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悲惨遇害...25年后凶手归案,追诉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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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一个漆黑的夜晚,在江苏镇江丹阳的一条国道边上,一对夫妻被残忍杀害。案发后,凶手销声匿迹二十多年,直到2019年9月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司法机关办案时却面临着这样一些难题:案件的追诉时效已过,还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吗?是否启动追诉的程序?10月13日的法治在线我们关注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抢劫案。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是不是要报请核准追诉,对于三名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没有核准追诉,那么他们就是无罪,而一旦核准追诉,根据他们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是极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所以说对他们来说是有着天壤(之别)。那么这个难题其实就抛给了我们办案人员,因为核准追诉权或者提起核准追诉的这个启动的权力是在我们检察机关的。

这是这起命案主要嫌疑人的模拟画像,刊登于1994年7月,和画像一起刊登的还有一则悬赏通告,内容为江苏省公安厅请读者协查一起劫车杀人案,对提供破案线索者重奖5万元。

被害人女儿 小史: 当时我六岁,后面听家里人说的话就是可能出事情了,但当时我对出事没有任何概念。(作案者)他们偷活的这么二十多年,让我的爷爷奶奶没有了儿子,让我的外公外婆没有了女儿,让我没有了父母。

对于被害夫妇唯一的女儿来说,双亲遇害离世犹如一场噩梦,她无法想象父母遭到侵害时有多么绝望。

1994年7月11日凌晨5点多,镇江丹阳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312国道附近的水沟里发现一男一女两名遇害者。

时任丹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洪国平: 我们就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勘查,一到现场一看,真的是惨不忍睹。

经过鉴定,两人的死因系被他人运用单面刃锐器刺戳内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在距离事发地三公里处,有一辆无锡牌照的出租车停在路边,车内无人,但有大量血迹,刑事技术人员在车窗处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指纹。两名国道边的遇害者,一辆抛锚的出租车,警方推测这应该是一起抢劫杀人案。

时任丹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洪国平: 首先我们想到的就是围绕这个车主,车是谁的,最后一次看到这个车在哪里出发的,有什么人上这个车,主要是围绕这个情况(调查);另外一种就围绕死者是谁,死者最后在什么地方,最后看到他的人是谁,围绕这个开展工作,主要分这两块。

在无锡车管所,办案民警确定了车主的身份,车主名叫史某,通过进一步确认,车主史某就是男性遇害者,时年35岁,女性遇害者为朱某,时年30岁,两人是夫妻关系。

时任丹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洪国平: 当时案子发生之后,我们不会局限于仅仅从劫车杀人这个角度去侦破。我们会围绕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交往状况、情感状况全面开展分析,分析下来那就更符合我们当时的判断——劫车杀人。

确定了史某的身份后,丹阳警方围绕他经常在无锡火车站等候乘客这一线索开展了大量的走访工作。很快,民警找到了最后一个看到史某的出租车司机,这名目击者向警方反映,案发那晚九点多,有三名二十多岁出头的年轻人找自己打车,他们说是要跑长途去镇江,价钱已经谈好,可路途遥远三人又没带行李,看起来不像正常的乘客,目击者拒绝他们后,转眼就看到三人上了史某的车。

时任丹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洪国平: (目击者)对这三个人的体貌特征他也记得比较清晰,为什么呢?(因为)准备上他的车子的,谈价格的时候太爽快,(后来)看到这三个人转到死者出租车边上,聊了几句话就上了这个出租车。

根据目击者的描述以及周边群众的回忆,这三人身高一米七左右,其中有人说话是苏北、安徽一带的口音,有一人脸上还有淤青。围绕这三人,民警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是没能获取到关于他们的更多信息,而现场摸排组的民警收获了一条重要线索。

时任丹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洪国平: 一直走访到镇江跟南京交界的地方,有群众反映看到这样类似的三个人搭卡车离开了,往南京方向去的。我们又到南京开展了大量的排查走访工作,最后没再有人发现这三个人的踪迹。

从丹阳到无锡再到南京,警方通过走访摸排出三名年轻男子具有作案嫌疑,但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有限 ,接下来的侦查陷入了僵局。

