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另一个彭宇案?
不正确
2025-04-17 12:56:48
频繁出现将该案与彭宇案相提并论的说法,这是我之前没有考虑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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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顾:大同订婚强奸案,审判长没排除合理怀疑
昨天发了上面这篇文章后,激起了一些反响。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转发到朋友圈,并配发评论说:
审判长声称床单上检测到精液,但是被害人体内没有检测到精液,而且处女膜完整,二审法院居然维持强奸既遂的一审判决,太荒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亦转发该文,批评大同中院审判长:
法官判决后,不应对媒体评论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职业伦理规定,有明确条文约束。这种公开评论,使得法官成为自己判决的辩护人。法官判决以后,必须对媒体保持缄默。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评论是社会的自由。
另外,该文的留言中频繁出现将该案与彭宇案相提并论的说法,这是我之前没有考虑过的:
南京王浩,是彭宇案的主审法官。
扶老案,就是彭宇案。
社群的讨论也有这种倾向:
有一个律师朋友私聊中也这样说:
这个话题在朋友圈引发撕裂。下面我进一步谈谈我的看法。
1
北大陈永生教授的核心质疑在于,“插入行为”的客观证据缺失与司法推定的冲突。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为“插入说”(即男性生Z器进入女性体内),而本案存在两个关键证据漏洞:
首先当然是生物物证与医学检验的缺失。被害人Y道擦拭物未检出男方DNA,且处女膜完整。尽管现代医学已承认“处女膜未破裂≠无插入行为”,但“无生物痕迹”与“处女膜完整”叠加后,难以形成“插入行为已发生”的排他性结论。
法院以“床单精斑”作为性接触证据,但精斑仅能证明体液接触,无法直接推导插入完成。这种从“性接触”到“插入”的逻辑跳跃,突破了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另外,大同中院审判长此次特别强调了被害人“事后清洗”,似乎是在给女方Y道内无男方DNA作解释,却未提供浴室使用记录、水痕检测等客观证据佐证。在缺乏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单一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显然不足。而且洗澡也很难将Y道内的男性DNA残余(如果确实发生强奸)全部清除。
关键是,这样一个最核心的质疑,审判长在长文受访时,根本没有正面回应。这就耐人寻味了。
陈永生教授所指“荒唐”,是在批评大同中院的司法裁判,过度依赖了主观解释权,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
再看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观点。
何兵教授称,法官对判决的公开辩护行为突破了职业伦理边界。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而本案审判长接受媒体采访阐释判决逻辑,甚至提及“被告方泄露隐私”“被害人拒绝炒作”等案外情节,还对女方案发后索要房产的行为给予上帝视角的美化解释,已构成对司法中立性的严重侵蚀。
这是法官将自身角色异化为“自我辩护人”。
审判长通过媒体回应舆论质疑,是将自己置于“判决辩护人”的角色。这不仅违背“判决书应自证其理”的司法传统,更让公众产生“法官与判决绑定”的负面联想。法官的所有话只能体现在判决书中,公开阐释判决属于社会与学术界的自由裁量空间,而非法官职权范畴。
大同中院好像是在借助央视“以案释法”,以试图平息争议,但法官的公开表态反而激化了舆论对立。何兵教授所言的“缄默义务”,本质上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法官一旦参与舆论博弈,便可能将法律争议转化为“官方VS民间”的立场站队,损害司法公信力。
从该案审判长的媒体发言看,也的确是把自己放在了女方代理人的角色上。如我前一篇文章所批评的,她没有一句援引被告席某某的辩护意见,无一句对正反证据进行辨析,通篇都是有利于女方的选择性叙事。
更恶劣的是,大同中院还谎称男方“有悔罪表现”,并试图在判决前以此为理由给予男方缓刑。这个拙劣的谎言,被男方坚称无罪打破后,审判长就给出了三年有罪判决的实刑。
审判长甚至能将男方起诉前女方不退还彩礼的事实,在价值上说成女方顺利退换彩礼,男方无理诉讼的效果。
这样的审判长,合格吗?他似乎缺乏用中立的证据与法言法语阐释的能力。
法官对舆论进行过度偏向性回应,是司法权威不自信的表现,或许他更适合的角色是出任女方代理律师。
