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拳打民革党员:网友揭穿岳阳警方的谎言
Galahad
2010-12-21 23:08:34
证据一(照片2张):证明刘当时伤势状况,从片子来看,这会是办公桌和玻璃碴惹的祸吗?
证据二(照片1张):证明黎头上并无他所谓的当时被拳击并导致多处软组织伤
证明三(市二CT扫描报告单):从中明显看得出手工笔迹与医师签名无异,手工添加结论应当是正常的医务工作现象。
进一步证实刘的伤势真实性。
各位网友:
12月10日9时49分,有帖子《野蛮扣证,岳阳交警拳打民革党员》http://bbs.rednet.cn/viewthread.php?tid=24386336&highlight=野蛮扣证,岳阳交警拳打民革党员,曝光我市122事故处理大队二中队交警黎道雄(以下称黎)上班时在工作岗因故殴打驾驶员刘绍纯(以下称刘)。贴子披露刘系民革市工委副主任和九支部副主委,并附有相应证据三份。
13日9时36分,“岳阳公安发言人”ID发贴回应http://bbs.rednet.cn/thread-24413393-1-1.html,该贴随即被置顶但又迅速被删。(因原贴的百度快照都被删,故只得引用网友“中国梧桐”备份的内容http://bbs.rednet.cn/viewthread.php?tid=24416121&highlight=中国梧桐)。
14日15时,有“岳阳交警发言人”ID再次就刘事件作出回应http://bbs.rednet.cn/thread-24429848-1-1.html。
鉴于刘系统战对象,更鉴于事件引起了轩然风波且双方仍继续针锋相对,为还原事实真相,达到“求同存异”治病救人目的,我们于16日接触了当事双方。
上午9时半,刘作出如下陈述:
10月28日下午,他与苏某的小车发生轻微刮蹭因无法和解苏某报警,保险公司赶来后随即代刘理定损300元理赔给苏某,双方和解(此时交警尚未到来)。但黎还是无手续地吊扣了双方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苏某证件当天已取走,他的证件则在11月1日找黎时不给,2日又找不到黎。3日上午,他再找黎时仍不见人,有人告知在门口烟摊,于是便打黎手机,通话后黎说了句“我在出警”便挂断电话。等他准备回去时却在大门口看到了黎,便跟在黎的后面又进了办公室。
对此,刘认为黎并未“出警”。在办公室,他告诉黎纠纷已协商和解,想拿回证件。黎边说“一个小事,烦死个人!”边从抽屉里拿出夹着他证件的档案放在桌上,然后找出苏某的电话让他喊过来。苏某在电话中说有事不来,她说在电话中跟黎警官讲一声“已经协商好”就行了,但黎拒绝接电话,并扭头向墙。
刘以为黎默许他拿走证件。便边说“我的证我拿走了。”边拿起桌上的证件。却不料黎突然站起来猛抢驾驶证,随即撕烂、揉拧并摔在地上。刘说:“你怎么能这个样子!”黎边回答“我就这个样子!”边抢夺刘手中的行驶证,刘死抓证件不放。不料黎突然猛拳狠击他的左脸眼睛、鼻梁处,当即被打得短暂休克而不醒人事。
刘说当他醒来时,黎见他还在动弹,边踢他的胸肋边大喊“打死你!”此时他的左眼已睁不开,满脸是血。随后又进来几个民警将他双手用铐子反铐并听任黎用电警棍打他,他后来被强拉到二楼。
上二楼时,被打晕头的刘申明是民革党员和公务员,并说交警打人犯法!他说几位交警口里虽硬,但手中还是停止了粗暴。刘说他看到大队长黄汉武时便大喊,黄见此情形便要下属打开了手铐。
刘说他随后用手机报警,土桥所出警,朋友也来到现场并把他送进医院。经诊断:脑震荡、鼻骨筛窦骨折、鼻外伤、鼻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即住院治疗。后经省级法医中心鉴定为轻伤!
