办方未充分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解除合同。若购票页面未突出显示“蒙面表演”且未单独确认,可能属于未尽提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同时需要注意,若面具设计导致无法验证表演者身份,存在替唱风险,则可能构成对服务真实性的隐瞒,此时条款无效。

3.主办方称翻唱歌曲已获得授权,但具体授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如果在演出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主办方和表演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吴学联:翻唱歌曲的授权范围通常包括表演权等相关权利,具体可能涉及是否可现场演唱、是否可录制传播、是否可改编等,授权期限则由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授权协议中约定,可能是特定场次演出,也可能是一段固定时间。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翻唱需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必须明确使用方式、地域、场次、期限及费用。

若演出中出现版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主办方若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未取得有效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期限使用作品,需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停演、罚款等行政处罚。表演者若明知未获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仍进行翻唱,构成共同侵权,也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表演者不知晓侵权情况,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般由主办方承担主要责任,表演者可能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侵权所得利润(如票房分成)、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合理维权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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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粉丝网红不露脸演唱会引热议,蒙面表演是否符合规定?

法治日报 2025-07-22 20:23:36

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

“旺仔小乔”宣布近期将在上海举办

首场个人演唱会,

票价268元至968元不等,

全程以“不露脸”形式进行,

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旺仔小乔”为“00后”女歌手,

凭借某平台不露脸演唱视频走红,

目前粉丝量达2317万。

她曾公开表示,

不露脸是为了保护隐私、

避免外界对其外貌的评判,

希望观众聚焦于音乐本身。

该演唱会主办方强调,

表演时“旺仔小乔”

将佩戴定制面纱或面具登台,

下半部分为薄纱材质,

确保麦克风收声效果。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

不露脸演唱形式下,

如何确保是本人演唱、

是否做到“真唱”?

此外,蒙面演唱情况下,

内场票与外场票的区别设定

也引发了关注。

那么,

表演者演出时蒙面的

新颖演出形式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

这种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已获授权的翻唱歌曲

具体授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

若在演出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

主办方、表演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律师的专业解读!

1.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是否对表演者演出时露脸有相关规定?该新颖演出形式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吴学联: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中,未对演出时表演者必须露脸作出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目前无任何条款强制要求表演者必须露脸。这种蒙面演出形式只要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关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内容规范、安全保障等相关要求,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表演内容不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禁止内容,保证演出质量、不进行假唱等,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然而,主办方需注意身份核验、技术合规及观众权益保护,以降低法律风险并提升市场接受度。在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确保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2.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这种约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

吴学联: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限制消费者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若主办方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在购票前清楚知晓演出为蒙面形式,且蒙面表演未影响演出的主要内容和质量,该约定可视为消费者自愿接受的合同条款。

但如果艺人形象是消费者购票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办方未充分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解除合同。若购票页面未突出显示“蒙面表演”且未单独确认,可能属于未尽提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购票即视为接受蒙面表演”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同时需要注意,若面具设计导致无法验证表演者身份,存在替唱风险,则可能构成对服务真实性的隐瞒,此时条款无效。

3.主办方称翻唱歌曲已获得授权,但具体授权的范围和期限是怎样的?如果在演出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主办方和表演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吴学联:翻唱歌曲的授权范围通常包括表演权等相关权利,具体可能涉及是否可现场演唱、是否可录制传播、是否可改编等,授权期限则由版权方与被授权方在授权协议中约定,可能是特定场次演出,也可能是一段固定时间。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翻唱需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必须明确使用方式、地域、场次、期限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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