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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老头事件”:谣言+流量裹挟 引爆网络狂欢…

文章来源: 新京报 于 2025-07-08 12:09:0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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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老头事件”持续发酵。图/网络视频截图

从昨晚开始,南京“红老头事件”持续发酵。流传版本称,一名60岁大爷男扮女装与上千余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还涉嫌传播艾滋病。一时间,一场网络狂欢被引爆。

但随着通报的出街,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8日通报称,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7月6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是什么“60岁大爷”,也不是“与千余人发生性关系”,所谓传播艾滋病云云也无从考证,唯一被认定事实的,是焦某某男扮女装与多人发生性关系,但在狂热的吃瓜心态与灼热的猎奇目光注视下,此事迅速被谣言与流量裹挟,成为一场严重偏离事件真相的闹剧。

涉两性关系话题向来自带流量与“嗨点”。传播学者邹振东教授提出的弱传播理论指出,舆论传播本来就是避重就轻的,那些简单的、轻松的、娱乐的甚至低俗的信息,从来都比复杂和沉重的话题更容易传播和流行。南京“红老头”事件精准符合这个传播规则,脐下三寸的刺激内容,男扮女装的反差设定,轻易撩起了公众的八卦心理。当公众的注意力被牢牢吸附,谣言便也在各个角落里疯长,将事实冲击得支离破碎,难觅踪迹。

这起传播事件,也让人想起格拉德威尔在《引爆点》中所提到的“联系员”和“推销员”理论:要想创造一个风潮,传播链条上必须有“联系员”和“推销员”,才能完成传播的接力和扩散。

在“红老头”事件传播中,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就是“联系员”和“推销员”。在这个链条上,谣言的传播路径不再是单向或者双向的,而是去中心、发散式、野火式的,若没有权威机构及时辟谣,谣言只会越传越广,越陷越深,最终演变成难以挽回的舆论灾害。

所以,在与网络猎奇糅为一体的传播格局中,涉谣传播很多时候已经走向一种无规律、无理性的状态,公众的情绪在哪里,谣言就从哪里产生,并在不断的互动中完成谣言的进一步建构。这构成了我们当下生活的大环境,一个信息爆炸的世界,一个真假难辨的信息世界。

要解决网络谣言大肆传播带来的影响,一方面要对造谣传谣者进行严厉的处罚,从源头上减少谣言。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平台责任的进一步压实。与这两个责任直接相关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同时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传播这类信息,并且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此类信息,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猎奇与谣言往往是一体两面,“红老头”事件成了最新的例证。后真相时代,任何愚蠢、谣言与阴谋都能找到同伙。公众有吃瓜猎奇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份权利和自由,不该成为谣言滋生的温床。

撰稿 / 新京报评论员 王言虎

新闻链接>>

南京“红老头”会否引发疾病传播?是否涉及卖淫嫖娼?

陕西都市快报

7月8日,南京江宁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目前,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南京“红老头”事件引发疾病传播担忧,

疾控部门介入:官方会采取措施

“红老头”焦某某一事引起网友和市民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表达了对疾病传播风险的担忧。

8日上午,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当地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说:“这个放心,官方肯定都会采取措施的。如果有密接、不放心身体,可以随时来我们这边做检测。”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疾控部门已介入。焦某某本人是否有传染病,属于个人隐私,后续官方也会继续开展通报。

“红老头”可能会被判几年?律师解读

针对有网友关注的“红老头”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几年的问题,多家媒体对律师进行了采访。

现代快报报道,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目的)基本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传播300~600人次、社会影响恶劣、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无论是否牟利均从重。 陈凯分析,在南京红老头案中,传播私密视频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且造成恶劣影响,焦某某可能面临2年以上刑期。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告诉记者,男性与男性之间发生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此外,南京红老头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公开其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还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大河报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他表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程度的,会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责,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则对钱江晚报表示,对于“红老头”,其法律性质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件情形来综合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男男之间发生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性关系作出明确界定,所以需要谨慎分析。

倘若男男之间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发生了性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 号)规定,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反之,如果男男之间的此类行为不被认定为性关系,那么“红老头”的行为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依据上述指导意见,若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意图使不特定多数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治日报报道,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行为人若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性病等还故意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可能引发疾病大规模传播风险,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提醒广大网友,传播此类私密视频尤其是公开露脸照片、视频,不仅侵犯个人隐私,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中国新闻网、现代快报、大河报、钱江晚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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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老头事件”:谣言+流量裹挟 引爆网络狂欢…