刘谈到他现在还常头晕,眼睛视物不清。挨打后,他分别找过市政法委和市公安局、市支警支队的领导陈奇达、丁阳云、仇岳刚等,但到现在仍无任何说法。相反,他认为“岳阳交警发言人”网上的回复有很多包庇黎的谎言,122提供的“证人”赖某就是从门前找来的“职业交通了难托”。
陈述完毕,刘出示了相关证据七组份。
随后,约在10点半,我们联系了市局宣传科。某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我们想接触黎的请求,以“该事件市局、支队已回应,网上回复即代表市局和支队的看法”为由婉言推辞。
下午15时许,我们又电话联系到黎,他先是不愿谈及此事,后来约在16时在办公室与我们面谈,待我们准备前往122时,黎又来电以“要支队宣传科批准”为由反悔。
16时许,我们又联系市支队宣传科,一工作人员表示宜由市局宣传科出面。当我们说到市局没有明确时,他又以要向领导汇报为由挂掉电话。
接触黎无果。同时,黎的主管局和工作单位均表示他们对事件的态度以网上的“两个回复为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两个代表局、队态度的回复吧。
市局认为:
1、刘对交通事故与苏某证件发还经过陈述与事实无异。黎暂扣双方证件不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实,事后也没有及时交付凭证给刘。
1日刘要还两证未果,是因苏某要求先修好她的车。刘向汽修厂交费并开修车单给苏某后,黎已经下班。
3日刘来到黎的办公室找人不到打电话后,黎因查看涉案车辆后正在回队路上,便说出警中。回来后黎确实坐在门前烟摊旁,但他看见刘后,马上招呼刘进了办公室。
在办公室刘说事故已处理好,要黎归还两证,黎说要苏某签字,刘便打苏某电话。苏某称有事不来,刘便要黎跟苏某通话,见黎不接电话刘便挂断电话,将桌子上的驾驶证、行驶证拿在手中说:“我的证我拿走了”,黎见状便抢。刘继而发怒挥拳击碎桌上玻璃,并右击黎的右侧头部,黎便回击刘头部一拳,然后双方扭倒在地。闻讯赶来的王某等五民警先后进去扯架。见刘抓住黎衣服不放,王某便喊:“在公安机关还敢打人,把他铐起来”。黎才挣脱刘从柜子里拿出手铐放在桌上,在其他人的协助下,王某将刘双手反铐并带到二楼。恰逢大队长黄汉武在此,当即要民警取下手铐。随后,刘和122分别报案。土桥所受理此案并将刘劝至医院治疗。
2、当天,土桥所给双方开具法检委托函,前往公安分局法鉴所鉴伤。5日,刘妻送住院诊断给法医,因刘的CT报告单其他内容都是打印,而诊断有一项内容“左侧筛骨骨折”为手写,法医便提出疑问,要刘到市一复查后再来,刘拒绝复查。故此法医不出鉴定。
土桥所11日又下达尽快作法检和书面通知,刘以有人搞包庇、复查有名堂为由拒绝。12日,岳阳楼公安分局开具介绍函,土桥所民警、分局法医到市二调取刘的CT复制片请市一会诊。会诊报告筛骨未见明显骨折。当日,市局法医又前往市二对刘法检,并找CT室主任张某称对CT诊断“左侧筛骨骨折”存疑,张某说可以复查。法医当即给刘开具CT检查申请单,但刘以时间已久且治疗了段时间为由拒绝。
3、黎陈述争执时行驶证被刘拿走,刘对此认可。刘的驾驶证由黎夺回,原物现存,仅塑料封底有抓痕。刘所述
“黎将证件撕烂,揉捏并摔在地上”失实。
在场民警和证人赖某、李某均证明没有看见黎用电警棍击刘。经调查黄汉武、黎道雄等,均称没有配发、也没有曾有过电警棍。从提取的监控录相中,进出民警均没有持电警棍。刘所述“黎用电警棍击打他胸、肋、腰等多处部位”失实。
10日,市局分管领导召集的会议上,局法制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刘的违法行为被制止后,可以使用手铐对其约束。
4、处理意见:
1)刘在交警办公室抢证、砸玻璃并先动手殴打民警,是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扰乱办公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2)黎制止刘时采取的行为超过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第二十条规定的徒手制止违法行为的限度,属于违规。
3)黎未及时按法定程序办理扣证手续,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并且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
4)一是在纠纷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根据调解优先的原则,市局指定土桥所进行调解;二是局党委责成交警支队党委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民警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市局党委责成交警支队迅速在交警队伍中开展执法的教育整顿。
市交警支队的回复雷同市局的回复。但都没有公布相关证据,也没有公开证人赖某等人的身份、职业和证词。
另外,通过网络搜索http://www.0734.me/post/80.html,我们发现黎言及
“头部挨了刘一记重拳,经市三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刘眼鼻处伤系办公桌突出部位和玻璃碎片碰划所致不是他打的,黎还说刘扬言‘老子是民革党员,老子要搞死你。’”。黎还援引了二十位越战老兵对事件的“义愤填膺”不说,又煽情着曾经的任职和阅历。
就市局和支队回复中对刘伤势鉴定和谁先动手的质疑。刘作如下最后表述:
1、市二CT扫描报告确实有手工添加的笔迹,但这种手工添加不仅只有他的才有,市二放射科就法医的质疑曾搬出过大量既往和现时他人的报告单,上面都有人工笔迹。
2、人工笔迹系主验医师亲自添加,全页字面并无两人或以上书写。
3、法医反复纠缠这个问题不排除“内部相庇”的潜规则,即使CT扫描结论有假,未必湘雅医院阅片结论和省级司法鉴定也有鬼不成?
