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事件”后遗症:“免费救治”政策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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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诺的“免费救治”政策走样、责任人相互推诿、诉讼索赔受阻,给众多“毒奶粉”受害患儿及家属带来肉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企业、行业和政府理应早日拿出一个共担责任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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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9日,河南汝南,李艾清抱着幸存的女儿李晓燕坐在自家门前。李晓燕的孪生姐妹李晓凯因食用三鹿奶粉死于肾衰竭。


在杭州打工的四川人杨勇,这几天终于收到了老家亲戚筹集的5000元钱。他告诉《财经》记者,钱都将用来支付女儿的手术开销,“但还远远不够”。

杨勇的女儿杨欢刚满一岁,满月后便喝“三鹿”牌奶粉。可是,2008年5月到9月,刚刚半岁的她开始反复发热。起先是按照尿路感染来治疗,一周挂三次盐水。9月16日,B超检查显示,杨欢竟然双肾多发结石伴双肾积水,双输尿管、膀胱结石。医生说,这是最典型的三聚氰胺受害婴儿病例。

更令这个民工家庭不堪承受的是,直到今天,杨欢的治疗一直自费。杨勇透露,到目前为止已用去2万多元,下一步的手术费用还需2万元左右。

像杨勇这样的家庭绝非个案。据卫生部12月1日最新通报,全国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累计筛查婴幼儿2238.4万人次,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8.4万人。而据《财经》记者了解,其中相当一部分患儿未能享受国家有关部门承诺的“免费”政策。

免费医疗趋停

起先,杨欢一直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下称浙江儿童医院)接受治疗。10月13日和11月4日,医院分别下了两次手术通知书。因为缺钱,手术日期只能继续延后。

医生告诉杨勇,徐州儿童医院费用便宜。11月下旬,杨勇一家辗转到徐州,最终将手术安排在12月3日。

本来,杨勇一家不应陷入无钱救治的困境。“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卫生部在9月13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对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而致病的患儿实行免费治疗。9月18日晚,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确定,对三岁以下婴幼儿筛查和诊疗坚决落实免费政策。

问题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上述“免费治疗”政策已经悄然变形或停止执行。《财经》记者致电浙江儿童医院医务科,有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说,他们只收从下面医院转上来的重症患儿,自己前来治疗的只能自费。

记者又致电徐州儿童医院,答复称,医院目前只对复查患儿和其他医院转来的患儿给予免费治疗,但转院必须经过一系列手续:首先经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两地的卫生局同意,再由本院的专家组同意,这样才能被免费收治。

经了解得知,像杨欢这样的患儿,医院目前基本均不承诺给予免费治疗。上海儿童医院则称,他们对三岁以下的孩子可以免费做B超筛查,但此后的治疗也不能免费。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10月中旬起,各地便逐渐缩减免费筛查的医院。比如,10月29日河南卫生厅发出通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停止门诊筛查工作,只有各市级定点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继续承担辖区内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幼儿的筛查救治工作。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也有类似通知下发。

就此,《财经》记者询问卫生部,免费治疗的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卫生部答复称:目前对此没有新政策,因此跟以前一样。其言外之意,各地免费范围缩小的现象,是各地方自身的行为。

甘肃卫生厅也表示,不管政府有没有拨款,医院都应该免费救治。但是对于医院的困境,并无实际的解决办法。

事实是,随着免费筛查和救治的医院范围逐步缩小,即使仍在坚持免费的地区或医院也在观望摇摆。目前北京儿童医院尚在进行不分区域的免费筛查和免费治疗,但是有医生告诉《财经》记者:“筛查要赶早,万一政策改变,就得自费了。”

记者在采访中,遇到此前曾在北京儿童医院接受排石治疗的患儿小宇。他还患有严重的肾积水就被通知出院;再来就诊时,被告知手术要排到一年以后。无奈之下,他们只好通过关系住到另一家医院,费用全部自理。

不见埋单人

根据国家政策,国家对结石患儿实行免费筛查和救治,先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之前的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退还,待事故责任查明后,医疗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按法律法规赔偿。

政策还规定,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所需的必要的设备购置等费用,同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据此,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中央、地方财政和医疗机构都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责任如何界定,其实并不明朗;而最终费用的支付,鉴于有关司法程序仍未启动,将由谁埋单,何时埋单,也并未提上有关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

中央政府虽有免费承诺,但埋单人始终缺位,这是造成各地医疗机构纷纷以各种形式叫停或减少免费治疗的直接原因。

其实,早在9月,中央政府和各省政府就下拨了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但也许是因为数量不敷使用,大部分仍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比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医院,今年9月至10月,共筛查婴幼儿2619人次,有九名儿童住院治疗,诊疗费用总计 295516元,政府仅拨款6万元。浙江省某地市医院共花费1000余万元,全部由医疗机构自己垫支。

