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妇开刀不见肿瘤仍切除胰脏亡 港大深圳医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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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深圳医院曾提出异议,认为张玉华的死亡与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中国《新京报》周四(29日)报道,2018年一名77岁女病人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她进行“全胰切除术”(全胰脏切除)手术,2个月后病人离世,其女儿在2019年8月向深圳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深圳市中级法院在去年11月二审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病人家属62万馀元(人民币,下同)。

报道引述判决书指出,77岁的张玉华在港大深圳医院体检时发现胆囊结石入院,后经诊断认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进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惟术后2个多月,张玉华因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症,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儿郇杰表示,母亲去世后,她去打印病历始知悉,不论是术前检查或手术中的病理检测结果,都没有发现母亲的胰腺有肿块或病灶(病变组织),于是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鉴定意见认为,张玉华高龄,有高血压病史,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张玉华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港大深圳医院的过错与张玉华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至90%。

院方被指没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不过,港大深圳医院提出异议,认为张玉华的死亡原因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术”主要并发症并非肝衰竭,故其死亡与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7万馀元。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鉴定意见,并指出港大深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后果,丧失了接受适当治疗的机会及生存可能性。2023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