从双方的诉求表现言语中,要搞清本事件的真相,分清回复有没有隐瞒、包庇下属的“水分”,首先要从当事双方的言行分析起:
1、刘说他的伤势系黎突然施拳袭击所致,黎则说是他自行碰撞办公桌和玻璃碴所致,不是他打的。同时他也被刘打成了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挫伤。谁的说法可信?
众所周知,碰撞玻璃碴只会导致开放性割裂伤,碰撞办公桌,如是撞在桌角,只会出现凹进型的立体金字塔状淤紫伤痕或创口。如是撞在桌沿,只会出现横条状突出型淤紫伤痕。而刘提供的证据一《受伤照片》,只符合拳击所致的钝物伤,并不符合黎所说的碰撞办公桌和玻璃碴伤痕。这点黎明显说了假,为逃避殴打刘的罪责,开口就蓄意说假话,后面的话还有几分真实性?
另外,从刘提供的证据二《黎的头部照片》来看,看不出黎的光头上有受刘拳击的伤痕。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医院门诊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因此,黎受伤证据明显不足。同时,回复也没言及黎受伤,故此,又见黎在反复说假。
2、黎说刘袭警,刘说黎偷袭,哪个版本真实呢?
从刘的伤势来看,猛击对方双眼到鼻梁的倒三角地带,使其立即丧失反抗能力,这“一招狠”是训练有素的一招制敌表现。恰恰,黎具有特种兵和公安干警的双重身份,擒拿格斗自不在话下。另外,回复反复强调是刘先砸碎台板再打人的,依据物理常识,赤手拍碎平放台面上的玻璃者,手掌必被划破。从刘的双手上,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伤痕。
另外,“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古训相信谁都懂,如果一个人思维正常,如果这个人不涉黑、涉恶,相信没有谁会蠢到警窝中袭警的地步,除非这个人皮痒肉胀想讨打。两厢对比,谁最先动手,道理不言自明。市局和支队的“刘先动手袭警”
说就非常苍白了。
3、刘果真没有受到电警棍“伺候”吗?
从刘的证据一《受伤照片》来看,其肋下二红突出点符合两针电警棍击打所致。刘描述黎手持的电警棍有尺多长度和黑颜色、打击时啪啪发响和闪蓝色火花也完全符合警用电棍的各项特征,应当说,他确实受到了电警棍的伺候。另从岳阳县交警大队某干警了解到,该县交警配备装有电警棍、手铐、警用匕首三件的警务包,怎么市内122就没配备呢?如果真没配备的话,那就只能说有人非法持有电警棍了。
回复中,说其他民警和大队长及当事人本人,还有“证人”李某等都没看到黎使用了电警棍。试问,就证人证言方面而言,其他民警和大队长与黎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他们算不算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算,那么他们出来作证的证言可信度是绝对不高的。至于其他“证人”,在没有公布他们的职业与身份,不能洗脱他们是“交通职业了难托”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公正性更是让人大为质疑。
回复中说刘揪住黎警服不放,是王干警一声猛喝后才松手的,而脱身后的黎也只从桌子里拿出手铐放在桌上,上铐子是王干警干的。似乎黎此时倒置身度外了。这种明显不合情理的情节未必不是在刻意开脱黎吗?
4、市局和支队已对黎执法当场不到位、嗣后不补救是引发本事件的主要诱因作了定性。依据“程序违法,自始无效”的行政处罚规定,黎明知出警应随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请问,一个自称如何如何敬业的老交警为何就是不带?这体现了他的工作素质低还是职业优越狂?刘错误会意拿回证件的动作固然不妥也不对,但相对于黎明知故犯的执法犯法来说,他的错误是次要的。既然黎的执法不到位造成了“程序违法,自始无效”,那么他就应为此承担所有不利后果。
另外,从刘的证据六《行驶证》破坏程度来看,双方当时争抢激烈。从驾驶证来看,正证有明显的搓痕,副证却崭新无痕。重制一张新副证替代掌握在黎手中的破损证件以毁灭原证,这种可能也不是没有条件发生的。从现有证据来看,我们尚不能明确是否黎撕烂了驾驶证,但揉捏是已有证据的,至于摔,需要证据吗?回复怎能藉此全部否定“撕烂、揉捏、摔地”呢?
