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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15岁少女逼13岁女生卖处 如何定罪引发争议(组图)

15岁少女逼13岁女生卖处 如何定罪引发争议

文章来源: 社会百态 于 2007-02-12 10:18:5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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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警,少女低下了头  
 
  2006年6月30日,郑州13岁的女孩冰冰哭成了泪人,面对妈妈的再三追问,冰冰再也憋不住心中的委屈:“妈,我被人卖了!”

  “卖了?”这是什么意思,对一个13岁的女孩又意味着什么?

  母亲听完女儿的哭诉,带着震惊的心情向警方报了案。随着案件的侦破,揭开了3名15岁的女孩逼人“卖处”的真相。

  三少女商议逼人“卖处”

  2006年6月25日下午,郑州市熊儿河畔某网吧内,小雨、小月、小可,3名15岁的女孩身上已经没有钱了。小雨提议自己和一名“买处”的人认识(两人曾经有过买卖关系),可以骗小女孩威胁她们跟“买处”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样就可以赚个介绍费。3人一拍即合。

  6月26日下午5时许,小可将13岁的兰兰和苗苗带进网吧,与小雨、小月聊天。不一会儿,小雨偷偷躲到一边给“两点”打电话。“哥,有两个女孩你要不要……”挂了电话,小雨说:“走,有个哥要开车带我们去兜风。”5个女孩一起走出网吧沿着熊儿河畔向某酒店走去。

  熊儿河畔,冰冰与同学正开心地玩耍,看到同学兰兰路过,她们热情地打招呼。“那女孩长得真漂亮,很有气质。”和兰兰走在一起的小可让冰冰走到自己跟前仔细看了看。当晚8时,5个女孩赶到某酒店门口。两分钟后,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她们面前。车上坐的就是“两点”,真名沈广宇,43岁,郑州市某家具公司业务经理。当沈广宇发现被带来的兰兰和苗苗根本不知道“卖处”一事时,他放弃了交易。

  兰兰和苗苗被小雨3人带到一边,说明了“卖处”一事,并许诺“这样可以结交很多人,还能挣不少钱。我们在找接班人,以后南关一带的‘大姐’就是你们的了”。兰兰和苗苗始终摇头不肯。为了逃避厄运,兰兰决定把冰冰介绍给小可等人。



   “卖处”女孩得了10元钱

  6月27日下午5时许,熊儿河畔网吧包间内,冰冰流着眼泪,一双惊恐的眼睛望向身边的小雨、小月、小可。“你说不去就不去了,今天让你去定了,这事由不得你!这网吧都是我认识的人,你不同意,就把你的衣服脱光,把你的处女膜捅破,再把你的照片传到互联网上,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小可拿着一次性筷子,发出恶狠狠的声音。这时兰兰和苗苗也被拉进房间。“管她们愿意不愿意,把她们3个人都带过去,让人家挑,挑中谁谁倒霉。”小可的决定得到认可。为了让冰冰、兰兰和苗苗的年龄看上去大些,小雨等3人为她们强行化了妆。兰兰因处于生理期被准许回家了,冰冰和苗苗则被带到郑州市某酒店。晚上9时,5个女孩到达酒店。在电梯内,小雨等3人给两女孩补妆,并交代:“礼貌一些,不能有一点反抗的意思,如果让男的不高兴而打我们了,我们就会10倍地返还给你俩,并且让你们天天去和男的睡觉。”已经胆战心惊的兰兰和苗苗没敢吭声,手拉着手走出电梯。

  酒店516房间内,沈广宇对苗苗进行一番猥亵后又选中了冰冰,并在套房内间与冰冰发生了关系。冰冰不敢有任何反抗。事后,沈广宇拿出1500元钱,小雨、小月和小可每人分得500元,并给冰冰10元饭钱。

  争论:是强奸还是嫖宿幼女

  6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一中队接到冰冰和其妈妈的报案,于次日分别在3间网吧将小雨、小月和小可抓获。7月2日,犯罪嫌疑人沈广宇在某娱乐广场包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强奸罪,沈广宇于2006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6年7月1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7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

  小雨、小月、小可和沈广宇4人对冰冰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案件的处理并没有这么简单。对于4人到底涉嫌的是什么罪名,金水区检察院曾展开了一次大讨论,并将案件拿到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对于该案,有人说是涉嫌强奸罪,有人说是涉嫌嫖宿幼女罪,也有人说3个女孩涉嫌强迫卖淫罪……