两位教授的批评殊途同归,法治的权威既依赖于实体裁判的严谨性,也取决于程序行为的规范性。当证据链条存在合理怀疑时,司法应保持谦抑;当舆论汹涌时,法官更不能因专业欠缺表达出无视证据的主观倾向性。
在性侵案件中,若因“保护弱势”降低证明标准,可能引发冤错案件。
2
将大同订婚强奸案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是我此前没有想过的。
两案其实有很大不同,2006年的彭宇案涉及公共道德与民事侵权,核心是“扶老人是否需自证清白”,冲击的是陌生人社会的信任基础;而山西“订婚强奸案”涉及婚恋私域中的性同意权,争议焦点是“订婚关系能否推定性同意”以及强奸定罪能否单靠口供和事后推定,动摇的是亲密关系中的信任机制,以及疑罪从无原则。
彭宇案发生在公共场所,是民事诉讼;大同订婚强奸案则集中于私人空间,是刑事案件。但也有相同点:两者均暴露了法律与民俗、道德预期的错位。
在彭宇案中,依赖的是法官的“常理推断”(如“不是你撞的为什么扶”),缺乏直接证据,导致事实认定被舆论诟病为“道德审判代替证据裁判”。
订婚强奸案,存在医学证据与法律推定的矛盾(处女膜完整、未检出精斑),法院以“事后反抗+床单精斑”为证据,被质疑“用间接证据强行定罪”。两者均因证据链条薄弱引发对司法专业性的质疑。
相对而言,订婚强奸案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彭宇案是民事案件,并不排斥“常理推断”;而订婚强奸案是刑事案件,更应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以口供和事后推定定罪产生错案,将更为恶劣。
彭宇案永远留在了中国法律史上,倒逼《民法典》第184条确立“善意救助豁免责任”,试图修复道德滑坡;负面效应是,很多中国人见到老人跌倒不敢去扶了。
订婚强奸案会推动什么样的法律变化,不得而知。显见的负面效果,是加剧了性别对立。大同女方对彩礼和房本加名的要求,加剧了某种想像。
而各地事实上存在的性勒索,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多不利于男方,如最高检曾公布2023年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三人团伙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留下抓痕之后报案敲诈钱财”的案例。可悲的是,犯罪团伙是因在“半年之内七次报案被强奸”过于离奇才被绳之以法,这意味着前六次的诬告都大功告成。
如果在犯罪团伙被抓之前,案件审判长也像大同中院一样对外发言,想必也有很多无脑吃瓜群众觉得被诬告成功的那些男性都活该吧。
很多律师说,强奸案中是冤案最多的领域。因为太偏重女方口供。
彭宇案与订婚强奸案的判决,均被部分公众视为“司法裁判改变社会行为模式”的里程碑:
彭宇案后,“扶老人前拍照取证”成为社会共识,公共服务领域的互助行为锐减。公共道德从“应然”退行为“成本计算”。
彭宇案被简化为“好人没好报”,激发对司法“和稀泥”的全民愤怒;
订婚强奸案后,“婚前协议公证性同意”“拒绝婚内性行为”等极端自保策略在社交平台扩散,进一步瓦解婚姻信任。司法从“定分止争”异化为“风险提示器”,其权威性被解构为“避坑指南”。在一些传播中,男性用户“要求书面性同意”的协议签署,以及彩礼谈判中“反诬告条款”成为标配。
订婚强奸案被标签化为“女权滥用法律”,衍生出“婚恋即高危”的男性恐慌。这种撕裂因司法判决的符号化传播,被无限放大,真相细节反被舆论湮没。
两案共同将人际信任从情感纽带异化为法律博弈,均成为社会矛盾的宣泄口,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信任的长期性创伤,真是司法之大不幸。
3
再多说几句。
彭宇案中,法官用“常理推断”替代证据规则,与公众“善有善报”的道德直觉激烈冲突;订婚强奸案中,法院以“事后反抗推定事中强迫”,违背公众对“订婚亲密性”的民俗认知,叠加处女膜完整与无精斑鉴定以及订婚和索要房产的关系,容易形成基于利益诬告的心证。
这种脱节暴露了司法说理能力的溃败——判决未能搭建“法律技术”与“生活经验”的沟通桥梁。
两案均存在程序瑕疵被舆论放大的状况。彭宇案因警方丢失原始笔录引发“黑箱操作”猜想;订婚案因“未等待DNA鉴定即批捕”“法官接受采访辩护判决”等程序问题,加剧“司法偏袒”质疑。
当程序正义让位,司法的正当性根基必然动摇。
一次司法错误对社会信任的摧毁力,远大于千百次正确的判决,因为它污染了水源。当法律无法成为“最大公约数”,反而沦为撕裂社会的利刃时,修复信任的成本将高昂到难以承受。
——这可能是人们热衷于将大同中院订婚强奸案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的原因所在。
当然,从我个人来讲,我更看重两案的差异性。订婚强奸案是刑事案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如果证据存在模糊性,应采纳对嫌疑人有利的解释。刑案最大的正义是疑罪从无,否则它对社会的败坏,远非彭宇案所能比拟。
(利益相关说明:本文作者与订婚强奸案女、男方亲友均不相识,与大同中院无利害关系。席某某的辩护律师殷清利,亦素不相识,熟识的几个记者对他评价较低,但这不会影响本文的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