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井研县东林镇一所中学上学的廖勇和刘梅(均系化名)都是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或许是不经世事,又或许是太过早熟,因为一点很小在他们看来却很深的矛盾,让廖勇将年少的“黑手”伸向了刘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井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廖勇向原告刘梅赔礼道歉,被告廖勇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向原告刘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据了解,07年3月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廖勇来到刘梅家门外约其一起去归还同学的MP3。在路上,廖勇突然问起刘梅的男朋友,还问刘梅是否同男朋友发生过性关系。听到这些令人尴尬的话题,刘梅当即提出自己要回家,可在廖勇的一再要求下刘梅还是留了下来。碰巧的是,刘梅的男朋友和廖勇之前正好有一些矛盾,廖勇便起了占刘梅男朋友便宜的念头。一时冲动之下,他向刘梅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刘梅的拒绝。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廖勇提出自己要与刘梅“耍朋友”,并要求刘梅与男朋友马上分手。当晚10时许,两人就在紧挨着一条小公路旁的田坎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刘梅经井研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刘梅遂即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廖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等。井研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廖勇以报复原告刘梅男朋友为目的,假借与刘梅耍朋友,引诱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导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并给原告造成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应认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判决被告廖勇向原告刘梅赔礼道歉,被告廖勇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向原告刘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被告廖勇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量”失当等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