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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官员被举报“带病提拔”,曾10年间向上级送现金30次

官员被举报“带病提拔”,曾10年间向上级送现金30次

文章来源: 新黄河 于 2025-06-13 20:06:5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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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白马渡镇村民熊某等人向新黄河客户端爆料,称原湖南道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办主任施某太,为谋求职务晋升,10年时间先后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书记唐湘林送现金,累计金额19.6万元。以上事实在唐湘林“落马”后的刑事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唐湘林被判刑后,施某太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连续“带病提拔”,现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今年5月,熊某等人向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了举报。

举报人熊某

6月13日下午,永州市纪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针对举报的施某太行贿一事,经纪委核实,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

为谋求晋升,向上级送钱共计19.6万元

据熊某等人反映,施某太向上级送钱的行为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在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有据可查。唐湘林曾任永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政法委书记等职务,2019年6月被免职,10月被“双开”。官方通报称他在担任永州市委常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违反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上述判决书还显示,被告人唐湘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从2007年—2017年间,施某太为谋求职务调整和晋升,通过节日拜年、生日祝贺等名义给唐湘林送钱,每次金额从1000—22000元不等,前后共计30次,累计金额19.6万元。”

根据熊某提供的涉及施某太有关部分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湘林供述证明,他和施某太的交往过程中,施某太为和他搞好关系,谋求职务上的提拔和调整,以及为了感谢他对施某太的支持和关照,多次利用中秋节、春节以及他过生日等时机送钱给他,每次现金在1000—22000元不等,这些现金均被唐湘林收下。

唐湘林还供述,2007年下半年,在调整人事时,他考虑到施某太比较能干,人也相对年轻,会协调关系,加上他们私交也不错,他就支持推荐施某太担任了道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解决了副处级。2010年,他担任道县县委书记后,施某太主动找他,提出想担任县委常委,要他支持,他考虑到对方做得确实不错,且私交不错,在2010年重用施某太。2013年之后,施某太先后担任道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永州市委副秘书长以及永州市冷水滩区委副书记等职务,唐湘林都给予了施某太支持。

在判决书中,认定唐湘林利用职务便利为施某太在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一栏中显示,施某太作为证人的证言显示,他为了和唐湘林搞好关系,能在工作上和个人进步上得到关心帮助,先后30次送钱给唐湘林,这些钱都是面额百元的人民币,来自他自己工资和奖金收入。施某太还表示,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给唐湘林汇报工作时,唐湘林表示,道县空缺了3个副县长的位置,唐湘林要他也争取一下,他便跟唐湘林说“请书记(当时唐湘林任道县县委书记)多关心、支持一下”,唐湘林当时也答应了,后他顺利担任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直到2018年,唐湘林调到他处任职,他便和对方没有经济交往了。

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唐湘林接受施某太的请托,利用自己“担任中共道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施某太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唐湘林先后收受施某太钱款共计人民币19.6万元。

事发后施某太仍被“带病提拔”

“让我们不解的是,施某太长期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钱财,通过金钱交易实现职务晋升,为何仍能被‘带病提拔’?”熊某表示。

公开信息资料显示,施某太,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1975年6月出生,199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历。2016年8月,施某太任永州市冷水滩区委副书记;2021年7月,任永州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22年1月,任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24年12月,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现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今年4月,我已向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熊某介绍道。

针对熊某定的举报,5月30日,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举报材料已经收到,已展开调查。“我们会依法依规调查核实,有结果会给举报人反馈。”工作人员表示。

6月13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致电永州市纪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施某太主要是涉及唐湘林案子的定性问题,他们已经形成报告报领导在批,准备下一步处置。“他们举报的施某太行贿、受贿,但我们核实的是构不成”。至于为何不构成行贿,该工作人员称:“我们通过研判,证据还是不足。”

针对施某太被举报“带病提拔”一事,记者又致电永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称,关于干部提拔、任用有关违规的问题,需要找纪委举报,纪委核实的时候会询问组织部。

施某太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施某太为谋求职务晋升,向其上级输送钱财,其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累计金额19.6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行贿罪。