  2006年7月12日下午6时,在金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飞林的主持下,该院刑事检察局全体主办人员展开了一次大讨论。回想起当初对这个案件的探讨和研究,刑事检察局副局长李斌翻开自己的笔记本,上面仍清晰地记载着当初对案件讨论的内容和观点。

  该院王焯蓓、王淑英、杨晶鸽、李斌均认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不构成强奸罪,属于强迫卖淫行为,但由于该3人均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不认为是犯罪,主要理由是沈广宇不明知冰冰不是卖淫女,而是被强迫卖淫的。这一观点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的观点完全相同。

  该院崔华伟、张硕认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小月、小可、小雨构成强奸罪共犯,理由有两点:“第一,被害人冰冰不是个卖淫女,所以不存在嫖宿这一说法,同时被害人是被迫的,是违背自己意志的。第二,嫖娼和卖淫是对称的,是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不能因为沈广宇曾经买过‘处’,小雨曾经卖过淫就认定为该案也是卖淫嫖娼行为,因为之前的行为是和该案无关的,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不管是否明知均构成强奸罪。”因此,他们认为,沈广宇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小月、小可、小雨违背被害人冰冰的意志,采取威胁、胁迫的手段,应认定为是强奸罪的共犯。

  当然还有第三种观点。该院宋刚认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强迫卖淫罪包含有强奸的行为。

  最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建议,犯罪嫌疑人沈广宇涉嫌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认为是犯罪。

   判定:罪犯被以嫖宿罪判6年刑

  金水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沈广宇涉嫌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对小月、小可、小雨3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广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以嫖宿,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不知被害人是幼女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害人的身材和体貌特征,被告人沈广宇可能知道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沈广宇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探讨:这些孩子该咋管教?

  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3名事件最初的祸首却安然回了家。法律是公正和严肃的,3名女孩因为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样没有任何惩罚的结局能引起她们的重视吗?她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吗?她们会不会因为没有受到处罚而选择继续这样下去呢?种种疑问和猜测让检察官们坐卧难安。

  李斌说:“当初冰冰的母亲每天都到检察院,要求一定要将3个女孩绳之于法。我们很能理解这位母亲的心情,毕竟冰冰只有13岁,事情的发生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害是可想而知的,也许这件事将会影响她一辈子。但是,所有的事情必须遵循法律。”

  “既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能否送去劳动教养呢?”有人提出疑问。“也不能。”根据我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少年不能收容劳动教养。对此难道就没有一种强制教育的方法吗?

  据了解,我国个别省市目前已经有了社区矫正系统,社区矫正社工以社区为工作重点,从源头上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服务。李斌说,在上海的社区矫正体统中就有一个青少年事务中心,其工作对象是失业、失学、失管理的青少年。“该案中的3个女孩都是15岁,只有初中毕业,她们中有的家庭破裂,有的父母每天忙于生意,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父亲的详细情况。导致如今的后果,这也许是父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也许是对孩子早就失去了信心。如果我们这里也能有一个社区矫正体统,这些孩子也就有接受管教的地方了。”

  相关新闻

  少女暴力犯罪多为寻求刺激

  近年来,影视作品中冷酷无情的女杀手、威风凛凛的“大姐大”、歇斯底里的野蛮女友成为许多少女心中的偶像。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的最新调查显示,2001年至2006年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且呈上升态势,使用暴力的程度明显增强。

  手法接近成人犯罪

  从2001年到2006年未成年女性犯罪调查中发现,她们实施犯罪动机主观上更多的是为了打击报复、寻求刺激。在全部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为曾相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9.4%,她们与被害人多为同学、同事、邻居关系;以女性为受害者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8.3%,盗窃案件所占比例为51.4%,犯罪手段呈现暴力化、成人化倾向。

  蹂躏他人仅为报复

  田某和被害人董某曾是中学同学,田某总认为董某在挑拨她和男友关系,于是田某产生了报复“情敌”的想法。她先找来男友和其他几名同伙,三番五次地对董某拳打脚踢、索要钱财,还在公园一僻静处,唆使李某和姚某对董某实施奸淫,田某和其他几人在一旁观看,并不时地对董某实施猥亵。在田某的提议下,他们又强行脱光董某的衣服,让她赤身裸体学走模特步,蹂躏长达近5个小时。最终,田某等人因触犯强奸、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了7年至8年有期徒刑。