为了打破僵局,警方想到通过发布悬赏通告、刊登模拟画像来寻找凶手,但却没有什么实质上的进展。于是警方调整侦查方向,通过比对指纹的方式寻找凶手。

丹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指导员 聂红枫: 当时1994年那时候没有指纹系统,都是人工比对的。就是排查嫌疑人,然后把嫌疑人的指纹拿来跟现场指纹人工比对,就是一张张(指纹卡)一张张翻。

摸排走访、刊登通告、发布协查、比对指纹,调查了大半年,警方的侦查工作却始终没有突破性的进展。随着时间的流逝,即使被害人家属对破案不抱希望了,但这么多年过去,丹阳警方从未放弃。

丹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荣辉: 我们一直在坚持,运用现在的手段和技术来重新进行复核,从中找出线索。

2019年,丹阳警方对往年的一批命案积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再次逐一重新进行指纹比对。

丹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指导员 聂红枫: 当时系统里有两枚现场指纹,一枚是汗液指纹,一枚是血迹指纹,现场比中的是那枚汗液指纹,是阚某的。

丹阳警方立即围绕这名叫阚某的人重点调查,他是南京人,45岁,1994年7月至9月期间在南京实施多起盗窃,1995年1月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刑。

丹阳市公安局珥陵中队中队长 陆勤勇: 发现当时一起盗窃的有三名作案嫌疑人,同时是阚某、姚某和周某。然后我们调阅了卷宗,发现卷宗里面当年那三个人的作案特征和外貌特征基本上与我们当年94711这个案件排查的对象一致。因为在南京三个人一起共同作案多起,也符合我们这个案件的一个作案时间段。其中有几个人操的是安徽口音和南京口音,刚好我们翻阅卷宗这三名对象其中两名是南京人,另外一名是安徽人,刚好符合我们当时的排查结果。

那么这三人会是当年的作案者吗?随着侦查的深入,这三人被锁定。

丹阳市公安局珥陵中队中队长 陆勤勇: 其中周某是在南京一个商场做保安,姚某是在安徽做电焊工,阚某在江阴做大货车驾驶员。

掌握了这三人的行动轨迹后,2019年9月21日,丹阳警方决定开展抓捕。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阚某时,民警发现他两个月前曾在短视频平台转载发布过一条意味深长的视频。

丹阳市公安局珥陵中队中队长 陆勤勇: 抓获阚某的时候,他当时什么都没说,可能之前就预料到了,当时应该说很正常。而且三名对象在我们公安机关分别抓捕以后,在进行简单的审讯以后都同时交代了这起抢劫杀人的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绪平: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公安机关侦查提供建议,从而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包括规范证据;另一个方面,引导侦查也可以让我们强化侦查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中的出租车属于开放式的交通工具,仅凭阚某的一枚汗液指纹只能说明他们三人与车辆有过接触而已,并不直接说明他们是作案人。为此,三人到案后警方立即提取了他们的指纹进行比对,结果显示,案发现场的那枚血指纹是姚某所留下的。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血指纹,那么上面有被害人的血样,能证明他们至少是在案发以后直接接触到了被害人的血液才会留下这枚血指纹,这一点就能够直接证明他们与本案的作案行为之间的关系。

历经25年,悬案终于告破。事发那晚究竟发生了什么呢?随着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落网,也揭开了案发前后的各种细节。

阚某、姚某、周某到案后,供述他们三人是亲戚、同乡关系。1994年7月,他们在上海游玩,因为随身携带的钱花完了,于是阚某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姚某和周某两人也表示同意。购买好作案的刀具后,三人来到无锡火车站物色作案对象。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开始是在无锡火车站的出租车群体里面随机选择,本案的被害人由于前天不在,所以觉得这个是一趟长途车,可能收入会比较高,所以同意搭载三名被告人。他心里其实也是有一些警惕心的,所以出发的时候叫上了他的妻子。

三人和史某说要去南京,谈妥价钱,交了200元定金后,当晚9点多,他们上车落座后排开始出发赶路。当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三人借故下车,开始商量作案的细节。

当车辆开到一处偏僻地点的时候,后排的三人按原计划开始动手,阚某对付朱某,姚某对付史某,周某担心史某夫妇呼救,扼住被害人颈部,三人将史某夫妇残忍杀害。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陈浩: 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搜身,根据案件查明事实的情况,他们从中搜得了金项链还有现金若干。

