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提起感染丙肝的遭遇,肖雁难掩悲伤的情绪。
肖雁今年38岁,家住玛纳斯县某农场。她说,2008年7月15日,因一起车祸,她受伤被送入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第二天,医生要求输血。“当时我意识还比较清醒,要求输自己家人的血,但被医院拒绝。”肖雁回忆。
因病情危急,医生给肖雁出具了诊断证明书,“患者病情严重,需补充白蛋白,我院无药,自费,自行购入。”根据医嘱,肖雁家人从自治区中医院购买了血制品——人血白蛋白,由医院分6天注射。在病危抢救中,医院分别在当月18日、20日和21日三次为肖雁输血,血液由兵团血站和石河子血站提供。
肖雁从死亡线上走出,没想到,又一噩运接踵而至:2008年9月15日,肖雁病情好转,准备出院前再次做全面检查,验血检测查出丙肝呈阳性。
“入院时,我丙肝检测为阴性,两个月治疗后,出院时丙肝检测却为阳性,这是怎么回事?”肖雁拿着医院两份结果不同的检测报告,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当月,肖雁前往乌市医院,经再次检查,确认已感染丙型肝炎。
2008年9月26日,出院仅十天的肖雁不得不再次入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丙肝治疗。
丙肝这一医学名词,在肖雁的世界里曾是一个陌生而遥远的字眼。通过了解她得知,丙型肝炎,作为一种病毒传染性疾病,主要是通过输血和血制品输注进行传播。“是医院给我输血过程中,致使我感染了丙肝。”肖雁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
一年多的漫长治疗,在肖雁的生命中“犹如从一条死亡线爬入另一条死亡线。”肖雁含着泪说,患病后精神上的折磨使她痛不欲生,病痛及长期服药带来的副作用更令她生不如死,“浑身乏力疼痛、呕吐腹泻、体重下降,大把大把地脱发以及昂贵的巨额治疗费,都让我几经崩溃。”
丙肝给肖雁带来身心的伤痛,令她无法接受,2009年5月,肖雁状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要求医院赔偿治疗丙肝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余元。
对此,医院认为,肖雁因车祸失血性休克入住医院,医院根据她的病情实施输血,是按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治疗方法得当,并无过错。给肖雁输的血液由兵团血站和石河子血站提供,血液来源合法。且丙肝传播途径很多,输血并非惟一传播途径。
针对肖雁对输血的质疑,医院单方要求追加兵团血站和石河子血站同为本案被告。
给肖雁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带着疑问,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委托新疆兵团临床检验中心对兵团血站和石河子血站供应的11份采血留样标本是否含有丙肝病毒进行检测。鉴定结论:11份血液样品检验结果,全部为阴性反应,未检出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医院由此提出,肖雁在住院期间,曾自购非处方药人血白蛋白注射,也存在感染的可能性。肖雁对此提交了自治区中医院收费单据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签发合格证、人血白蛋白成品检验报告书,以证实购进的白蛋白为合格产品。
输入的血液和输注的白蛋白均合格,那丙肝病毒究竟从何而来?法院根据相关医学典籍介绍,认为丙肝的传播途径有输血、静脉注射、性生活、日常密切接触,输注血液、血液制品仅是感染丙肝的途径之一,而非排他性的惟一传播途径。本案中,至于肖雁是通过何种途径感染的丙肝,目前无法确定。
法院认为,肖雁身患丙肝的损害结果,医院和肖雁均没有过错。本案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医院给予肖雁适当补偿;兵团血站和石河子血站供应血液经检测均不含有丙肝病毒,是合格血液,两血站采供血和肖雁患丙肝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2009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一次性补偿肖雁损失5万元;兵团血站和石河子血站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入院时没有丙肝,出院时却检查出丙肝。我的家人和孩子在这之前、包括现在都没有任何人得过丙肝,这说明什么?”接到一审判决,肖雁很气愤,认为判决“有失公正”。抱着誓要讨理的决心,肖雁上诉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4月29日,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患双方通过法庭质证、辩论,对于丙肝之源及双方责任依然各执一词。因这起案件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医患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庭后调解。
5月11日,记者再次联系肖雁,她表示,她与医院目前还在调解阶段,“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我只是希望自己的不幸遭遇能通过法律、社会、医院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同时也希望不要再有我这样的事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