新京报 2025-07-08 12:09:03


▲南京“红老头事件”持续发酵。图/网络视频截图

从昨晚开始,南京“红老头事件”持续发酵。流传版本称,一名60岁大爷男扮女装与上千余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还涉嫌传播艾滋病。一时间,一场网络狂欢被引爆。

但随着通报的出街,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8日通报称,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7月6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是什么“60岁大爷”,也不是“与千余人发生性关系”,所谓传播艾滋病云云也无从考证,唯一被认定事实的,是焦某某男扮女装与多人发生性关系,但在狂热的吃瓜心态与灼热的猎奇目光注视下,此事迅速被谣言与流量裹挟,成为一场严重偏离事件真相的闹剧。

涉两性关系话题向来自带流量与“嗨点”。传播学者邹振东教授提出的弱传播理论指出,舆论传播本来就是避重就轻的,那些简单的、轻松的、娱乐的甚至低俗的信息,从来都比复杂和沉重的话题更容易传播和流行。南京“红老头”事件精准符合这个传播规则,脐下三寸的刺激内容,男扮女装的反差设定,轻易撩起了公众的八卦心理。当公众的注意力被牢牢吸附,谣言便也在各个角落里疯长,将事实冲击得支离破碎,难觅踪迹。

这起传播事件,也让人想起格拉德威尔在《引爆点》中所提到的“联系员”和“推销员”理论:要想创造一个风潮,传播链条上必须有“联系员”和“推销员”,才能完成传播的接力和扩散。

在“红老头”事件传播中,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就是“联系员”和“推销员”。在这个链条上,谣言的传播路径不再是单向或者双向的,而是去中心、发散式、野火式的,若没有权威机构及时辟谣,谣言只会越传越广,越陷越深,最终演变成难以挽回的舆论灾害。

所以,在与网络猎奇糅为一体的传播格局中,涉谣传播很多时候已经走向一种无规律、无理性的状态,公众的情绪在哪里,谣言就从哪里产生,并在不断的互动中完成谣言的进一步建构。这构成了我们当下生活的大环境,一个信息爆炸的世界,一个真假难辨的信息世界。

要解决网络谣言大肆传播带来的影响,一方面要对造谣传谣者进行严厉的处罚,从源头上减少谣言。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平台责任的进一步压实。与这两个责任直接相关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同时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传播这类信息,并且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此类信息,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猎奇与谣言往往是一体两面,“红老头”事件成了最新的例证。后真相时代,任何愚蠢、谣言与阴谋都能找到同伙。公众有吃瓜猎奇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份权利和自由,不该成为谣言滋生的温床。

撰稿 / 新京报评论员 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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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老头”会否引发疾病传播?是否涉及卖淫嫖娼?

陕西都市快报

7月8日,南京江宁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目前,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南京“红老头”事件引发疾病传播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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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老头”焦某某一事引起网友和市民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表达了对疾病传播风险的担忧。

8日上午,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当地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说:“这个放心,官方肯定都会采取措施的。如果有密接、不放心身体,可以随时来我们这边做检测。”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疾控部门已介入。焦某某本人是否有传染病,属于个人隐私,后续官方也会继续开展通报。

“红老头”可能会被判几年?律师解读

针对有网友关注的“红老头”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几年的问题,多家媒体对律师进行了采访。

现代快报报道,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目的)基本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传播300~600人次、社会影响恶劣、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无论是否牟利均从重。 陈凯分析,在南京红老头案中,传播私密视频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且造成恶劣影响,焦某某可能面临2年以上刑期。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告诉记者,男性与男性之间发生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此外,南京红老头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公开其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还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大河报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他表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程度的,会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责,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则对钱江晚报表示,对于“红老头”,其法律性质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件情形来综合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男男之间发生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性关系作出明确界定,所以需要谨慎分析。

倘若男男之间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发生了性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 号)规定,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反之,如果男男之间的此类行为不被认定为性关系,那么“红老头”的行为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依据上述指导意见,若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意图使不特定多数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治日报报道,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行为人若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性病等还故意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可能引发疾病大规模传播风险,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提醒广大网友,传播此类私密视频尤其是公开露脸照片、视频,不仅侵犯个人隐私,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中国新闻网、现代快报、大河报、钱江晚报、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