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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汇款留言每次均骂父亲是猪狗不如的强奸

文章来源: 生活新报 于 2005-03-30 12:00:4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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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人年轻时曾因强奸罪被判刑7年,事隔40多年,他感受到了一种远比坐牢还要痛苦的煎熬:虽然经过法院判决,亲生的大女儿不得不支付赡养费,但在每次汇款单的“留言栏”中,女儿仍在提起多年前的那件事,并称他是“猪狗不如的强奸犯”。   昨日,年近七旬的老人来到本报,诉说了心中的痛苦:当年并不存在的“强奸风波”害了他一辈子,现在唯一的心愿就是女儿不要再这样恶毒的辱骂自己。她的女儿则言辞激烈地表示:父亲当年将自己无情遗弃,并使她背负着“强奸犯的女儿”的骂名,“他不是我爸爸”、“我是出于人道主义才理他”。   “我怎么可能强奸班上的同学啊?”   老人名叫杨民,出生于1936年1月,如今已经69岁高龄。25岁那年,他在当时的昆明水电学校学习,班上有一个19岁的女同学,名叫枉秀,二人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11月作出了一份判决记载:杨民在该校就读期间,道德败坏、玩弄妇女,于当年6月,以关心同学为名,多次对同学旺秀实施奸污。同年月,又奸污了另一名女同学,当遭到反抗时,杨民还以“同归于尽”加以威胁。因此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之后,杨民被投入监狱,1967年刑满获释。对这个已经得到执行的判决,杨民一直“喊冤”,多年以来,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面对本报记者质疑,他承认当年“确实有那些事情”,但同时又一再分辨:“当时太年轻,都是两相情愿,不存在什么强奸的说法。那时这方面的法律很不健全,还有些历史原因,所以就这样定性了。可是我怎么可能强奸班上的同学啊?绝对不可能嘛。”   法院判决女儿每月承担100元赡养费   不管强奸是否存在,唯一可以肯定的却是:杨民的人生被这此坐牢彻底改变了。在那之前的1957年,杨民已经成家,妻子钱芳在结婚第三年生下了女儿钱华。在坐牢后的1962年,杨民不得不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出狱后,他又再婚,并把户口牵到了第二任妻子的老家嵩明。由于种种原因,大约1986年的时候,又离掉了。但是,无可安身的杨民还是一直在前妻子家中居住。   感觉孤苦无告的老人后来想到了找自己的大女儿钱华,因为“听说她家条件很好”。但是,对这个“罪犯父亲”,钱的一家人都非常反感,根本就不愿意理睬。于是,老人只有提出诉讼,要求判决对方每月向自己支付一定赡养费。经过一审,法院确认:二人之间确系父女,这种血缘关系不可能因离婚而解除。虽然杨民始终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但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有过错而免除。   根据以上理由,老人胜诉,法院判决钱华每月应承担100元赡养费。   “我没有故意遗弃过他们母女”   面对该判,钱华非常不服,在上诉状中,她写道:“我是由生母养大的,强奸犯杨民出狱后已经8岁。我的生母要求他尽一些抚养义务,他竟拒绝,将我遗弃,使我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到了严重伤害,从小背上‘强奸犯的女儿’的骂名,我的整个童年和少年时代都生活在恐怖和黑暗的世界里,遭受到各方面的歧视……现在又要叫被遗弃的女儿赡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人,真是禽兽不如……”   整个审理过程中,父女之间在法庭上的对抗情绪非常激烈。钱华认为杨民是在谎称自己无法养老,实际上,他每月有80元的复员军人补助,还抚养了他的另外他的另一个女儿还开着铺面,收入很可观。因此,判决她承担100元赡养费根本就不应该,从金额上说也不合理。   “不是我不抚养啊,是我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对此,杨民老人说他从不曾故意遗弃过钱华母女,当他出狱去找她们母女时,发现前妻已经再婚。因此,事实上无法抚养女儿,不能全怪他。   汇款留言中骂老人“猪狗不如”   2004年11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根据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不管钱华愿不愿意,都必须履行其中所确定的赡养义务。此时,已经69岁高龄的杨民总算松了一口气,当年底,他在嵩明接到了女儿寄来的第一笔汇款100元,但稍微一留意汇款单,老人就感到胸口在隐隐发痛。   在老人保存下来的几张汇款单复印件留言栏中,记者看到分别写着“你还要祸害人到什么时候”、“猪狗不如的强奸犯”等过激的话语。“钱华是一名教师,居然能对我说出这种话来。我即便有那些问题吧,也是几十年前的事了,现在我都快七十的人了,她还这样反反复复辱骂,我心里太难过了,在精神上来说,几乎都要到崩溃的边缘了。我现在只希望她不要再这样骂我了,做为亲生父亲,我的要求够低了吧。”杨民表示:如果女儿还坚持这样辱骂自己,他打算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女儿对自己构成了侮辱,并赔偿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失。   尽管作出了如此表态,但老人显得非常无奈,一副晚景凄凉的模样。   女儿态度: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理他   根据杨民老人介绍和法院相关裁判文书记载,钱华目前为昆明市一所技工学校老师。本报记者昨日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刚一提到杨民,她就流露出激烈的反应,说:“你不要给我说他,他不是我爸爸,因为他从来就没有抚养过我。