“此外,官员在涉案后,通常应处于被调查或审查阶段,其职务晋升会受到严格限制。”付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施某太符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犯罪较轻,或对侦破唐湘林受贿这一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条件,存在被免除处罚的可能。不过,免除处罚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使施某太免于刑事处罚,但犯罪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记录和相关档案中,其行为仍然属于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其品行和廉洁性存在严重问题,一般不应被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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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被举报“带病提拔”,曾10年间向上级送现金30次

新黄河 2025-06-13 20:06:57

近日,有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白马渡镇村民熊某等人向新黄河客户端爆料,称原湖南道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办主任施某太,为谋求职务晋升,10年时间先后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书记唐湘林送现金,累计金额19.6万元。以上事实在唐湘林“落马”后的刑事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唐湘林被判刑后,施某太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连续“带病提拔”,现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今年5月,熊某等人向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了举报。

举报人熊某

6月13日下午,永州市纪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针对举报的施某太行贿一事,经纪委核实,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

为谋求晋升,向上级送钱共计19.6万元

据熊某等人反映,施某太向上级送钱的行为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在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有据可查。唐湘林曾任永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政法委书记等职务,2019年6月被免职,10月被“双开”。官方通报称他在担任永州市委常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违反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上述判决书还显示,被告人唐湘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从2007年—2017年间,施某太为谋求职务调整和晋升,通过节日拜年、生日祝贺等名义给唐湘林送钱,每次金额从1000—22000元不等,前后共计30次,累计金额19.6万元。”

根据熊某提供的涉及施某太有关部分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湘林供述证明,他和施某太的交往过程中,施某太为和他搞好关系,谋求职务上的提拔和调整,以及为了感谢他对施某太的支持和关照,多次利用中秋节、春节以及他过生日等时机送钱给他,每次现金在1000—22000元不等,这些现金均被唐湘林收下。

唐湘林还供述,2007年下半年,在调整人事时,他考虑到施某太比较能干,人也相对年轻,会协调关系,加上他们私交也不错,他就支持推荐施某太担任了道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解决了副处级。2010年,他担任道县县委书记后,施某太主动找他,提出想担任县委常委,要他支持,他考虑到对方做得确实不错,且私交不错,在2010年重用施某太。2013年之后,施某太先后担任道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永州市委副秘书长以及永州市冷水滩区委副书记等职务,唐湘林都给予了施某太支持。

在判决书中,认定唐湘林利用职务便利为施某太在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一栏中显示,施某太作为证人的证言显示,他为了和唐湘林搞好关系,能在工作上和个人进步上得到关心帮助,先后30次送钱给唐湘林,这些钱都是面额百元的人民币,来自他自己工资和奖金收入。施某太还表示,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给唐湘林汇报工作时,唐湘林表示,道县空缺了3个副县长的位置,唐湘林要他也争取一下,他便跟唐湘林说“请书记(当时唐湘林任道县县委书记)多关心、支持一下”,唐湘林当时也答应了,后他顺利担任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直到2018年,唐湘林调到他处任职,他便和对方没有经济交往了。

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唐湘林接受施某太的请托,利用自己“担任中共道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施某太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唐湘林先后收受施某太钱款共计人民币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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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我已向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熊某介绍道。

针对熊某定的举报,5月30日,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举报材料已经收到,已展开调查。“我们会依法依规调查核实,有结果会给举报人反馈。”工作人员表示。

6月13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致电永州市纪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施某太主要是涉及唐湘林案子的定性问题,他们已经形成报告报领导在批,准备下一步处置。“他们举报的施某太行贿、受贿,但我们核实的是构不成”。至于为何不构成行贿,该工作人员称:“我们通过研判,证据还是不足。”

针对施某太被举报“带病提拔”一事,记者又致电永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称,关于干部提拔、任用有关违规的问题,需要找纪委举报,纪委核实的时候会询问组织部。

施某太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施某太为谋求职务晋升,向其上级输送钱财,其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累计金额19.6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行贿罪。

“此外,官员在涉案后,通常应处于被调查或审查阶段,其职务晋升会受到严格限制。”付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施某太符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犯罪较轻,或对侦破唐湘林受贿这一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条件,存在被免除处罚的可能。不过,免除处罚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使施某太免于刑事处罚,但犯罪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记录和相关档案中,其行为仍然属于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其品行和廉洁性存在严重问题,一般不应被提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