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医生说,在他的印象中,政府只拨过一次款,“现在肯定是不够用了”。这家医院先前退还给患儿家长的诊疗费用,目前全部由泌尿外科支付。“现在谁都不敢提治疗费,一提就心酸。”他说。

浙江台州恩泽医疗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定位是公益性机构,因此,医院对国家政策理应坚决执行。但是政府对医院的支持是有限的,医院的责任是无限的。

他分析,政府每年给医院的补贴只占医院总收入的0.2%。2003年SARS期间,医疗中心共支出400多万元,但政府补贴只有120万元。而这次对结石婴儿的治疗和筛查,政府甚至没有支付一分钱。

同样是受害者父亲的北京居民赵连海,2008年9月末创办了“结石宝宝网站”,建立起一个受害者家庭的联系平台。他告诉《财经》记者,还有大量的孩子出院后并没有痊愈。有的孩子因为结石不到4毫米,不符合住院标准,回家后恶化成肾积水。对这些留有后遗症的孩子来说,今后的救治由谁来埋单,更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正忙于主导三鹿奶粉资产重组,三鹿旗下七家非核心企业全部更名复产。但是,有关赔偿问题始终不见下文。

向谁索赔

如果说大部分三岁以下的“毒奶粉”受害儿童尚有机会获得免费救治,大量三岁以上的孩子则没有这么幸运。

来自湖北的廖思瑶因在哺乳期内食用“三鹿”牌奶粉,导致多发性肾结石伴肾积水,一年内做了两次大手术。目前因为肾积石后遗症,在广州医学院微创中心的第三次手术尚在恢复期。但由于孩子已经四岁多,因此只能自行承担十多万元的医疗费用。

赵连海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超过三岁的儿童基本只能自费治疗,能够获得免费治疗的微乎其微。

为争取应有权益,从9月23日开始,全国各地不少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10月13日,首例因“三鹿”牌奶粉致死的婴儿移凯旋的父母,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逾百万元。

但对于所有的奶粉索赔诉讼,法院均不予立案。司法系统的态度是“什么时候立案要等上面的统一安排”。

11月24日,三名志愿律师代表54名受害者,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两份文件,直接交到三鹿集团董事长张振岭手中。随后,他们又向河北省政府和石家庄市政府递交这两份文件。

律师代表最终被河北省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挡在门外,并要求他们“去找质检局”;石家庄市政府的接待人员则根本不肯接受这两份文件。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消费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受害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据此,受害者家庭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生产毒奶粉的企业进行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赔偿除了直接的医疗、生活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这些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不了作用。

由于诉讼渠道受阻,一些律师免费为毒奶粉患儿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并组成志愿律师团。除在前期为患儿家庭提供法律咨询,还有律师通过邮局向国务院“三鹿”奶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卫生部、质检总局寄送《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希望政府就“三鹿”奶粉的受害者赔偿问题,提出一揽子赔偿方案(参见《财经网》10月29日特稿“三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统一‘毒奶粉’赔偿方案 ”)。

“基金会”设想

目前,除了“受理难”,受害者家庭和律师的诉讼之路,还要面对更为现实的问题。

据《财经》记者了解,三鹿集团已经资不抵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受害者的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有效兑现。而且,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受害者往往难以提供肾结石与奶制品企业特定产品之间一对一的证据关系;也很少有家长保留着奶粉的包装或者购买凭证。

故此,中国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的学者郭玉闪认为,诉讼并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模式。

“无国界医生”的张钊博士提供了德国康特甘案例作为借鉴。上世纪50年代,德国一家制药公司推出的镇静药康特甘因为具有缓解早孕反应的作用,很受孕妇欢迎。但是十年后,该药的副作用被汉堡一位儿科医生发现,新生儿畸形比例很高,特别是四肢残缺居多。

1970年,在诉讼无果的情况下,受害者律师和该制药公司达成和解,放弃数以10亿(马克)的赔偿诉求及相关的司法途径,该制药公司承诺拿出1亿马克,建立“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

1971年12月,联邦议会通过相关立法,设立“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隶属于联邦妇女与青少年部。联邦政府也注资1亿马克,专门救助可能由于康特甘致残的儿童。

2005年,由于这个基金会资金用尽,政府又重新组织“康特甘基金会”,由制药公司、政府、社会捐助出资。截至2008年10月,这两个基金会获得总计约3.5亿欧元的资金。

在此次“毒奶粉事件”中,包括三鹿、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等20家企业的产品检出三聚氰胺,政府在其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查失职的责任。有识者认为,企业、行业和政府都应当承担起赔偿的责任,共同寻求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钊则认为,“毒奶粉事件”和“康特甘事件”并不完全一致。在当时法律和司法已相对完善的联邦德国,“康特甘事件”的解决尚无法依靠诉讼途径,而是通过政府主导,以立法设立基金会来解决问题。因此,考虑到中国的司法现状,就“毒奶粉事件”实施“ 一揽子方案”,建立相关基金会,或许是对受害者进行医疗与其他相关救助最有效甚至是惟一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