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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公开丈夫'外遇'名号 李赛凤一审被判道歉

文章来源: civic 于 2008-06-23 14:18:2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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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判决结果汪小姐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常鸣 图
香港武打女星李赛凤因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披露丈夫罗先生与其公司职员汪小姐之间关系密切,被汪小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刊载了该篇文章的新浪网。6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李赛凤消除对登载于李赛凤的新浪个人博客中《第二次的回应》一文的刊载。李赛凤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公开向汪小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一中院审定,逾期不执行,一中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李赛凤承担。

原告汪小姐是北京一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汪小姐诉称,李赛凤于2007年6月25日在新浪公司所经营的新浪网个人博客上发表了《第二次的回应》一文,在该文中隐含有汪小姐与其丈夫罗先生有不正当关系之意,构成了诽谤。而且在文章中有污辱性语言的描述。新浪公司作为新浪网的经营者,对于其经营的网站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任由被告李赛凤在网上发表诋毁其名誉权的文章。由于新浪网的影响力,致使文章迅速地扩散,该文发表后被点击三十多万次,给其名誉权造成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从新浪网中删除文章《第二次的回应》;两被告公开向汪某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李赛凤赔偿汪小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赛凤辩称,作为罗先生的妻子,在自己家里看到自己丈夫和汪小姐的照片以及汪小姐的泳衣之后,在个人博客上提出质疑,其作为香港居民,完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罗先生在公开场合表示过对汪小姐有好感。所以,她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涉及他人的隐私,不侵犯任何人的名誉权,请求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辩称,2007年7月16日,该公司收到汪某的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的文章,该公司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另外,新浪公司认为,本案涉嫌文章发表在个人博客中,在偌大的网络世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每一个帖子都进行真实性的核实。新浪公司没有过错,故请求驳回汪某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应汪小姐申请,2007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互联网李赛凤的个人博客的页面进行了公证,在该博客“我的文章”一栏中,刊有登录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的《第二次的回应》一文。在该文中的最后一段这样写道:“这些日子以来,Dennis拼命地向传媒说了一大堆极度伤害我名声的言词,拿一些子虚乌有的事实来侮辱我,我不知道这个平日标榜自己有教育、有文化、有修养、有内涵的人怎么会如此搞笑,满脑子‘乱伦’‘性能力’‘避孕套’等字眼,简直是污染视听。姑且当是他的个人悲喜剧表演,越演越兴奋,越演越疯狂,他可以去拍一部《医生也疯狂》了。早知道我当初也应该认汪小姐为干女儿,现在则可以大大地满足他这种畸形心理了。如还不够满足的话,再拍一出《乱伦大合奏》,我想他应该可以了嘛。”文中的 Dennis指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截至到公证时间,李赛凤个人博客被点击阅读次数为352528次。

香港《苹果日报》等报刊在2007年6月底至7月初刊登了李赛凤提供的罗先生和汪小姐的合影以及汪小姐个人泳装照片。

李赛凤和罗先生夫妻之间自2006年7月开始出现矛盾。

此外,在庭审中,原告汪小姐指控《第二次的回应》一文中具有捏造事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该文中关于发现汪小姐曾经在夏威夷高级海轮晚餐的纪念照和罗先生为汪小姐拍摄泳照的情形的叙述,该文写道:“我发现好多事都蒙在鼓里。”为此,汪小姐认为这样的描述给人的感觉是因为罗先生和汪小姐有不正当关系,而导致罗先生和李赛凤离婚,这属于捏造事实。

一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否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侮辱和诽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过程中,属于两种不同的事实。

此案中,在李赛凤个人博客中刊载了《第二次的回应》一文,该文最后段落“早知道我当初也应该认汪小姐为干女儿,现在则可以大大地满足他这种畸形心理了。如还不够满足的话,再拍一出《乱伦大合奏》,我想他应该可以了嘛”的表述,虽然直接针对的是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但是,文中直接点出汪小姐的名字,必然在读者中产生“乱伦”这样的联想。使用这种具有侮辱性语言的行为本身,可以认定李赛凤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人情世故观念中,汪小姐因此所遭受的侵害也是能够确认的。李赛凤作为中国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与我国大陆属于不同的法域。但是,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大陆,所以,李赛凤应当依照大陆法域的法律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确定,应当以实现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获得救济为宗旨。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造成严重后果。李赛凤的行为虽然对汪小姐的名誉有所毁损,会产生精神方面的损害,但是,鉴于没有证据或者达到社会普遍观念共识的严重程度的后果存在,故对汪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中院根据李赛凤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后果的范围,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鉴于汪小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李赛凤应当对汪小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弥补对汪小姐造成的精神损害。