  受“蛊惑女”形象影响

  检察官分析了未成年少女犯罪的原因,其中有一点就是西方的不良文化“性自由”和“性解放”带来的冲击,正迎合了少女心理和生理上的需求。同时,影视音像、书刊等文艺作品中过度宣扬女性暴力,她们盲目地认为电影中的形象很酷、很有派。处于青春期的女性比男性更喜欢交际,渴望友谊,但如果交友不慎,不良的人际关系就会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她们很容易与异性打成一片,若与行为不检的异性朋友长期交往,就很容易受其影响实施犯罪。

  检察官建议,学校要强化道德教育,重视心理教育,进一步完善性教育课程,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认识到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防止来自他人的侵害,以及用何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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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逼13岁女生卖处 如何定罪引发争议

社会百态 2007-02-12 10:18:57
面对民警,少女低下了头  
 
  2006年6月30日,郑州13岁的女孩冰冰哭成了泪人,面对妈妈的再三追问,冰冰再也憋不住心中的委屈:“妈,我被人卖了!”

  “卖了?”这是什么意思,对一个13岁的女孩又意味着什么?

  母亲听完女儿的哭诉,带着震惊的心情向警方报了案。随着案件的侦破,揭开了3名15岁的女孩逼人“卖处”的真相。

  三少女商议逼人“卖处”

  2006年6月25日下午,郑州市熊儿河畔某网吧内,小雨、小月、小可,3名15岁的女孩身上已经没有钱了。小雨提议自己和一名“买处”的人认识(两人曾经有过买卖关系),可以骗小女孩威胁她们跟“买处”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样就可以赚个介绍费。3人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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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儿河畔,冰冰与同学正开心地玩耍,看到同学兰兰路过,她们热情地打招呼。“那女孩长得真漂亮,很有气质。”和兰兰走在一起的小可让冰冰走到自己跟前仔细看了看。当晚8时,5个女孩赶到某酒店门口。两分钟后,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她们面前。车上坐的就是“两点”,真名沈广宇,43岁,郑州市某家具公司业务经理。当沈广宇发现被带来的兰兰和苗苗根本不知道“卖处”一事时,他放弃了交易。

  兰兰和苗苗被小雨3人带到一边,说明了“卖处”一事,并许诺“这样可以结交很多人,还能挣不少钱。我们在找接班人,以后南关一带的‘大姐’就是你们的了”。兰兰和苗苗始终摇头不肯。为了逃避厄运,兰兰决定把冰冰介绍给小可等人。



   “卖处”女孩得了10元钱

  6月27日下午5时许,熊儿河畔网吧包间内,冰冰流着眼泪,一双惊恐的眼睛望向身边的小雨、小月、小可。“你说不去就不去了,今天让你去定了,这事由不得你!这网吧都是我认识的人,你不同意,就把你的衣服脱光,把你的处女膜捅破,再把你的照片传到互联网上,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小可拿着一次性筷子,发出恶狠狠的声音。这时兰兰和苗苗也被拉进房间。“管她们愿意不愿意,把她们3个人都带过去,让人家挑,挑中谁谁倒霉。”小可的决定得到认可。为了让冰冰、兰兰和苗苗的年龄看上去大些,小雨等3人为她们强行化了妆。兰兰因处于生理期被准许回家了,冰冰和苗苗则被带到郑州市某酒店。晚上9时,5个女孩到达酒店。在电梯内,小雨等3人给两女孩补妆,并交代:“礼貌一些,不能有一点反抗的意思,如果让男的不高兴而打我们了,我们就会10倍地返还给你俩,并且让你们天天去和男的睡觉。”已经胆战心惊的兰兰和苗苗没敢吭声,手拉着手走出电梯。

  酒店516房间内,沈广宇对苗苗进行一番猥亵后又选中了冰冰,并在套房内间与冰冰发生了关系。冰冰不敢有任何反抗。事后,沈广宇拿出1500元钱,小雨、小月和小可每人分得500元,并给冰冰10元饭钱。

  争论:是强奸还是嫖宿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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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雨、小月、小可和沈广宇4人对冰冰造成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案件的处理并没有这么简单。对于4人到底涉嫌的是什么罪名,金水区检察院曾展开了一次大讨论,并将案件拿到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对于该案,有人说是涉嫌强奸罪,有人说是涉嫌嫖宿幼女罪,也有人说3个女孩涉嫌强迫卖淫罪……

  2006年7月12日下午6时,在金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飞林的主持下,该院刑事检察局全体主办人员展开了一次大讨论。回想起当初对这个案件的探讨和研究,刑事检察局副局长李斌翻开自己的笔记本,上面仍清晰地记载着当初对案件讨论的内容和观点。

