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记者被拘续:山西检方称是最高检指定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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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胡晶晶、实习记者高勤荣/继《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景剑峰涉嫌受贿罪被临县警方刑拘半年后,8日又爆出新闻:央视女记者李某涉嫌受贿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在京城家中拘捕。两宗法制记者与执法机构撞击内幕,顿时成为坊间关注焦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日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几名干警进京,到一名央视女记者李某家中,称其涉嫌受贿,将李连夜带走。而此前该李姓记者与两名同行因该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对其进行过採访。

  李某在山西採访的对象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而检方则指控,李某在这宗案件的採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事发后,央视相关负责人于6日前往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了解情况,李某的直接领导表示此事突然,他们正在进行调查,不便透露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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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记者4日晚从北京家中被带走,图为其位于东三环的住宅小区及房间住所(网络图片)

  祸起批评临县公安

  无独有偶,在央视女记者被检察机关抓捕的当天,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法院开庭审理《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景剑峰受贿一案。


  据了解,成运强是临县招贤镇林家坪村的村主任,开办运输车队,为周边煤矿运煤,去年10月9日,成运强和几个司机到虎山煤矿拉煤,在矿区给司机开票时,被人打成重伤,同行的弟弟成维秀身中27刀死亡。

  去年年底,成运强与记者景剑峰相识。从成处了解情况后,景剑峰曾赴临县招贤镇段家塔煤矿、吕梁市离石区虎山煤矿调查,并在《民主与法制》报的「要情」上刊发报道,称煤矿老板薛卫军存在涉黑、打死人、盗採煤矿等问题。

  据临县检察机关指控,4月24日,成运强之兄成小兵、成军军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景为其託人找关系、出谋划策。为使成运强逃避调查,4月26日,景剑峰让朋友冯海中代成运强在北京登记住宿。5月1日,成运强被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网上通缉。

  捕人未遵循迴避原则

  5月10日,景剑峰与成运强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世纪公寓门前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抓获。

  起诉又称,在此期间,景的住宿费用,均由成运强报销,成还送给景剑峰一台手提电脑,价值8000多元,构成受贿罪。景剑峰于5月11日被北京公安刑拘,13日移送临县公安局侦查,21日,涉嫌窝藏,经临县检察院批淮,被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景剑峰採访的对象是临县成运强弟弟被害事件,并在内参中点名批评了该县公安局及县政府的领导。即使指控景涉嫌犯罪,那临县公安局也应迴避本案的侦办,否则就有打击报复之嫌。而且,对景所谓的受贿案,本应由检察院立案侦办,临县公安局却越俎代庖。

  适宜其他检察院管辖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嫌犯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临县检察院不具备适宜管辖的范畴,因为由他们来管辖,难以做到理性、客观、公正。

  景剑峰的原单位是北京《民主与法制》报社,如涉嫌受贿犯罪,案件应由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受贿金额巨大,则由市分院或市院管辖)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因为所谓的贿赂是在北京所送,该案应由北京某区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