个人博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为网民提供的一个独立的存储空间,新浪公司作为网络的经营者,虽然有对网络的运行等具有监管的义务,但是,不能仅凭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本身就认定新浪公司具有过错。因此,汪小姐主张新浪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之请求不能支持。但是,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上刊载了侵权文章,虽无过错,但该刊载行为造成了汪小姐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后果,并且该侵权行为有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新浪公司应当与李赛凤共同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针对原告汪小姐对李赛凤提出的捏造事实的指控,一中院认为,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的同时,也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李赛凤在个人博客中,宣泄自己的郁闷和愤怒,但并不能因此认定李赛凤捏造事实。鉴于没有证据表明李赛凤捏造事实,故汪小姐对李赛凤诽谤的指控不能成立。

据此,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今天上午,原告汪小姐及其代理人一起来到一中院听取判决。宣判后,汪小姐不停地擦拭泪水,对于判决结果,她表示可以接受,是否上诉要和律师进行商量后决定。在开庭时出庭作证的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今天也出现在法庭上。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罗先生说,作为一个美籍华人,以前只了解美国的法律,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没想到在中国大陆审理会这样顺利。通过这次诉讼对中国的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汪小姐对记者说,她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是为了让被告人的行为“晒晒阳光”,让这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到谴责。李赛凤的代理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称要与被代理人商量后对法院的判决作出答复。

在法庭上,一位先生将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准备撰写的一本书名为《双面人生——洞察婚外恋情》的书的封面送给采访的记者。在这本书的封面上,此案的被告李赛凤俏像的一半脸庞受到损害。

在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一共有三名证人出庭为原告汪小姐作证。其中两人是公司舞蹈队的成员,证明汪小姐和罗先生之间是正当的工作关系。另外一名证人则是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罗先生证明,其与汪小姐之间只是普通的工作关系,外出就餐也是为了工作需要,而且李赛凤在家中发现装有照片和泳衣的旅行包,其实是汪小姐自己的包,是李赛凤替汪小姐拿回来暂存在家中的,汪小姐自己的包中当然放的是汪小姐的个人衣物。为了反驳罗先生的证言,李赛凤的代理律师当场出示了一张罗先生与汪小姐并肩站在一起的亲密照片。对此,罗先生予以认可,但表示与汪小姐只是工作关系,平时接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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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公开丈夫'外遇'名号 李赛凤一审被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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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判决结果汪小姐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常鸣 图
香港武打女星李赛凤因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披露丈夫罗先生与其公司职员汪小姐之间关系密切,被汪小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刊载了该篇文章的新浪网。6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李赛凤消除对登载于李赛凤的新浪个人博客中《第二次的回应》一文的刊载。李赛凤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公开向汪小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一中院审定,逾期不执行,一中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李赛凤承担。

原告汪小姐是北京一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汪小姐诉称,李赛凤于2007年6月25日在新浪公司所经营的新浪网个人博客上发表了《第二次的回应》一文,在该文中隐含有汪小姐与其丈夫罗先生有不正当关系之意,构成了诽谤。而且在文章中有污辱性语言的描述。新浪公司作为新浪网的经营者,对于其经营的网站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任由被告李赛凤在网上发表诋毁其名誉权的文章。由于新浪网的影响力,致使文章迅速地扩散,该文发表后被点击三十多万次,给其名誉权造成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从新浪网中删除文章《第二次的回应》;两被告公开向汪某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李赛凤赔偿汪小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赛凤辩称,作为罗先生的妻子,在自己家里看到自己丈夫和汪小姐的照片以及汪小姐的泳衣之后,在个人博客上提出质疑,其作为香港居民,完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罗先生在公开场合表示过对汪小姐有好感。所以,她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涉及他人的隐私,不侵犯任何人的名誉权,请求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辩称,2007年7月16日,该公司收到汪某的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的文章,该公司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另外,新浪公司认为,本案涉嫌文章发表在个人博客中,在偌大的网络世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每一个帖子都进行真实性的核实。新浪公司没有过错,故请求驳回汪某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应汪小姐申请,2007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互联网李赛凤的个人博客的页面进行了公证,在该博客“我的文章”一栏中,刊有登录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的《第二次的回应》一文。在该文中的最后一段这样写道:“这些日子以来,Dennis拼命地向传媒说了一大堆极度伤害我名声的言词,拿一些子虚乌有的事实来侮辱我,我不知道这个平日标榜自己有教育、有文化、有修养、有内涵的人怎么会如此搞笑,满脑子‘乱伦’‘性能力’‘避孕套’等字眼,简直是污染视听。姑且当是他的个人悲喜剧表演,越演越兴奋,越演越疯狂,他可以去拍一部《医生也疯狂》了。早知道我当初也应该认汪小姐为干女儿,现在则可以大大地满足他这种畸形心理了。如还不够满足的话,再拍一出《乱伦大合奏》,我想他应该可以了嘛。”文中的 Dennis指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截至到公证时间,李赛凤个人博客被点击阅读次数为352528次。