  该院王焯蓓、王淑英、杨晶鸽、李斌均认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不构成强奸罪,属于强迫卖淫行为,但由于该3人均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不认为是犯罪,主要理由是沈广宇不明知冰冰不是卖淫女,而是被强迫卖淫的。这一观点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的观点完全相同。

  该院崔华伟、张硕认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小月、小可、小雨构成强奸罪共犯,理由有两点:“第一,被害人冰冰不是个卖淫女,所以不存在嫖宿这一说法,同时被害人是被迫的,是违背自己意志的。第二,嫖娼和卖淫是对称的,是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不能因为沈广宇曾经买过‘处’,小雨曾经卖过淫就认定为该案也是卖淫嫖娼行为,因为之前的行为是和该案无关的,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不管是否明知均构成强奸罪。”因此,他们认为,沈广宇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小月、小可、小雨违背被害人冰冰的意志,采取威胁、胁迫的手段,应认定为是强奸罪的共犯。

  当然还有第三种观点。该院宋刚认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强迫卖淫罪包含有强奸的行为。

  最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建议,犯罪嫌疑人沈广宇涉嫌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认为是犯罪。

   判定:罪犯被以嫖宿罪判6年刑

  金水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沈广宇涉嫌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对小月、小可、小雨3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广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以嫖宿,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不知被害人是幼女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害人的身材和体貌特征,被告人沈广宇可能知道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沈广宇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探讨:这些孩子该咋管教?

  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3名事件最初的祸首却安然回了家。法律是公正和严肃的,3名女孩因为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样没有任何惩罚的结局能引起她们的重视吗?她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吗?她们会不会因为没有受到处罚而选择继续这样下去呢?种种疑问和猜测让检察官们坐卧难安。

  李斌说:“当初冰冰的母亲每天都到检察院,要求一定要将3个女孩绳之于法。我们很能理解这位母亲的心情,毕竟冰冰只有13岁,事情的发生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害是可想而知的,也许这件事将会影响她一辈子。但是,所有的事情必须遵循法律。”

  “既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能否送去劳动教养呢?”有人提出疑问。“也不能。”根据我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少年不能收容劳动教养。对此难道就没有一种强制教育的方法吗?

  据了解,我国个别省市目前已经有了社区矫正系统,社区矫正社工以社区为工作重点,从源头上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服务。李斌说,在上海的社区矫正体统中就有一个青少年事务中心,其工作对象是失业、失学、失管理的青少年。“该案中的3个女孩都是15岁,只有初中毕业,她们中有的家庭破裂,有的父母每天忙于生意,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父亲的详细情况。导致如今的后果,这也许是父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也许是对孩子早就失去了信心。如果我们这里也能有一个社区矫正体统,这些孩子也就有接受管教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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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1年到2006年未成年女性犯罪调查中发现,她们实施犯罪动机主观上更多的是为了打击报复、寻求刺激。在全部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为曾相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9.4%,她们与被害人多为同学、同事、邻居关系;以女性为受害者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8.3%,盗窃案件所占比例为51.4%,犯罪手段呈现暴力化、成人化倾向。

  蹂躏他人仅为报复

  田某和被害人董某曾是中学同学,田某总认为董某在挑拨她和男友关系,于是田某产生了报复“情敌”的想法。她先找来男友和其他几名同伙,三番五次地对董某拳打脚踢、索要钱财,还在公园一僻静处,唆使李某和姚某对董某实施奸淫,田某和其他几人在一旁观看,并不时地对董某实施猥亵。在田某的提议下,他们又强行脱光董某的衣服,让她赤身裸体学走模特步,蹂躏长达近5个小时。最终,田某等人因触犯强奸、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了7年至8年有期徒刑。

  受“蛊惑女”形象影响

  检察官分析了未成年少女犯罪的原因,其中有一点就是西方的不良文化“性自由”和“性解放”带来的冲击,正迎合了少女心理和生理上的需求。同时,影视音像、书刊等文艺作品中过度宣扬女性暴力,她们盲目地认为电影中的形象很酷、很有派。处于青春期的女性比男性更喜欢交际,渴望友谊,但如果交友不慎,不良的人际关系就会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她们很容易与异性打成一片,若与行为不检的异性朋友长期交往,就很容易受其影响实施犯罪。

  检察官建议,学校要强化道德教育,重视心理教育,进一步完善性教育课程,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认识到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防止来自他人的侵害,以及用何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