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毙劫匪"扬长而去"的男子已找到 交由大陪审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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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报道了德州休斯顿一名男子持假枪抢劫餐馆顾客,结果被其中一名携枪的顾客连开9枪当场击毙,之后还把赃款搜出来还给现场受害者(详情点击:这里是德州!劫匪持假枪抢劫,顾客连开9枪将其击毙,还把赃款还给受害者,潇洒离开)。

根据休斯顿警方最新通报称,已经找到了这名被称为“英雄”的顾客,双方已经会谈,案件将交给大陪审团来决定。


根据休斯顿警方的声明显示,开枪的顾客是46岁的男子,已经接受了休斯顿警察局凶杀案探员的询问,在与哈里斯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协商后,决定将枪击事件提交给大陪审团。

由于这名男子没有被捕或受到指控,因此不会公布他的身份。

而死者(嫌犯)的身份则也已经公开,是30岁的埃里克·华盛顿(Eric Eugene Washington)。

根据休斯顿警察局凶杀案部门在报告中描述,1月5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在 6873 South Gessner Road发生枪击案,警官被派到现场调查,发现一名身穿黑色衣服、戴着黑色滑雪面罩和黑色手套的黑人男子,在店内身中多弹,医护人员现场宣布其已经死亡。

现场目击者告诉警察,死者曾经拿着枪指着顾客,并向顾客索要钱财,其中一名顾客拔出自己的枪朝嫌犯连开多枪,之后该顾客从嫌犯身上搜走了赃款,还给现场的顾客,然后所有的顾客都离开了现场。

警方还呼吁,现场的其他被抢的顾客能够主动与休斯顿警方联系,电话号码是 713-308-3600,联系休斯顿警察局凶杀案部门,向调查人员提供更多的现场陈述。

 

xms369 发表评论于
但愿陪审团别以抢匪的命也是命判英雄有罪
夏日的雨后 发表评论于
才46岁,看上去很老.车那么破,生活不易呀
老头衫 发表评论于
感谢英雄
ali88 发表评论于
这是正当防卫。
把这录像到有前科的人群里好好放一放,可以震慑蠢货,以免他们做蠢事。
这位被击毙的,可耻!活该!!
俺是农民 发表评论于
楼下说的是,我也觉得老头赔不出啥,有些律师,专门找这种被打死的天使一家去索赔,当然,通常是针对警察、政府的索赔他们更感兴趣。
俺是农民 发表评论于
这个男子有一点点麻烦的是最后一枪的必要性,但是在红州大陪审团可能会不起诉,就算起诉,陪审团应该也大概率说他无罪,所以,他定罪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在德州很小;但是一般来说,他可能还会面临一定的民事诉讼,就看被打死的这个男人的亲属会不会找律师要他民事索赔了,如果没有最后那一枪,他在德州是铁定没事的。
嘉嘉乐 发表评论于
到处是枪。
coorslight969 发表评论于

陪审团和大陪审团是两个完全不同职责的团伙。

陪审团决定是不是有罪,大陪审团决定是不是有必要起诉。

就这个案子来说,基本上属于大快人心的事,但大概率是违法了。检察官不想当恶人,把起诉权交给大陪审团决定。

如果大陪审团决定应该起诉,这时候陪审团才闪亮登场。如果陪审团觉得该人有罪。由法官来决定量刑。

大概过程如此。


不好吃懒做 发表评论于
I think he did too much and killed the people when he was not at any life thread when the robber was leaving. It's not self-defense and at least he should stay there waiting for police.
竞选 发表评论于
钱是许多犯罪行为的根源,抢劫、欺诈、绑架、官员贪腐,等等。彻底解决的办法:废除传统货币,用银行卡。
borisg 发表评论于
This is not a trial, the grand jury decides whether to bring charges.
相信事实 发表评论于
之所以交给陪审团,是因为他开了那么多枪,有些可以说是自卫,但后面的几枪明显超出了自卫,因为对方已经倒地没有了反抗能力。

这种超出自卫范围的枪击则需要陪审团判断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必要。

如果陪审团认为有必要调查后几枪,那么就可以针对过度使用武力进行调查,审判。如果大家一致认为仍然是自卫范畴,就可以判定不起诉或者无罪。
bpc2001 发表评论于
抢劫杀人只需要6年牢就可以出来继续犯罪,还好这次遇到侠客了。
令胡冲 发表评论于