他对我们伤害很深……”记者表示:老人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但他认为这不是他的罪过,而是“历史原因”。钱华则坚持称杨民自己应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并且强调,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理他,给他寄点钱。”   那么,为何总在寄赡养费的汇款单上留下骂人的话呢?有没有顾虑到过自己教师的身份?记者刚问到这里,钱华便满怀委屈的反问:“老师怎么了?老师也是人啊?”之后,便挂段了电话。   关于汇款单上那几句过激的话,记者专门向吴井路邮政支局进行了咨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邮政部门对汇款留言的要求是不能超过30字。至于所留内容没有任何规定,但一直都提倡使用文明用语,不能使用具有侮辱性的字眼。记者注意到,包括那句“猪狗不如”的留言在内,所有的内容都是先由邮政业务办理者手工填写,然后再由工作人员电脑   录入打印上去,对此工作人员说:尽管这样的语言非常不文明,但如果消费者坚持这样,工作人员通常还是只有按照消费者的意思进行录入和办理。   专家说法: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周文忠律师   纵观这位老人与女儿之间的这起赡养纠纷,我认为其深层次原因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就法律来讲,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第一是父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既然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即便老人确实没有尽到过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可能因此就剥夺老人晚年受到赡养的权利。第二是老人年轻时犯罪的问题。老人声称自己当年是被冤枉的,但这要通过漫长的申诉和上访程序才可能解决。在目前的阶段,我们当然只能认可当年法院就强奸罪做出的判决。但是,我们的法律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惩罚人,如果一个犯罪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表示忏悔,并重新做人了,那么,社会是应该原谅他的。当然,父亲曾犯强奸罪这样的“丑事”任何人都很难以接受。具体到这起纠纷的情况来说,我想还是只有靠父女之间最后那点血脉亲情的力量来解决了。   至于老人说想起诉女儿侮辱自己并索取精神损失这点,我想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侮辱的主观故意、事实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另外,邮政局工作人员在这个事情上有所疏忽,但不具有任何责任和过错,因为确实并没有是否能或不能在留言中使用不文明语言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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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汇款留言每次均骂父亲是猪狗不如的强奸

生活新报 2005-03-30 12:00:42

一名老人年轻时曾因强奸罪被判刑7年,事隔40多年,他感受到了一种远比坐牢还要痛苦的煎熬:虽然经过法院判决,亲生的大女儿不得不支付赡养费,但在每次汇款单的“留言栏”中,女儿仍在提起多年前的那件事,并称他是“猪狗不如的强奸犯”。   昨日,年近七旬的老人来到本报,诉说了心中的痛苦:当年并不存在的“强奸风波”害了他一辈子,现在唯一的心愿就是女儿不要再这样恶毒的辱骂自己。她的女儿则言辞激烈地表示:父亲当年将自己无情遗弃,并使她背负着“强奸犯的女儿”的骂名,“他不是我爸爸”、“我是出于人道主义才理他”。   “我怎么可能强奸班上的同学啊?”   老人名叫杨民,出生于1936年1月,如今已经69岁高龄。25岁那年,他在当时的昆明水电学校学习,班上有一个19岁的女同学,名叫枉秀,二人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11月作出了一份判决记载:杨民在该校就读期间,道德败坏、玩弄妇女,于当年6月,以关心同学为名,多次对同学旺秀实施奸污。同年月,又奸污了另一名女同学,当遭到反抗时,杨民还以“同归于尽”加以威胁。因此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之后,杨民被投入监狱,1967年刑满获释。对这个已经得到执行的判决,杨民一直“喊冤”,多年以来,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面对本报记者质疑,他承认当年“确实有那些事情”,但同时又一再分辨:“当时太年轻,都是两相情愿,不存在什么强奸的说法。那时这方面的法律很不健全,还有些历史原因,所以就这样定性了。可是我怎么可能强奸班上的同学啊?绝对不可能嘛。”   法院判决女儿每月承担100元赡养费   不管强奸是否存在,唯一可以肯定的却是:杨民的人生被这此坐牢彻底改变了。在那之前的1957年,杨民已经成家,妻子钱芳在结婚第三年生下了女儿钱华。在坐牢后的1962年,杨民不得不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出狱后,他又再婚,并把户口牵到了第二任妻子的老家嵩明。由于种种原因,大约1986年的时候,又离掉了。但是,无可安身的杨民还是一直在前妻子家中居住。   感觉孤苦无告的老人后来想到了找自己的大女儿钱华,因为“听说她家条件很好”。但是,对这个“罪犯父亲”,钱的一家人都非常反感,根本就不愿意理睬。于是,老人只有提出诉讼,要求判决对方每月向自己支付一定赡养费。经过一审,法院确认:二人之间确系父女,这种血缘关系不可能因离婚而解除。虽然杨民始终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但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有过错而免除。   