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厕强奸5岁侄女,一审获刑5年判赔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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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云南昭通,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旭将5岁女童带至客运站男厕内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旭系被害人王某某(5岁)亲戚,2020年8月17日晚上22时许,李某旭在王某某家玩耍时,以带王某某外出买糖果为由,将王某某从家里带走,在买完糖果后,李某旭将王某某带进镇雄县碗厂客运站男厕所内,脱掉了王某某的裤子,随后李某旭奸淫了王某某。



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旭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3310.62元。受害人父亲表示将上诉。



受害人父亲王先生表示,“我们不服这个判决。”



经了解,李某旭是受害人父亲王先生二爹家的堂哥,不是亲的,是堂哥哥。



王先生说:“像他判这个成年人,像我们一个村有几起这种案子,成年人至少都是判6年,何况这是幼女,还有赔偿这一块,也没达到我们的要求,我们经济也是比较困难啊,想上诉我们又不懂法,但是县人民法院判这个,他这种判法我们觉得不公平。”



没办法的王先生,因为自己不懂法,只能找来媒体求助,希望在媒体的帮助下能找回应有的公道。

视野新闻周刊提醒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