Lost in translation了吧。检察官还是决定present the case to jury proceeding了。警方打马虎眼,希望保护自卫枪手的身份。罪犯的手枪是假枪。网上没有公开完整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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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consulting with the Harris County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 it was determined the shooting will be referred to a grand jury," the statement reads. "Since the male is not arrested or charged, his identity is not being released."
那夜的雨 发表评论于
不会被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检察官自己不直接起诉可能是并不想起诉,让陪审团决定不起诉,只是甩锅给陪审团而已。
大愚2022 发表评论于
开枪是白人,死的是天使。
bluetag 发表评论于
这个罪犯仍在犯罪现场,犯罪尚未中止,依然随时有可能杀人,就算被击倒也完全有可能掏出第二把武器,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这个人是个英雄,他可能救了其他人的命。
jzl106 发表评论于
希望法盲们别再闹了。
jzl106 发表评论于
在美国大多数州,检察官要indict一个人一般有两个选择,一是让法官APPROVE,要过pre-hearing, 法官会听双方的说法,如果法官签字,那这个人就被正式indict了。二是选Grand Jury, 这个就不需要pre-hearing, 而且Grand Jury只听却检察官的意见,被告连自辩的机会都没有。如果GRAND JURY同意签字,被告同样被INDICTED。一般找Grand Jury, 说明检察官出于某些原因非常想起诉被告。在美国Grand Jury就是检察官的狗。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令胡冲:

检察官可以自己起诉,也可以要求成立大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决定起不起诉。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这个案子(刑事案子)就终结了。如果大陪审团决定起诉,检察官就要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法庭也就需要成立判决陪审团(小的)。
jzl106 发表评论于
ahhhh,检察官只有权力PRESENT CASE, 没有权力INDICT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个人对这一次检察官将案情提交给大陪审团,让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不起诉,感到理解。这一次呼喊用武力过度的声音一定很响。一个极端的检察官可能自己就决定起诉了。不过就算是那样,据个人所知,最终法庭陪审团一般都是判决无罪。
令胡冲 发表评论于


那也得检察官提出指控才行。既然文中已说检察官不指控,那怎么可能启动陪审团程序呢。

另,英美法系都是个案个例。没有一定之规。在这个孤立事件中,这个人防卫过当,但情有可原。这时候就会详查此人背景。如果此人是一贯良民,没有什么刑事先案在身,那没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任何没有杀人经验得人在生死攸关情况下,都有可能出售过重,置罪犯与死地,以绝后患。没大问题。

但如果此人是有刑事前科的罪犯,那就要另当别论。但检察官必须首先代表政府提起公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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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迷球迷 发表评论于 2023-01-10 14:29:23
检察官自己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启动大陪审团是自己不想负责任,为了甩锅找大陪审团来决定是否起诉。
Indignant 发表评论于
这种人渣,死一个少一个。正义得到伸张。以后再也不会害其他人了。打得好。狂赞。
ahhhh 发表评论于
jzl106, 检查官是有权决定是否起诉的。
看一下@枪迷球迷的解释。一般比较棘手的案子,就会找大陪审团。
树没皮怎办 发表评论于
召集大陪审团,通常都涉及重罪。 检控官召集大陪审团,说明检控官已经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起诉,但要由大陪审团最后决定证据是否充分。大陪审团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在检查官和法院之间设置一道屏障。
注册怎么这么难 发表评论于
又一位黑天使倒下了,有意思……
CTPCW 发表评论于
歹徒可用枪指着人抢劫,被击毙活该啊!
jzl106 发表评论于
楼下法盲不要胡说,检察官没有权力决定是否起诉,检察官本质上就是代表政府的律师,只能PRESENT CASE让法官或者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大陪审团叫GRAND JURY,根审案子的Trial Jury不一样,大陪审团的唯一功能就是决定indictment。在indictment的时候,检察官可以选择法官或者大陪审团,一般如果选择大陪审团,说明检察官很想起诉,因为大陪审团一般都会听检察官的,而法官往往不鸟检察官。所以这个人麻烦大了。
tudoutudou99 发表评论于
又一个最善良的天使倒下了,这次不只能赔多少钱
走过岁月 发表评论于
发现很多黑人last name叫华盛顿
树没皮怎办 发表评论于
这个劫匪,2015年就持枪抢劫,打死了一个62岁的老头。 被判15年。
但被提前释放。
河西海龟 发表评论于
打死活该。应该奖励英雄,还要什么陪审团?
DumbGoose 发表评论于
对正在离开的罪犯的后背开腔,一定会有人说没有必要,是过度使用武力,这是不可避免的。据个人所知,一般情况下,大陪审团都会决定不予起诉,或者陪审团判决无罪。难免会有一些麻烦。
枪迷球迷 发表评论于
从录像上看, 持枪良民第一,二,三,四枪是完全合乎自卫法律的。 第五到第八枪是个灰色地带。 当时罪犯已经倒地,说还是威胁也可以, 第九枪的疑问最大。 当时他好像捡起了罪犯的假枪同时再给罪犯补了最后一枪。这第九枪在蓝州肯定是被起诉谋杀。 在德州就要看这大陪审团怎么说了。