作案之后,他们将史某夫妇抛弃到路边水沟,随后驾驶出租车沿着312国道逃离现场。后来车辆抛锚,三人弃车沿路步行一段后上了一辆大货车逃离镇江,紧接着来到南京实施多起盗窃。如果像三人交代的那样是为了谋财,又为何下狠手伤人性命呢?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通过他们的供述也能看出来,他们的意图不仅仅在于提取他们的随身财物,可能还要想把这辆车给劫走,害怕被害人呼救引来其他的麻烦,所以他们对于被害人直接实施了杀害的行为。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陈浩: 本案作案之后,他们三个人也是做贼心虚,订立攻守同盟,谁也不能把发生的这个事情给说出去。后来他们三个人结伙盗窃,因为盗窃罪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他们出狱之后到本案案发长达十几年里,他们三个人基本上就没有再联络过。

这起抢劫杀人案发生在1994年7月,涉案的三人于同年9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此后他们没再有犯罪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即便如此,本案20年追诉时效也早已过去。但是在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那么,本案是否符合这一情形呢?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这个案件发生在1994年,那么我们国家的刑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关于是不是需要追诉的条文是发生了变化的。

我国于1997年起实施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现行的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本案应当适用1979年的刑法,换句话说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当时并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本案是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

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那么什么是“必须追诉”的情形呢?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彭新林: 经过二十年之后必须追诉的一般是指此类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然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过二十年之后,这个犯罪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的破坏仍然没有恢复,犯罪分子对社会仍有潜在的危险,那么这些情况就是属于应当追诉的。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案子虽已过了追诉期限,但有追诉的必要性。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绪平: 一个就是说有证据表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第二个方面就是这个案件罪名是抢劫罪,造成了两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第三个,这个案件它不属于追诉期限不受限制的情形;第四个方面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追诉的必要性,这个案件里面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特别凶残,性质特别恶劣;第五,这个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了,可以随时接受追诉。所以从这五个方面考虑,应该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的社会影响,办案组还深入走访了无锡火车站和案发地。提到这起案件,出租车司机们及案发地附近群众至今记忆犹新。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在)周边的村民中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对当时的社会治安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虽然已经时隔二十多年,周边的村民对此事,特别是年纪大一点的村民对此事依然记忆犹新。在无锡的出租车行业内部也造成了很大的恐慌,当时不但出租车司机自己,当地的出租车行业协会也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在晚上不要接到外地的单子。可以说是人人自危,对当地行业都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考虑到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把握是非常严格的,既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也要确保这个案件有追诉的必要性。

报请核准追诉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本案中,现场提取的指纹作为直接的客观证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发现,它们的来源在原案卷中并没有记录清楚。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案发以后,在现场的出租车上提取到的一枚汗液指纹和一枚血指纹虽然很关键,但是也有着先天的不足,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两枚指纹在当时的现场勘验笔录里面并没有记载,换句话说,按照现在的证据标准就是这两枚指纹的来源是不明的。

虽然阚某等三人到案后做了有罪供述,但是如果这两枚指纹来源不明,那么它的合法性就存在争议,整个案子将失去强有力的关键证据。为此,承办检察官和侦办民警一起,多方询问当年参与办案民警,翻阅相关台账,终于找到了答案。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陈浩: 出现这两枚指纹,一个是在后续提交的一个案件总结报告里,还有一个就是当时一位老侦查员所提供的一个记录本里,把这本最原始的记录本调过来,然后对当时的那位老侦查员进行询问,通过他的证言和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来证明了这点。

202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核准追诉。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阚某、姚某、周某三人提起公诉。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既包含对财产的侵犯也包含对人身权的侵犯,那么他们在实施劫取财物的过程中直接对人实施暴力,因此根据法律是构成抢劫罪的。

2020年11月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综合全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给出了判处被告人阚某、姚某死刑,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蒋安凌: 三名被告人都做了有罪的供述,但是由于犯罪的情形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我们考虑到他们虽然自愿认罪但是不足以从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阚某、姚某、周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2020年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阚某、姚某死刑,周某无期徒刑。判决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因两名被害人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共计约10万元。宣判后,阚某、姚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目前,案件进入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