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押到法庭。张浩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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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东明(左二)、苏绍录(左一)受审。 张浩林 摄
被告人李东明,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被告人苏绍录,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责,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被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多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绍录违反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南躲猫猫案死者家属索赔12万
“躲猫猫”事件真相浮出水面后,死者李荞明的三名狱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送上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 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李荞明非正常死亡后,涉嫌渎职犯罪的该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2人被刑事拘留。记者昨日获悉,今日上午,嵩明县法院将开庭审理涉嫌渎职的民警。
死者父亲:严惩当事人 还儿子公道
案发后,经过调查组调查后通报: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通过法医学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由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同监室所有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刑法规定,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昨日李荞明的父亲李德发告诉记者,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他们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法院在受理后,已于6月份进行了审理。
就今日嵩明县法院将开庭对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涉嫌渎职犯罪进行审理一事,李德发表示,自己没有太多的看法,只是希望伤害儿子的人和失职导致儿子被伤害的狱警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还儿子一个公道。
相关处理:6人被问责 2人被刑拘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做出批示。同时,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亦做出批示,并派员指导办案。
事后,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对案件进展中发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此外,鉴于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晋宁县看守所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涉嫌渎职犯罪的该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2人,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随后,两人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该案在突破之前,由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与侦查。之后,该案主要由昆明市检察院办理,云南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专门指派一名副处长和一名干警参与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