象本迷这种随身携带上膛手枪的良民, 对这类案子的法律细节从来关注。 这老兄打了四枪之后, 完全美元必要上前去缴枪。 离得越远越好。 离得远可以说看不清楚威胁解除没有,补枪没商量。
令胡冲 发表评论于


The Judicial Process
Criminal cases differ from civil cases. At the beginning of a federal criminal case, the principal actors are the U.S. Attorney (the prosecutor) and the grand jury. The U.S. Attorney represents the United States in most court proceedings, including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grand jury reviews evidence presented by the U.S. Attorney and decides whether it is sufficient to require a defendant to stand trial.

还是没搞明白。检查官不起诉,哪来的陪审团裁决?

dream_pillow 发表评论于
应该是走一次法律程序而已。
咲媱 发表评论于
大陪审团估计就是一个手续,毕竟有人死了,要有一个法律上的说法而己。
jzl106 发表评论于
另外大陪审团也不能审理案子,审理案子的叫Trial Jury
咲媱 发表评论于
这个我专门和的训练老师讨论过,这个属于制止犯罪。特别是抢劫这种重罪。
因为你不能完全否决那个劫匪到门口又转身回来开枪杀人这种可能性。
jzl106 发表评论于
给楼下的普法一下:检察官没有权力决定起诉不起诉,检察官只能PRESENT CASE让法官或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不起诉。如果检察官选择大陪审团,说明他想起诉,因为一般大陪审团更听检察官的,而法官经常会不鸟检察官。
stevecanada 发表评论于
英雄击毙命贵,佩服
wanttosaysomething 发表评论于
德州从2016年开始,允许有持枪证的州民公开或隐蔽携带手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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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nova13 发表评论于 2023-01-10 13:57:28德州法律允许私人带子弹上膛的枪进菜馆吗?
exception1 发表评论于
顾客开枪时,歹徒的枪没有指着他,而是正在走向大门准备逃走。顾客要证明是保卫生命,而不是夺回钱包,这是个大问题。如果是明显保卫生命,根本不会有这么多事,不关DA和法庭的事。

如今的政治革命形势,肤色决定审判结果,对这位顾客很不利。以后零元购还会猖狂。上门抢劫还是有难度的,美国法律里武装保卫家庭的权利远大于其他场所。
咲媱 发表评论于
男子唯一的缺点,就是不该扬长而去,应该留在现场,把事情向到来的警察讲清除,并且让其它顾客作证。
当然现场有录像,让他这个缺点被弥补。否则就怕说不清除。

但是这个人是绝对不会被起诉的。
paladindancer 发表评论于
加州只要有一家苹果店敢这样, 保证再无零元店
wanttosaysomething 发表评论于
歹徒可用枪指着人抢劫,被击毙活该啊!
mirror1 发表评论于
????????
经典西部电影
美国精神
咲媱 发表评论于
这种情况在德州的饭店抢劫,基本就是找死。
这个男子都不用拔枪快,慢慢拔,甚至慢慢子弹上膛都来得及,这么多人,歹徒一个个的去抢,很多时候都是背对受害者。

别说是那个男子,如果是我在现场,他都是死定了。
supernova13 发表评论于
德州法律允许私人带子弹上膛的枪进菜馆吗?
wanttosaysomething 发表评论于
如果这么判的话,我会捐款给这位英雄,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既然歹徒持枪抢劫,被击毙就是"正当防卫"!
弟兄 发表评论于 2023-01-10 13:46:00过了,可能关一两年
瓜妹 发表评论于
既然检察官没起诉,请问,大陪审团裁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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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如果被判定有罪怎么处理?坐牢?真是这样肯定有人发动捐款
flypacific 发表评论于
大陪审团会决定要不要起诉
蓝靛厂 发表评论于
大陪审团八卦一下当时老哥怎么拔枪那么快。跟哪个地方练的
令胡冲 发表评论于


既然检察官没起诉,请问,大陪审团裁决什么?


老李子 发表评论于
直接发见义勇为奖!
弟兄 发表评论于
过了,可能关一两年
吃素的狼 发表评论于
呵呵,大陪审团应该怎么审呢?表彰该见义勇为,除害安良的英雄好汉,奖金$10万。
这就是树立一个好榜样,叫大家争相仿效,零元购和打家劫舍的匪徒们,全部歇菜。
car88 发表评论于
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