香港《苹果日报》等报刊在2007年6月底至7月初刊登了李赛凤提供的罗先生和汪小姐的合影以及汪小姐个人泳装照片。

李赛凤和罗先生夫妻之间自2006年7月开始出现矛盾。

此外,在庭审中,原告汪小姐指控《第二次的回应》一文中具有捏造事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该文中关于发现汪小姐曾经在夏威夷高级海轮晚餐的纪念照和罗先生为汪小姐拍摄泳照的情形的叙述,该文写道:“我发现好多事都蒙在鼓里。”为此,汪小姐认为这样的描述给人的感觉是因为罗先生和汪小姐有不正当关系,而导致罗先生和李赛凤离婚,这属于捏造事实。

一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否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侮辱和诽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过程中,属于两种不同的事实。

此案中,在李赛凤个人博客中刊载了《第二次的回应》一文,该文最后段落“早知道我当初也应该认汪小姐为干女儿,现在则可以大大地满足他这种畸形心理了。如还不够满足的话,再拍一出《乱伦大合奏》,我想他应该可以了嘛”的表述,虽然直接针对的是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但是,文中直接点出汪小姐的名字,必然在读者中产生“乱伦”这样的联想。使用这种具有侮辱性语言的行为本身,可以认定李赛凤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人情世故观念中,汪小姐因此所遭受的侵害也是能够确认的。李赛凤作为中国香港居民,居住地香港与我国大陆属于不同的法域。但是,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大陆,所以,李赛凤应当依照大陆法域的法律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确定,应当以实现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获得救济为宗旨。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造成严重后果。李赛凤的行为虽然对汪小姐的名誉有所毁损,会产生精神方面的损害,但是,鉴于没有证据或者达到社会普遍观念共识的严重程度的后果存在,故对汪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中院根据李赛凤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后果的范围,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鉴于汪小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李赛凤应当对汪小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以弥补对汪小姐造成的精神损害。

个人博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为网民提供的一个独立的存储空间,新浪公司作为网络的经营者,虽然有对网络的运行等具有监管的义务,但是,不能仅凭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本身就认定新浪公司具有过错。因此,汪小姐主张新浪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之请求不能支持。但是,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上刊载了侵权文章,虽无过错,但该刊载行为造成了汪小姐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后果,并且该侵权行为有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新浪公司应当与李赛凤共同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针对原告汪小姐对李赛凤提出的捏造事实的指控,一中院认为,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的同时,也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李赛凤在个人博客中,宣泄自己的郁闷和愤怒,但并不能因此认定李赛凤捏造事实。鉴于没有证据表明李赛凤捏造事实,故汪小姐对李赛凤诽谤的指控不能成立。

据此,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今天上午,原告汪小姐及其代理人一起来到一中院听取判决。宣判后,汪小姐不停地擦拭泪水,对于判决结果,她表示可以接受,是否上诉要和律师进行商量后决定。在开庭时出庭作证的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今天也出现在法庭上。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罗先生说,作为一个美籍华人,以前只了解美国的法律,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没想到在中国大陆审理会这样顺利。通过这次诉讼对中国的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汪小姐对记者说,她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是为了让被告人的行为“晒晒阳光”,让这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受到谴责。李赛凤的代理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称要与被代理人商量后对法院的判决作出答复。

在法庭上,一位先生将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准备撰写的一本书名为《双面人生——洞察婚外恋情》的书的封面送给采访的记者。在这本书的封面上,此案的被告李赛凤俏像的一半脸庞受到损害。

在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一共有三名证人出庭为原告汪小姐作证。其中两人是公司舞蹈队的成员,证明汪小姐和罗先生之间是正当的工作关系。另外一名证人则是李赛凤的丈夫罗先生。罗先生证明,其与汪小姐之间只是普通的工作关系,外出就餐也是为了工作需要,而且李赛凤在家中发现装有照片和泳衣的旅行包,其实是汪小姐自己的包,是李赛凤替汪小姐拿回来暂存在家中的,汪小姐自己的包中当然放的是汪小姐的个人衣物。为了反驳罗先生的证言,李赛凤的代理律师当场出示了一张罗先生与汪小姐并肩站在一起的亲密照片。对此,罗先生予以认可,但表示与汪小姐只是工作关系,平时接触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