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儿判给母亲却抵触,父亲因“不交出女儿”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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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7岁女孩抚养权之争”一案有了新进展。

日前,福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7岁女孩朵朵(化名)的父亲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法院将黄某某5年前的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合并审理,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相关一审判决书(部分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黄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其无罪。在上诉书中黄某某表示:本案一直执行未果的最核心事实是女儿朵朵对母亲具有严重的抵触情绪、不愿意随母亲生活,一审判决查明的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女方

男方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3月,黄某某与邱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6月,他们的女儿朵朵降生。

由于多种原因,邱女士于2021年3月向丰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将女儿判给她抚养。2021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邱女士抚养,抚养费由邱女士承担。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朵朵由他抚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二审认为,黄某某与邱女士都有抚养朵朵的意愿和能力,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朵朵由邱女士抚养。2022年6月,泉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黄某某仍不服,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改判朵朵由他抚养。2022年9月,福建高院作出裁定,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执行抚养权的过程却一波三折。

多段黄家人拍摄的视频显示,黄某某将朵朵带至法院,当邱女士站在车门口时,朵朵反应剧烈,拒绝下车。其中一段视频显示,当执行人员将车门打开后,邱女士上前欲抱朵朵下车,但朵朵不肯下车,口喊“不要”“不要”,并用力拍打驱赶。



▲视频显示,当母亲邱女士站在车门口时,朵朵反应剧烈拒绝下车

在判决执行期间,2023年1月,黄某某另行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鲤城法院)起诉邱女士,要求变更抚养权。

黄某某认为,女儿朵朵十分排斥其母亲,不愿意与其生活,有强烈的意愿与父亲生活。邱女士为逼迫朵朵与其生活,暴力抢夺孩子,造成女儿的心理受到创伤,故以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认为父亲更适合抚养女儿。

2023年3月27日,鲤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写道:“法院注意到,朵朵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现场确实存在排斥母亲邱女士的情形,但考虑到朵朵尚未满8周岁,且在邱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的两年时间,朵朵并未能与她共同生活,属人为的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的思想,导致孩子有上述排斥母亲的行为。”

黄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6月26日,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泉州中院认为,朵朵目前的情绪和对母亲的成见,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长期共同生活来改善。

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罪

孩子父亲被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黄某某另行起诉前妻邱女士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二审未作出判决之时,黄某某收到了警方的传唤,原因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3年5月15日,因涉嫌上述罪名,黄某某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7月20日,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寻衅滋事罪,决定逮捕黄某某;8月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2022年6月10日下午,邱女士及其家属、朋友知道判决生效后,到朵朵就读的幼儿园欲接走朵朵时,遭到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朋友阻挠,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某强行抱走朵朵,未将朵朵交由邱女士抚养。

起诉书显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先后向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移送刑事立案侦查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将朵朵交由邱女士抚养,但黄某某均未执行。2022年9月13日,丰泽法院对黄某某罚款1万元。2022年10月26日,丰泽法院将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黄某某涉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则是源于发生在2018年的一起打架斗殴事件。起诉书显示,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因停车琐事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案发后,黄某某近亲属代黄某某赔偿被害人50888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定:

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性

被告二罪并罚获刑一年十个月

2023年12月,丰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在2022年6月10日泉州中院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丰泽法院向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朵朵交由邱女士抚养,但黄某某未执行。丰泽法院多次向黄某某进行调查及制作执行笔录、多次电话联系黄某某,责令其将朵朵交由邱女士抚养,但黄某某均未执行。

其中,2022年11月4日下午,黄某某在其家属、朋友的陪同下,带朵朵开车进入丰泽法院办公区,在执行现场聚众哄闹……执行法官多次责令黄某某将朵朵交由邱女士抚养,遭黄某某拒绝,导致此次执行无果。

黄某某的辩护人则提出,黄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也如期将朵朵带至法院,且配合法院劝说朵朵,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离开,不存在企图强行将朵朵带离的行为,起诉书没有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将与拒不执行判决无关的事实作为犯罪事实指控。

辩护人还提到,朵朵对其母亲邱女士有严重的抵触情绪,不愿意随母亲生活,没有证据表明朵朵的意愿系黄某某教唆形成,朵朵对母亲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的情况下,让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将小孩交给母亲,显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外,执行法官和孩子母亲曾在学校想带走孩子,当时孩子拒绝,法官和母亲没有带走孩子,这说明并不是父亲拒不执行,而是法官考虑到了孩子的意愿。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视频、图片、录音等证据,以证明己方主张。检方提供了邱女士与黄某某离婚前,邱女士陪伴朵朵学英语、舞蹈、亲密生活的视频、照片。

黄某某方也提交了朵朵出生后由父亲和爷爷奶奶主要抚养、照顾的照片及视频,2022年6月10日以来自行拍摄的执行过程视频,2021年3月21日邱女士及其父母至黄某某父母家探视朵朵过程录音等。多段视频中,有朵朵明确拒绝跟随母亲的意思表示。黄某某的辩护人申请法庭征求朵朵的意愿,但未获同意。

黄某某的辩护人表示,由于母亲先提出离婚并搬离男方家里,此后打了一年多的离婚官司,造成了她与孩子的隔阂,“如果邱女士真的爱孩子,完全可以先把孩子带走,再提出离婚。”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性,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执行。经查,在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婚生女朵朵由邱女士抚养,黄某某必须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丰泽法院执行局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但黄某某均未执行;执行局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发出移送刑事立案侦查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将朵朵交付邱女士抚养,但黄某某仍拒不执行;2022年11月4日下午,在执行局组织的执行行动中,在执行现场,黄某某带来的亲属、朋友聚众哄闹,足以证实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4月2日犯寻衅滋事罪,追诉期限为五年,被告人黄某某于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前罪寻衅滋事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寻衅滋事罪未超过追诉期限。

据此,2023年12月29日,丰泽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收到判决后,黄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其无罪。他在上诉书中表示:本案一直执行未果的最核心事实是女儿朵朵对母亲具有严重的抵触情绪、不愿意随母亲生活,一审判决查明的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同时,黄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专家观点:

父母离婚孩子跟谁可征求孩子意见

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满8周岁的孩子如果有表达能力,可以征求其意见作参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丰泽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审判决中,未见检方、法庭调查询问朵朵本人意见的记载。对此情况,记者致电并发送问题至本案主审法官,但未获回应。

此外,朵朵的爷爷黄先生表示,2023年11月22日早晨,他和朵朵的奶奶送孙女上学时,遭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殴打,朵朵被其中一人强行抱入母亲车中带走。黄先生还表示,孙女被抱走后,孩子母亲向学校请假三个月,他很担心孙女的生活和学习。

对此,朵朵的母亲邱女士则表示,当日早上8时许,她和父母、亲戚等几个人带着判决书到学校要接走朵朵,看到爷爷奶奶的车送朵朵到学校后,其家人直接过去抱起朵朵。当时小孩很平静,没有反抗,但受到了黄家人的阻挠。

据当天学校门口监控视频显示,镜头远处,一黑衣男子控制并抱起一小女孩后,与多名男子一起快速跑离监控画面。

对于这起夫妻离婚引发的幼女抚养权之争,蒋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儿童的一切事务处理,都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应该采取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