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在办公室里打镇人大代表耳光 还踢其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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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月过去了,56岁的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法律工作者杨继林脸上的伤痕已经痊愈,但心头的伤,却让这名在职的镇人大代表时时感到疼痛。   法院办公室内的抓打   2004年9月,盐亭县发生一起事故,伤者在该县富驿镇卫生院治疗,次日身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杨继林为原告代理这起官司。   2005年5月19日,盐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方提起上诉,9月5日,绵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但终审判决却迟迟未送达给上诉方。杨继林于10月20日,也就是判决45天后,到盐亭县法院立案庭查询,才知道,20多天前,判决书就已被该案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民庭副庭长张陈莉取走了。   此间的6月初,杨继林曾举报张陈莉在生日接受被告方的财物,并在庭审结束后,与被告医院的领导一起吃饭。而法院经过调查,认定举报不实。   “因为那次举报,我担心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就请法院监察室主任李万永帮我打听判决书是否真在张陈莉那里。几分钟后,李告诉我,判决书的确是被张取走了。”杨继林说,“我只好去张陈莉那里去领”。   杨回忆说,当他来到张的办公室,发现另有两名法官在场,“我刚开口说,张庭长你好,张便责问我,杨继林你有病?你告状成了习惯,连领个判决书你都要去告?”“我解释自己刚才去监察室并不是去告她,但张陈莉很激动,说我诬告她,让我滚,并朝我脸上吐口水,还打了我一耳光。”   他说,自己退出去后,发现水杯落在屋里了,返回去取水杯。“张陈莉见我进来,朝地上吐了一口水,之后,我们发生言语争执,她又冲过来踢我,并朝我又打又抓,仅踢打留下的足印就有四五处之多。”   在周围人的劝说下,杨继林走出了法院,来到和法院相隔不到30米的盐亭县检察院,准备向法纪科举报刚才发生的一切。   杨说,自己还没讲到一半,就有3名着装整齐的法警走了进来,拿着手铐,向自己宣读了一份拘留决定书,说自己妨碍公务,要实施拘留处理。随后,他被戴上了手铐。但让他疑惑的是,当他提出想看一下拘留决定书时,对方却声称到了拘留所再看,没有把那份决定书递给他看,自然无法确认。   冲突发生当日,杨被司法拘留,并被罚款1000元。   日前,记者到当事法院采访时,法官张陈莉出差在外。此后,记者拨打其手机,刚表明记者身份,对方挂掉了电话。记者无法从另一当事方得悉当日的具体情形。   知情法官:全是我们的人的不是   盐亭县法院在《关于对杨继林侮辱、谩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予以司法拘留、罚款的紧急报告》的文件描述了当时的细节:   杨继林……得知二审判决书已经回来后,情绪激动,来到张陈莉的办公室称,中院二审判决书早就发下来了,怎么不通知领取?张解释:不知道联系电话。话后,张拿出卷宗材料准备送达二审判决书时,杨便开始谩骂,并逼近张的身体抓住衣服,双方发生抓扯。同时在办公室的两位干部见状立即上前阻止,但杨紧紧抓住不放,四楼所有干部和陈保良副院长纷纷来到现场,大家才将杨拉开……但杨不听劝告,反而气势汹汹地又来到张的办公室,抓住就打张面部,损坏眼镜架,杨更是用不堪入耳的语言侮辱、谩骂、诽谤张陈莉……   文件中的描述,与不少自称知情人的介绍相去甚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在场法官告诉记者,双方冲突是因为张陈莉先责问杨“为何到监察室告黑状”而引起的。   他说,张左右开弓打杨的耳光,还踢杨的下身;而杨被其他法官抱着,无法还手。   这位法官说,“全是我们的人的不是,没有杨继林的过错,是我们的人挑起的。”   一名当时在法院查阅卷宗的农民回忆说,“一个律师问那个戴眼镜的女法官的案子,女法官越说越凶,还骂人,说得很难听,律师也很激动,但律师被其他男法官抱住,抓住手,无法动弹,女法官打了律师的嘴巴和脸,还用脚踢律师的下身和腿。”   他在回答“那个律师打那个戴眼镜的女法官没有”的问题时反问道,“其他法官把那个律师抱住了,律师动都不能动,哪有办法打女法官呢?”   咎由自取还是非法拘留?   杨继林被拘留后,当地议论纷纷。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杨是富驿镇第四届在任的人大代表。而实施拘留时,没有依法即时通知富驿镇人大主席团知道,是在采取拘留措施约3小时后,才电话告知人大的。这违反了《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一点,法院方表示,事先不知道他是在任的人大代表,知道这一情况后,也及时做了沟通。   盐亭县法院在相关报告中指出,杨继林“咎由自取”。而杨继林则认为,法院颠倒是非、打击无辜。   盐亭县法院指派接受采访的一位副院长承认,冲突后自己看到了杨继林,当时他面部有伤,鼻梁破了皮,口角有血,裤上有脚印。那么,冲突的另一方———张陈莉法官有无被打痕迹?这位副院长说,自己没看见张,所以不了解情况。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杨继林曾举报张陈莉,张为何主动领走二审判决书?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他表示,该院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二审案件都由一审法官送达。   杨继林认为,拘留自己时,并未出示法定要件,属于非法拘留。他说,当时法警仅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对方拒绝了自己当场看的要求,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两个多小时后,拘留决定书方才送达并让自己签字。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拘留书是应该当场向被拘留人出示并确认的。   有人认为,即使杨有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言行,也应实施治安拘留,而非司法拘留。盐亭县法院内部的部分法官对该事件的处理也有着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事的处理欠妥”。   2005年11月3日,杨继林提出的复议申请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