根据以上理由,老人胜诉,法院判决钱华每月应承担100元赡养费。   “我没有故意遗弃过他们母女”   面对该判,钱华非常不服,在上诉状中,她写道:“我是由生母养大的,强奸犯杨民出狱后已经8岁。我的生母要求他尽一些抚养义务,他竟拒绝,将我遗弃,使我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到了严重伤害,从小背上‘强奸犯的女儿’的骂名,我的整个童年和少年时代都生活在恐怖和黑暗的世界里,遭受到各方面的歧视……现在又要叫被遗弃的女儿赡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人,真是禽兽不如……”   整个审理过程中,父女之间在法庭上的对抗情绪非常激烈。钱华认为杨民是在谎称自己无法养老,实际上,他每月有80元的复员军人补助,还抚养了他的另外他的另一个女儿还开着铺面,收入很可观。因此,判决她承担100元赡养费根本就不应该,从金额上说也不合理。   “不是我不抚养啊,是我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对此,杨民老人说他从不曾故意遗弃过钱华母女,当他出狱去找她们母女时,发现前妻已经再婚。因此,事实上无法抚养女儿,不能全怪他。   汇款留言中骂老人“猪狗不如”   2004年11月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根据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不管钱华愿不愿意,都必须履行其中所确定的赡养义务。此时,已经69岁高龄的杨民总算松了一口气,当年底,他在嵩明接到了女儿寄来的第一笔汇款100元,但稍微一留意汇款单,老人就感到胸口在隐隐发痛。   在老人保存下来的几张汇款单复印件留言栏中,记者看到分别写着“你还要祸害人到什么时候”、“猪狗不如的强奸犯”等过激的话语。“钱华是一名教师,居然能对我说出这种话来。我即便有那些问题吧,也是几十年前的事了,现在我都快七十的人了,她还这样反反复复辱骂,我心里太难过了,在精神上来说,几乎都要到崩溃的边缘了。我现在只希望她不要再这样骂我了,做为亲生父亲,我的要求够低了吧。”杨民表示:如果女儿还坚持这样辱骂自己,他打算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女儿对自己构成了侮辱,并赔偿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失。   尽管作出了如此表态,但老人显得非常无奈,一副晚景凄凉的模样。   女儿态度: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理他   根据杨民老人介绍和法院相关裁判文书记载,钱华目前为昆明市一所技工学校老师。本报记者昨日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刚一提到杨民,她就流露出激烈的反应,说:“你不要给我说他,他不是我爸爸,因为他从来就没有抚养过我。他对我们伤害很深……”记者表示:老人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但他认为这不是他的罪过,而是“历史原因”。钱华则坚持称杨民自己应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并且强调,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理他,给他寄点钱。”   那么,为何总在寄赡养费的汇款单上留下骂人的话呢?有没有顾虑到过自己教师的身份?记者刚问到这里,钱华便满怀委屈的反问:“老师怎么了?老师也是人啊?”之后,便挂段了电话。   关于汇款单上那几句过激的话,记者专门向吴井路邮政支局进行了咨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邮政部门对汇款留言的要求是不能超过30字。至于所留内容没有任何规定,但一直都提倡使用文明用语,不能使用具有侮辱性的字眼。记者注意到,包括那句“猪狗不如”的留言在内,所有的内容都是先由邮政业务办理者手工填写,然后再由工作人员电脑   录入打印上去,对此工作人员说:尽管这样的语言非常不文明,但如果消费者坚持这样,工作人员通常还是只有按照消费者的意思进行录入和办理。   专家说法: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周文忠律师   纵观这位老人与女儿之间的这起赡养纠纷,我认为其深层次原因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就法律来讲,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第一是父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既然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即便老人确实没有尽到过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可能因此就剥夺老人晚年受到赡养的权利。第二是老人年轻时犯罪的问题。老人声称自己当年是被冤枉的,但这要通过漫长的申诉和上访程序才可能解决。在目前的阶段,我们当然只能认可当年法院就强奸罪做出的判决。但是,我们的法律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惩罚人,如果一个犯罪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表示忏悔,并重新做人了,那么,社会是应该原谅他的。当然,父亲曾犯强奸罪这样的“丑事”任何人都很难以接受。具体到这起纠纷的情况来说,我想还是只有靠父女之间最后那点血脉亲情的力量来解决了。   至于老人说想起诉女儿侮辱自己并索取精神损失这点,我想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侮辱的主观故意、事实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另外,邮政局工作人员在这个事情上有所疏忽,但不具有任何责任和过错,因为确实并没有是否能或不能在留言中使用不文明语言的强制性规定。