最重要的一点是,黎明知刘在办公室等他,为何要坐在大门口烟摊旁而不进办公室休息呢?这是不是某种利益上的暗示?刘要证不成反挨修理是不是因为暗示不成的迁怒?
看看大门口烟摊卖的什么烟,再看看交警们抽烟的牌子,想想百姓对车管所、驾管所、122前成堆的“交通职业了难托”,难道,这里面没有暴露出一条不言自明的阴暗利益链吗?
5、支队的回复中,因何回避了2日刘找过黎要证的事实?
6、有关市二CT报告单上手写笔迹真是蓄意伪造伤情所留吗?
对于刘的解释,从证据三《市二的CT报告单》不难看出,手工笔迹均和检验医师易大勇签名一致,从笔迹走向来看,不象两人或以上书写的。结合刘说市二检验室当着双方声明不仅此份报告单有书写笔迹,其他人的报告单也有书写的陈述。我们认为这是医院的一种正常工作现象,市局属下的法医反复提出质疑不可取。
如要验明市二检验室这种看似正常不过的添笔是否为刘作假,只要抽查其他病友的报告单便可得知。如果真的有假,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将会是作伪者,相信易医师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他应当不会如此蠢吧!
7、市局法医为何反复质疑鉴定?为何反复要刘再到市一CT?
除了市二住院部陈艳医师对刘的“左侧筛骨骨折”伤势作了进一步的确诊外,另有湘雅医院放射科阅此片后对伤势再认定,湖南省湘雅鉴定司法中心据此出具了刘“轻伤”的法医鉴定。
有了上述这些必不可少的鉴定程序和完善的鉴定书,市局法医为何还热衷再检呢?真存疑问的话,为何不是持片会同上述单位共同详谈去伪存真,而一定要在自己有充分影响力下的岳阳市内再做鉴定?
针对回复提及的市一复诊,我们看到的是“未见明显骨折”,对于再检要求,市二也只是“可以复查”。“明显”和“可以”两个模棱两可前置词的出现,是否蕴含着某种无奈?这个话题还是留给大家。
我们知道,在司法审判中,回避制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在执纪和司法前置期,相关人员就不应回避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事件来看,刘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公安团队,面临的是一部巨大的国家机器。“家丑不可外扬”的做法,很有可能会使刘捍卫人权的想法胎死腹中。事实上,我们从市局的回复中不难看出有袒护的影子,或许这个影子并不是来自市局甚至是支队,但谁又能够否定它不是来自黎的身边?
打东西者,刘!袭警者,刘!碰撞桌子自受伤者,刘!一切不利的过错全出自刘,所有有利的条件都在于黎。于刘有利的,无凭无证,即使有凭证,也要被质疑被推翻。于黎有利的,既有他的同事、上司作证,还有“证人”赖某等人不失时机地出现。
对于“证人“赖某等人的证言,我们的存疑是,临近中午,居然还会有人甘冒不吃中饭的饿感等着有人袭警并作证。一切都会那么巧合和偶然吗?是赖某等人有先知预见的特异功能还是他们本就长期厮混于此谋生发财?
仅从黎处警不带单的表现来看,他的素质和工作作风就值得每个人来质疑这里面的包庇因素有多大,回复水分有多重!或许,这正是刘为什么不愿也不敢再做CT扫描的真实原因吧!因为,谁能保证市一或市二在公安机关的压力下不违心开出与此前完全不同的检验单呢?毕竟,它们需要公安时时保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啊!
最后,我们寄语相关部门,交警队伍整顿势在必行,不要再走过场敷衍大家了。刘绍纯事件真的要从黎道雄身上举一反三地查原因,找问题。如果包庇他,只会害了他。对于类似国大岗亭的女交警这种先进典型,不但交警内部要对照先进找差距,我们社会各界也应当学习她们,支持她们的工作。我们相信,相关领导会对刘事件有个重新的评价,黎道雄本人也会有个正确的认识。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和谐社会的原则,在当事双方妥善化解矛盾。如此,则民幸甚!岳阳幸甚!
了解人:铁血汉 弘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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