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吨假“燃料油”闯关:架空监管 单月进口量超以往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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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近10万吨油,被国泰之星(BOREY G)号从海外运到青岛,以“其他燃料油”(税则号:27101929)的身份报关入境,再通过管道输送到东营,最终进入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星化工”)的炼厂,显露出其“原油”的真实效用——用于炼化,而非燃烧。
至此,这些假“燃料”真“原油”,成功突破了我国原油进口管理制度,变成炼厂生产的重要原料,并进一步加工生产出汽柴油等成品油产品。而以“其他燃料油”身份报关入境的油品,数量激增:2023年10月单月的进口量,超过了2022年全年进口总量。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胜星化工的上述路径,在2023年成为进口油闯关新秘籍:即以“其他燃料油”的名义进口用于炼化的原油,而之前这类商品的品名叫做“稀释沥青”,但其在2023年4月被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出台内控标准加强监管后,进口量暴降。
无论是海关总署的相关文件还是海关人员、石化专家都明确表示,燃料油其定义明确为用于燃烧,而非用于再行炼化,如此“作假闯关”给我国原油进口管理制度带来架空风险,应从源头管理上予以重视。
假燃料真原料
2023年10月下旬,国泰之星抵达青岛,这艘船装了近10万吨油品。相关文件显示,该船从马来西亚边佳兰港(PENGERANG)装载了“其他燃料油”,这些油的原产地也是马来西亚,两家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和质量证明书记载了这些信息。
然后,记者通过专业软件查询该船航行轨迹后,确显示国泰之星长期往返于中东和中国之间,马来西亚只是其途经之地,且航行轨迹难以实际证明其曾靠泊过马来西亚边佳兰港,在此装载了这近10万吨油品。而原产地证明书中,出具证明的公司(报单上的发货方)也未显示地址和联系方式。
抵达青岛后,这些油在2023年10月29日被分单报关,存放于青岛港海业摩科瑞公用型保税仓库,之后通过管道被输送到东营,进入胜星化工的炼厂,成了用于进一步炼化下游产品的“原油”。
2024年1月20日,对于记者调查了解的这一情况,胜星化工相关负责人称,此前曾有人来过问这一批油,他也让人了解过,他说这些油并非直接进入炼厂,而是被人卡车运走了。
在报关阶段为“其他燃料油”,却在实际使用时露出“原油”的本性,此类操作并不鲜见,且似乎毫无阻力,但却获益良多,企业藉此可以突破我国原油进口管理制度,获得炼化原料原油。
不过,在2023年之前,这个游戏有着另一番玩法:企业以“稀释沥青” (税则号27150000)报关,之后再用于炼化。多名知情人士介绍,正是此前这一玩法,导致2023年4—7月,青岛、大连港曾积压了约100多万吨的以“稀释沥青”名义报关的石油产品。
“因为受到海关税管部门的严管,大量稀释沥青挤压在港口无法被放行。地方政府开始不断向海关有关部门游说,要求放行,不然地方政府的二季度进出口数据会很难看。最终,大部分货物被以‘其他燃料油’的名义给放行了,因为‘其他燃料油’需要许可证管理,而且2023年10月底之前相对的税收标准,也是高于稀释沥青的,因此海关选择了折中的办法,处置了上述滞港货物。”知情人士称。
这原本只是一个临时之举,但企业就此得到启发,随即大举以“其他燃料油”闯关,导致进口数量激增。记者从海关总署查询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年“其他燃料油”进口总量为81万吨,而2023年10月份单月进口量即高达86万吨。
而海关数据也显示,2023年之前,以“稀释沥青”名义进口的产品,其进口数量2022年全年为1696万吨,而2023年1—10月总量仅为1051万吨。而“稀释沥青”的玩法之所以被淘汰,业内人士称主要源于海关税管局对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布控和查验。
据胜星化工官网介绍,胜星化工是一家以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集炼油及产品深加工、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和环保科技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主要产品有国六柴油、国六汽油、石脑油、沥青(70#、90#)、石油苯、液化石油气、白油、工业硫酸、石油焦等。
多重隔绝失效
诸多规范、标准文件均明确指出,燃料油是一个以“用于燃烧的燃料”为定义的商品,甚至相关技术规范更明确排斥这种“假燃料真原料”的行为,但从文件到监管,多重隔绝举措在现实中却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在我国进口商品管理体系中,不同商品早已有明确的税则号予以区分,且税则号前6位由世界海关组织(WCO)统一编制,由我国自主编制的第7、8位即体现着这种商品的细致区分。
就燃料油而言,我国行业标准《燃料油》(SH/TO356-1996)将其分为 1号、2号、4号轻、4号、5号轻、5号重、6号、7号共8个牌号。海关税则明确,税则号27101922 包括5号轻、5号重、6号、7号共4个牌号的燃料油。即“其他燃料油”指的是5—7号燃料油。
依照1996年制定的上述标准,1号和2号是馏分燃料油;4号轻和4号燃料油是重质馏分燃料油或是馏分燃料油和残渣燃料油混合而成的燃料油;5—7号是黏度和馏程范围递增的残渣燃料油。
来自石油化工研究院的专家指出,之所以命名为“其他燃料油”,是早年从使用角度、检验指标下的一种“剩余归集”,但绝非可以从上层定义中跳脱出来。“这就像我们说‘面条、水饺、米饭’和‘其他主食’,那这个‘其他主食’指的绝对不能是面粉吧?”
为了作出明确的定义区分,早在20年前的2002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即下发《关于明确燃料油范围的通知》(署法发[2002]46号),特意将税则号为“27101929”的燃料油的范围明确为“适用于各种燃烧器产生热能的燃料”。
同样,在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进出口燃料油产品技术规范》(SN/T 2045-2022)中,也明确指出:“对于我国炼油行业以‘燃料油’名义进口但不作燃料油使用,而是进厂重新加工的石油产品,本文件不适用。应按照石油加工原料商品要求,另定石油原料产品技术规范。”
上述技术规范还写明,燃料油是广泛用作船舶锅炉、大型低速柴油机、发电站锅炉、玻璃、陶瓷、金属热处理、冶炼等工业的加热过程用的燃料。也明确了燃料油的四项主要指标:黏度、闪点、含硫量、水和沉积物。
具体到检验上,根据现有标准等,“其他燃料油”被指缺乏更加明晰的检验标准,但业界也指出,这并非其可以自行命名的基础。
“这就像你拿着一个鸭蛋来,你比对一下鸡蛋的标准,说不是鸡蛋,于是就命名为‘其他鸡蛋’,这是不可能的,只要你稍加检测,那个东西就是原油,而不是燃料油。再不济,你也可以对其实际使用方向进行监管。”业内人士指出。
那10万吨燃料油,正是因为监管环节把关不严,才得以用“其他燃料油”的身份通关。而拥有这个身份的进口油,在2023年迎来爆发式增长,其中有多少最终用于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